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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但这种昙花一现的事例,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无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透过社会骚乱的外表,试着解释“对法律不满”
的意识基础,以便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理和文化上相去甚
远的文明里,经人反复提倡的这个观念,一一全然否定法律,
或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况下必需的
罪恶。
本书稍后将把注意力集中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扮演的
角色;它在强化社会控制力量方面的功能;以及它和“公正社
会”概念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不必预先揭示这类讨论,但应
将思想专注于其原因,一方面,全然否定对于法律的需要,
或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是一种罪恶,唯有人类不愿或不能构
建公正社会时,才可视为权宜之计而予以容忍的思路过程。
人性
当我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
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于世界的态度,以及
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当然也有
“意识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
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若干现代作者
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 human condition)所持的看法,
以及人类必须实践的目标而受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不
是人类所必需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桩单纯物理上的事
实而已,譬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一而是在从事一项
评价。我们实际上所说的是: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这般,因而
他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
要件”。这个陈述,本身隐含着对人类目标,何者益于人类,
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条件等种种假设。
因为人类长久以来强烈地为这类问题所困扰,无怪乎各
个时代、各个社会的思想。家都被卷入有关人类天性中的伦理
品质或潜在趋向等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而这些争论,确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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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今天的许多人当做不仅永无休止而且毫无意义,不过真相是
否如此?我们所采的立场,将构成一项大前提,引导我们研究
法律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之内为人所必需,并因这个缘故,
使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将人类视为罪恶化身或是充其量善
恶交错不断冲突个体的人,发现罪恶不断地压倒良知。显然,
人类本性中根植有黑暗与危险的力量,需要严厉节制,否则
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全盘毁坏,那时人类的处境不会比禽兽
更好。就此而言,法律是必须加诸恶性的一种限制,以避免
没有政府、没有法律的可怕景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人把人
类的本性看成天生良善而从外在环境中为目前人类的罪恶寻
求根源,他们由人类的社会环境里找出若干基本缺陷,当作
使人致恶的祸根。而这不良环境最显著的特征当然是掌握统
治大权的政府以及供他们发挥政治力量的法律制度,那么法
律被看作人类苦难的根源而成众人非难的焦点,实在不足为
怪。
在社会改革的时代,譬如过去一百多年来的西方,这类
责难似乎应将矛头指向对既存法律的修订,而非使它完全根
除,但在另一方面,必须记住的是,许多社会中合法政体带
来的罪恶,对有宗教信仰或哲学情操的人来说,是无可避免
的,用新的政权取代一个依法施行强制力的政府,只会相对
地引起一连串苦难与压迫。因此惟一的办法是彻彻底底地谴
责那些法律上的约束。
法律与罪恶的力量
把法律看作节制人类罪恶情绪的工具以维持社会和谐的
人,采用了两个极端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有人主张人性
本恶,不靠刑法约束,任何社会进步都无法达成。另一方面,
有人认为自然创造人类,起初秉性善良,只因罪恶、腐败或
其他内在的弱点,譬如贪婪,使人类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
曲,以致需要靠法律严厉的惩罚加以控制。赞同这种对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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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失败作乐观评估的人,喜欢回顾泰初生民混沌无知的黄金年
