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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
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