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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如彗星划过夜空:近距离看美国之四-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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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认为,鉴于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有潜在的危险,下令《波士顿环球报》把五角大楼文件交给法庭保管,在星期五法庭进一步听证以前,暂停发表。    
    这个命令叫《波士顿环球报》大为震惊。《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从来没有接到过法庭这样的命令,从来没有交出过一页他们拥有的资料。而交出这些复印件,就可能暴露资料的来源。尽管艾尔斯伯格自己是打算早晚坐牢的,但是新闻界暴露资料来源是一件对名誉伤害极大的事情。《波士顿环球报》拒绝这样做。他们到法庭据理力争。法官最后同意他们不交出来,但是命令他们把文件复印件放在银行保险柜里,只有两个主要负责人掌握钥匙。    
    在五角大楼文件风波的全过程中,《波士顿环球报》受到的法庭命令约束是最重的,《波士顿环球报》在此后的司法程序中没有站到聚光点上,因为《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对司法部的案子,正在迅速展开,早晚会由联邦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做出裁决。    
    与此同时,在另一个大城市芝加哥,同样的事情也开始了。当地报纸的传统是,日报的第一版在前一天黄昏时分上街,而晚报的第一版则在当天上午上街。所以,6月22日星期二傍晚,23日的《芝加哥太阳时报》上街,报道了五角大楼文件。《芝加哥太阳时报》也想联系艾尔斯伯格,弄一套五角大楼文件,但是始终没有成功。在没有一套正宗文件在手的情况下,他们做出了自己的调查和资料搜索,利用已经发表的,公开途径可以得到的资料,独立地报道了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内容。    
    此外,位于波士顿的《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以及其他十几家报纸,都加入了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行列。从而使得五角大楼文件一案不再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与司法部的对峙,而是美国整个新闻界对政府的一场总体对抗。    
    1971年6月22日星期二下午2点,在华盛顿、纽约两地,联邦上诉法院同时开庭,两地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到齐,听取《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与司法部的辩论听证。    
    这成为全国最引人注目的新闻。司法部方面自然能感觉出来,尽管越战还在进行,民众的情绪却不在他们这一边。所以他们摆出的姿态就是,他们是在尽自己应尽的职守。    
    在纽约的联邦第二巡回法区上诉法庭,司法部的西慕尔代表政府一方,向法庭递交了陈述。他说,本案向上诉法庭提出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报纸得到了失窃的对国家防卫至关紧要的高度机密文件以后,是不是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发表它们?”或者说,问题就是,“出于保护国家机密的目的,是否可以禁止报纸发表这样的军事和情报机密?”    
    而《纽约时报》则反驳说,本案涉及的根本不是这样性质的问题。本案提出的是,报纸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特权“高于国会,高于行政当局,也不受司法的剥夺”。


《如彗星划过夜空》 第四部分终于到达最高法(2)