代,人类不需任何外在的法律制度或压力来限制他们的动机,
就能生活在单纯、愉快与秩序之中,因为这些动机无不以促
进人类共同的福社为目的,毫不自私。这种纯朴原始的景象
被塞尼卡到卢梭以来,甚至于今天的许多作家所称颂,它和
我们对人类遥远过去的美丽憧憬,经常成为归真返璞运动的
鹊的,回到人类未经败坏的原始本性,替未来更美满的社会
开启远景,在那里,法律的强制管束,将由未经污损的自然
动机所取代。
关于这两种对人类本质与天性的看法都可以广泛地援引
例证。但其中只有少数必须一提,举一个例子,在公元前 3
世纪的中国,我们发现,有一个所谓“法家”的重要学派,
他们认为人性最初是邪恶的,而人所以经常能循规蹈矩,是
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礼教和刑罚。“严刑峻法,较任
何圣哲宝训,更能一匡天下”是他们治国的准则之一 01 。大
约在同一时候,印度《圣典》(Shastra)的作者,断言人类生来
便感情用事而且贪多好求,倘若任由他们态意行动,世界会
成为魔鬼的工场,“鱼类的逻辑”(logic of the fish)—大吃小,
必将猖撅于世 02 。可以与此印证的看法,不难在现代西欧许
多正在发迹的学者中找到。因此有认为人类最初的社会充满
了暴力、压迫,并且混乱无章的布丹(译注:1530…1596 年,法
国法学家,毕生致力于信仰自由,认为君主独裁是最好的政
治制度)。而在霍布斯(译注:1588…1679 年,英国哲学家)笔下,
将初民生活写成永不休止的斗争,形容个人的存在为“残忍、
龌龊而短暂”,已成经典之作。休谟(译注:1711…1776 年,苏格
兰哲学及历史学家)也是一样,他认为没有法律、政府与制裁,
人类社会无法存在,因此在这一方面,法律是人类自然的必
需品。马基雅弗利上君王的著名净言中,劝告他们,当发现
自己的誓言与自己的利益抵触的时候,不必信守承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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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是人类“天生邪恶,不可能对你们效忠,因此基于同一道理,
你们必不可向他们守信”03 。
泰初是黄金时代的假设,也曾以不同的形式在西方意识
形态的历史中扮演过极重要的角色。在古老的旧籍里,关于
这种假设最著名的两段说明,出于奥维德与塞尼卡的作品。
奥维德在他《变形记》(Metamorphoses)一书的第一册中,用
下列颂词提到它:
泰初黄金时代,当人始生之际,
除了清明理性,不知尚有规则,
只要尽性率真,美善当必踵随,
不为处罚所迫,不为恐慑所忧,
他的言语单纯,他的灵魂诚挚,
毋庸成文法典,无人会遭压迫,
法律罗于胸臆,
法官门可罗雀,
法院毋庸设立,讼因曾未听闻,
但是一切平安,因有良心守护04。
作为一位哲学家,塞尼卡的说明更为详细:
远古时期,人类聚落群居,生活宁静而快乐,一切东西
都由大家共享,没有任何私人财货。我们可以推断,当时没
有奴隶,也没有实施压力的政府。那里的秩序是人类不偏不
倚地追随自然,而能缔造出的最好一种,并由大智大德的人
担任领袖。为他们的利益引导、教化他们。领袖的统御,因
为春智公正,所以被他们心悦诚服地遵守……随着岁月推移,
原始的率真逐渐消逝,人类变得贪婪无厌,对共享世间物资
觉得不满,企图将它们攫为己有。贪婪葬送了最初快乐的社
会……智者的王权向暴政拱手让步,于是人类不得不制定法
律以约束他们的统治者05。
虽然塞尼卡认为,这种原始的率真与其说成善行美德,
不如看做蒙昧无知,但他将日后社会上的罪恶,以及实施法
治的必要归咎于人类最初天真的本性遭到腐化,而腐化的形
成则特别是由于人欲高涨的缘故。将邪恶与腐化当作制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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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度发韧之基的观念,因为被用来解释人类的沦落,许多世纪
以来,已经成为西方思想的主要特色。圣经中对于天国的描
绘正如塞尼卡笔下淳朴的初民社会,而世界对于人为立法及
其他相类制度—如具有制裁力的政府,私有财产和奴隶等—
的需要,都以人类沦落后产生的罪恶性质为开端。人类既已
沦落,为了缓和罪性带来的恶果,法律就变成必需之物。甚
至“家庭”也被看成沦落的一种产物,因为它代表男权为主
的强制统治,违背了原始天堂中的自由与平等。奴隶当然也
是沦落后无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因为人在未被腐化的时候,
固然自由平等,可是犯罪的结果,却使他成为被奴役的适当
对象,所以在腐败的时代,奴隶曾是一种合法的制度。
这类关于法律与政府的理论,在奥古斯丁的著述中获得
权威性的重申。国家的法律与制裁本身并不坏,它只是天意
的部分,用来节制人类因犯罪而生的恶行;因此所有既存的法
律制度和国家的权柄都完全合法,并可以正当地运用强制手
段将它们付诸实施。奥古斯丁所见到的人类未来的希望,并
不是用社会改革的方法在世间缔造一个更为公正的政治体
系,而是成为上帝拣选的邦国;一个不可思议的社会,在上帝
认为合适的时刻,终将取代时下被人类邪恶本质支配的政权。
奥古斯丁所称的法律是克制人类邪恶本质必需品的说
法,风行了许多世纪。他写这些理论的时候,正值罗马帝国
的庞大体系濒临分崩离析的边缘,依赖人为治理恢复一个有
秩序—姑且不谈公平—社会的前景似乎极为渺茫。但是慢慢
地生活趋于安定,社会发展和经济演进因而有了施展的空间。
此外,在 13 世纪,许多古籍里面有关人类社会条件比较科学、
比较冷静的思想,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传遍了整个西欧,
改弦更张的时机已经成熟。人类的本性或许已遭腐化,并且
邪恶不堪,但他仍然拥有可以发扬光大的自然美德。阿奎那
根据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国家的自然发展起源于人类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