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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批“四人帮”,是因为我重用他们。所以那时特别有顾忌。主席临终时,政治局的成员去告别,一个一个进去,一个一个出来。都见完了之后,主席还清醒,又示意叶帅进去。这时主席眼睛盯着叶帅,想说话,但说不出来了。叶帅讲:我知道主席的意思,这是给我以重托,而华国锋那时当了第一一副主席、代理主席了。正因为如此,主席逝世后,我把维护华国锋同志,当作履行主席的临终嘱托。由此看来,我这个人有封建思想的残余,好心,但效果不好。说到这里,叶帅的眼泪唰唰地流下来,声音都变了,对自己做自我批评,动了感情啊!
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形成一个中央文件,即1980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报》。这个通报对历史决议的讨论同解决人事变动的关系作了明确说明:〃在讨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讨论稿)》的过程中,无论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或军队系统,都有多数同志提出要对建国以来历史的第四阶段进行认真的总结,指出华国锋同志在粉碎'四人帮'至1980年这四年特别是这四年的前两年工作中一些重要错误,很多同志要求对他所担负的职务进行调整。中央常委认真地考虑了这一问题,对华国锋同志进行了批评和帮助,并认为改变他的现任职务是必要的。〃最后中央政治局通过决议:向六中全会建议,同意华国锋同志辞去中央主席、军委主席的职务;向六中全会建议,选举胡耀邦同志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同志为军委主席,在六中全会上继续选举华国锋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副主席。到十二大,整个中央领导层都改变了。华的副主席去掉了,政治局委员都没保留,只保留一个中央委员。这时中央组织机构有书记处,不设党中央主席而改设总书记,胡耀邦当了总书记。
9 邓小平表示不考虑胡耀邦的新方案了
到1981年2月上旬,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准备提交给六中全会讨论的决议稿子搞出来了,篇幅压缩到三万七八千字,送中央常委审阅。
胡耀邦同志看后认为这种思路不行,提出是不是由他也组织一个班子来起草一个决议稿子。此事报告了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说:好嘛,两个摊子,各搞各的嘛。胡耀邦于2月13日、17日两次召集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开会,提出修改《决议》的新方案。3月初形成一份铅印的《口头汇报提纲(草稿)》,决议的题目拟改为《关于建国以来的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我即把耀邦同志的新方案报告小平同志和在外地休息的乔木同志。
胡乔木同志不赞成这个方案,认为历史决议既要总结经验教训,又要对历史事件的是非作出判断,按耀邦同志的这个方案,可能会写成总结经验的报告或宣传鼓动的文章。
邓小平同志这时看过我们送呈的《决议草案》稿子,3月9日找我去谈。主要内容前面已经说了。对胡耀邦提出的新方案,邓小平表示:第二个方案不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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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一九八○年
二 主持《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工作
这是1980年初进行的。起革人员以书记处研究室的同志为主,也吸收了其他单位的人,如宣传部的朱通。大约搞了两、三个月。草稿写成后由乔木同志修改,然后在小范围里征求意见,又作了些修改。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会后发给全党征求意见,为十二大修改党章做准备。五中全会还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是由陈云同志和中纪委那里提供的。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的文件和规定,在全党颁布、执行。党章草案经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后,我在铁道部党校、社科院以及科教系统等作过多次介绍,并整理印发了一个材料,题为《关于党章修改的介绍》。
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无论在内容上和结构上都很不完善,有的条文仍然沿袭了“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错误提法。这次党章修改草案,不但恢复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而且根据新的经验、新的情况,在内容上作了很多新的补充。我认为新党章有如下几个要点:
其一,党章修改草案有个总纲。以往党员宣誓时都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但在过去党章里关于党的纲领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这次的总纲遵照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用比较概括的语言,写了我们党的基本纲领、目标以及怎样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党不同于其他政党和团体的主要特点是什么,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为最高理想——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政党。这次还把“四项基本原则”正式写入党章,作为新党章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不同意〃四项基本原则〃的若干错误意见也进行了批评。
其二,关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重要的内容。张春桥主持了九大党章的修改,只讲党员义务,不写权利。记得当时党章修改稿出来之后,上海的笔杆子、王洪文的秘书肖木,还有袁木等几个人去征求陈云同志、邓颖超同志的意见。陈云同志、邓颖超同志都提出:为什么党章只讲党员的义务,不讲党员的权利?后来,陈云同志对我说:当时我们两人都说,党员不能只尽义务,没有权利啊!结果肖木、袁木等人把我们训了一通。因此,陈云同志对我兼任中宣部长后要把袁木调到中宣部非常不赞成。这件事,经过调查核对澄清了。实际上训人的是肖木,不是袁木,袁木当时一句话没讲:十大通过的党章,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相应的条款沿袭下来没有变。十一大时,华国锋做了弥补,恢复了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但不能说很完善。
这次修改,对党员的义务写得更高了。如:义务中的第一项“学习”,除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外,增加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第二项,“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第三项,“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第四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根据“文化大革命”以来的经验,这一项加进了“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而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第五项,“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第六项。“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群众提高觉悟,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同过去的党章相比,这一项加重了分量。第七项,〃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第八项,〃为了在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
党员不但要履行义务,也享有权利。必须懂得如何正确地使用党员权利。这一项比以前写得更充分了。这就联系到“四人帮”垮台以后批“四人帮”时的一个问题,当时乔木找到了马克思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论述,没有权利的义务和不尽义务的权利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尽了义务也就应享受权利,要享有权利也必须尽义务。这从理论上,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提供了依据。我们也是遵循这一点修改的。新党章不仅比张春桥主持起草的那个有了根本的变化,而且比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更加完善了。与党员的义务一样,党员的权利也是八项:(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辨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项内容,九大、十大、十一大的党章都没有。
党章修改草案中关于党员权利的部分,是在充分考虑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员的权利遭到侵犯、甚至遭到践踏的情况下起草的。这次修改,又专门写了两款:“任何一级党的组织商至党的中央机关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组织的负责人或任何其他党员如果有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侵犯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其三,这次党章还增加了关于干部的标准,即对于党员干部的要求,这次党章作了六条规定。这是以往党章所没有的。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既然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又何必再专列条款规定干部标准呢?不如合并或取消。后来经过斟酌,认为还是留下的好。因为党员和干部终究有不同的标准。
其四,关于党内民主生活,新党章也比过去提得好了。其中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对各种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权利批评党的任何一级领导乃至中央领导,并有权向任何一级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当然只是条文,实际执行不一定能真正做到。但提出这一条是一大进步:例如,在“文革”中,很多事情都可以称之为反党,包括对支部书记有意见,都可算为反党,更不要说对中央领导干部了。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给予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新党章规定了: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有权利保留自己的意见。有权向上级申诉。关于纪检问题,我们的草案是想由中央对下一级纪检实行领导。在讨论时,人们不赞成这种垂直领导,还是要实行同级党委的领导。看来决定实行双重领导。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还增加了一个意思:即中央和省可对下级党组织管理的问题,做出处分的决定。其中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