    司法部代表西慕尔则强调,有国家就有机密,美国从一诞生就有机密,而保护这种机密是政府的责任。他引用了休斯大法官的尼尔标准,禁止报纸发表涉及“军舰起航日期和目的地”的新闻,而这就是“机密”,机密是存在的。他说,政府方面的证人在法官古尔芬的法庭上已经证明,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中有一些信息是会危及国家安全的。    
    他批评法官古尔芬没有认真对待这一点,没有能够彻底检查文件里的信息是不是可以发表。也就是说,批评法官没有彻底检查司法部提供的总共47卷五角大楼秘密文件。    
    《纽约时报》的律师比盖尔递交了83页长的陈述,以及一份备忘录,用来证明在法官古尔芬的法庭上,政府方面的证人没有能够证明五角大楼文件里的任何部分是不可发表的。比盖尔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话,“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选择承担风险来保证表达不受禁止”。    
    《纽约时报》的陈述还在技术性的用词上做文章,说《纽约时报》并不拥有失窃的政府财产,它手里只有“从不公开的途径得到的文件复印本”。《纽约时报》还指出,《反间谍法》从来就只针对通常意义的间谍案,从来没有用于针对新闻和出版。举例来说,前总统约翰逊就在某年某月某日的电视实况采访中谈了一个问题,读了一段政府文件里的话,而这份文件现在就包括在五角大楼文件里,并且毫不例外地列为高度机密。难道你能用反间谍法来指控约翰逊总统吗?    
    《纽约时报》的陈述还回顾了1917年国会通过《反间谍法》的情况。原来的法案文本中有一条,是授权总统在战时有权禁止发表和交流被认为能被敌方利用来危及国家安全的消息。这一条在国会通过以前给删除了,因为国会认为这一条款就相当于政府有权对新闻界施加“预检”。在1953年和1957年,有人想把《反间谍法》扩大到新闻界,都遭到了国会的拒绝,认为这是宪法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纽约时报》指出,“司法部的检察官没有权力做国会拒绝的事情”,因为司法部只是执行机构,只有国会有立法权,司法部应该而且必须依法行事。    
    在法庭上,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出席并向法庭提供被称为“司法之友”(amici curiae)的陈述。这是美国上诉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常用做法,就是在一项有争议的案件辩论以前,邀请民间中立的专家学者,就此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让法庭尽早掌握这一冲突背后的法律问题及其来龙去脉,以便做出最“聪明”的判决。    
    这一次,提供司法之友陈述的全部是站在《纽约时报》一边的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紧急公民自由委员会等等。他们的陈述说,政府的权力不能超越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下级法庭的临时禁制令已经伤害了美国人民的利益,因为这个阶段国会正在辩论反战提案,美国民众没有得知他们有权知道的信息。    
    在法庭辩论阶段,西慕尔表现出他的雄辩能力,他侃侃而谈且通情达理,引着八位法官的思路跟着他走。他说,在他担任这一辩论任务的时候,他知道这份工作不得人心,他能感觉法庭里的记者们明显的敌意,在走进这个上诉法庭的时候,他听到了人们的嘘声。他请求法庭考虑,五角大楼文件是失窃的政府财产,是通过政府雇员的违法失信才来到《纽约时报》手里的。    
    西慕尔提出,政府方面愿意组成一个专题组用45天时间来检查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以确定什么是可以公开发表的,什么是不能公开发表的。然后,在法官的鼓励下,他提出了一个程序,说如果《纽约时报》要发表这套文件,应该的做法是:向国防部申请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许可;或者发表文章敦促国防部将文件解密;或者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要求国防部递交特定文件给报社发表。    
    《纽约时报》的律师比盖尔运气似乎不太好,上诉法庭的首席法官富莱特利(Friendly,英语意思是“友好”)似乎对《纽约时报》并不“友好”,时时打断比盖尔的话,要求解释。比盖尔尽可能地为《纽约时报》辩护,他的最有力的依据很简单:这是一件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    
    《纽约时报》一方,看着法庭的听证过程,根据法官们的态度,预感到此案裁决前景不妙。    
    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辩论《华盛顿邮报》一案,形势刚好相反,看上去对《华盛顿邮报》有利。在上诉法院的九个法官中,自由派法官只是微弱多数,但是这个上诉法院位于首都,是接触这类涉及联邦政府当事人的案子最多的上诉法院。考虑到此案在首都的重要性,司法部长亲自点兵,要联邦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格列斯沃特亲自担任司法部一方的代表。    
    格列斯沃特的职位就是代表联邦司法部在重要司法程序中出庭。如果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中有一方是美国政府行政分支,通常就是由这位格列斯沃特做代表。所以,他肯定是一个善辩的人。同时,他还是一个十分注意举止和细节的人,是一个19世纪式的老派人物。当他接到司法部长电话的时候,离开庭只有三个小时。根本来不及准备,但他还是临危受命。他只有时间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要妻子立即送一套黑西服黑皮鞋和深色领带到办公室,以便符合上诉法庭出庭的气氛。    
    《华盛顿邮报》和司法部在上诉法庭的陈述,双方的理由几乎和纽约的对阵一模一样。政府方面坚持,新闻界手里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是“失窃”的政府财产,而政府没有义务来证明什么是应该保密的。而《华盛顿邮报》方面则坚持,新闻界得到新闻,能不能发表,是不是会危及国家安全,由新闻界自己来判断,而不是政府方面说了就算。否则,政府方面大笔一挥,文件都盖上保密章,新闻界就无可奈何的话,新闻自由就没有了,民众的知情权就被剥夺,而这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华盛顿邮报》的律师还告诉上诉法庭,在美国,政府方面想这样单方面保守秘密,不仅不合法,而且是做不到的。报纸得到消息就有权发表。事实上,就在这些日子里,全国大大小小的报纸都在报道这个案件,也在报道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内容,政府不可能让这些报纸全部封嘴。    
    司法部代表格列斯沃特则坚持,政府方面有权保护行政工作的完整性。他举了一系列例子来说明,并不是拿到东西就有权发表的。比如海明威失窃的手稿,如果你发表了那就是违反了版权法;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照片也不能随便发表。他也提出了政府方面的提议,给政府45天时间来决定什么是可以发表的,什么是不可以发表的。    
    《华盛顿邮报》的律师坚决反对这种“一切都经过政府的手”的规矩。他说,“新闻界必须可以自由地用它们认为最好的办法来探明真相”,“现在是让新闻的机器重新转动起来的时候了”,如果照政府的规矩办,那么民众不到战争结束是不可能知道战争真相的。


《如彗星划过夜空》 第四部分终于到达最高法(3)

    经过两个小时的公开听证,法庭转入秘密听证,以听取涉及机密内容的证据。到晚上,华盛顿和纽约的联邦上诉法院不约而同做出继续延长禁制令到明天的决定。    
    第二天,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庭继续开庭听取证据。然后法庭休庭长考,准备裁决。两地法庭做过一次不寻常的联系,约定在差不多同时公布法庭的意见。不过,到底是什么意见却是无法约定的,因为两地上诉法庭都必须经过法官个人投票来决出最终的意见。    
    两个地方的联邦上诉法院的17位法官,知道自己身上责任重大,在下判断的时候都有点犹豫。上诉法庭比起下级法庭来,更多地考虑程序性问题和合宪性问题。根据他们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理解,他们都不愿担当“预检”和压制媒体的责任,他们知道从理论上讲,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下,新闻业是有特权的。消息到了报社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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