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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广电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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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转播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转播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发射台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八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八条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按增加的实际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广播电视专业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报废和处理报主管部门批准。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七)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应缴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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