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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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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但即使这些都无关紧要,像是自然法最杰出的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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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者之一,也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缔建国际公法的鼻祖,格劳秀
斯依然可以争辩说:就算上帝并不存在,自然法还是可以适用。
因为人类的特征在于他的理性,这种合理的天性是全人类所
共享的。它会在人类事务中要求合理的秩序,这种秩序,仅
凭理性就可以导致,而且大体上,它是无所不在的。所以有
系统的自然法可以合理缔建,而且具有普遍的效力。确实,
在国内法上,除了对理论法学家外,这种观点只产生相当微
弱的结果,虽然,它最后促成了法律法典化的重要尝试,其
中,1804 年的法国民法就是最著称的一项成绩。不过,在国
际关系的领域内,却盛行着一种想法,认为各个独立国家彼
此之间,处于自然状态,因此应受自然法的节制。这样一来,
近代主张国际关系应由国际法加以规范的观念就逐渐成形。
      这种新的、世俗的、纯理性的自然法与人类法律的关系
究竟怎样?它的地位,如同某些人所怀疑,仍然不很明确。人
类的法律应该是在实现自然法的内容,而且可以被推定是在
这样做,除非发生了明显的冲突,不过这种情形非常罕见,
因为人们很少能就自然法的实际规则获得一致的看法。在理
论上,两者如有冲突,自然法应占优势。因此英国首席法官
爱德华·科克爵士—他本着爱国的赤诚把英国的习惯法视为
人类理性的化身,因此与自然法表里相应—敢于宣称(译注:
英国)习惯法可以否定成文的法条,假如成文法违背了人类的
理性。
        04 不过,尽管 18 世纪的布莱克斯通法官对此颇为赞扬,
无论在英国或其他地方,这一点从未成为实务上采行的原则。
自然法对国内法比较重要的一项贡献是自然法思想使法律发
展成一套合乎理性与科学的规范,以便在现行的社会条件与
经济条件之下获得正义。这同时也造成一种敌视古代及封建
制度在法律中残存遗迹的思想,不过无可否认的是,在没有
革命性突破的情形下,欧洲法律意图摆脱这些赘虎的过程非
常痛苦而缓慢。在这一方面,新的尘世自然法本身所含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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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些变革,特别是在美国与法国,倒发生了影响。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虽然早期的自然法很明显是一股保守的力量,督促人们
服从既存的统治者,认为他们本于上帝钦定的自然秩序而应
该享有权威,但在自然法思想本身之中,并没有任何意思驱
迫人们去支持既存统治者的政权。甚至在中世纪,就有马西
利奥这样的学者根据自然法的前提,主张不仅在国家中,同
时也在教会里面实施民主制度。文艺复兴以后,这种学说更
形普遍。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某种基本权利的观念逐渐得
势,而且当文明社会形成以后,人类就挟着那些权利跻身于
他在文明中新获的地位,而这些权利依然受自然法的保障。
在英国,洛克的主张为这种看法带来很大的冲击力,他根据
社会契约(在当时,多数的学者认为,至少在理论上这是文明
社会的起源)宣称政府的权力只能得自人民对统治者的信任,
倘若后者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有任何侵犯,就会终止这种信任
关系,而使人民撤回他们的授权。
      这种对自然权利的观念,显然是相信自然法存在的缘故,
因为这些权利只有基于自然法才能生效并有拘束力。不过它
在重点方面有一项明显的转变,那就是以往的自然法,大多
被看成施加义务与限制的规范,而现在却被当作民主基本权
利的来源,用以限制统治者的自由,因而享有实际而绝对的
权威。美国革命曾经受到洛克哲学的强烈影响,它的宪法在
本质上就是自然法的一份宣言,揭集了人类在自然法中享有
的基本权利,并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这部宪法的确把自然
法的大部分遗产引人了现代社会,虽然自然法的观念当时已
经逐渐式微。它不仅使自然法与自由的观念互相融合,同时
把现代流行、认为“自然权利可以作为法律保障的客体,并
得像其他世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样加以裁判”的观
念,奉为圭泉。而且,由于这些权利存在于宪法之中,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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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种超然的地位,使得法院在它们与任何立法或法令规
定冲突的时候,能够给予它们比较优先而且有利的考虑。这
种制度是一项创举,它把自然权利带进了法律的体系,使它
像其他合法的权利一样,被人承认并且有强制力。
      对自然法革命成果的另一项重大影响来自卢梭。卢梭思
想的起点和洛克不同,对他来说,自然法并未创造有利个人
并且至高无上的自然权利,而是把一种不可侵犯、不可抛弃
的权利赋予整个人群,在这方面,它是构成暖昧而神奇的想
象物—“普遍意志”的一部分。这种“普遍意志”和公民意
志的总和不同,根据自然法,它是一个国家中惟一、而且不
受拘束的合法权威,任何实际上的统治者不过是它的代理而
已,一旦他被“普遍意志”排斥,就可以加以罢黝。从某一
方面来看,这种理论比洛克的思想更具革命性,因为它暗示
人民才是真正的统治者,可以根据他们的判断推翻任何一个
王权。也就是根据这种哲学,法国革命爆发。可是,很不幸
的是,在这一方面,卢梭的学说却暴露了缺陷,因为它几乎
使得每一个窃夺国柄的政客都可以自称代表“普遍意志”,而
强迫人民接受他为权威。并且,即使是在结构良好的民主制
度中,卢梭的理论,真正代表的也不过是“多数暴政”而已;
顽强的少数,以卢梭自己所用的不逊语气,必须“被强迫享
受自由”。05 这种体制中,个人无法找到任何有关自然权利的
法条来保障他们免于国家权威的凌压,同时异于全体公民而
具有神秘性质的“普遍意志”又使这项理论被日后黑格尔的
学说所吸收,成为国家至上,比组成的公民更真实、更有理
性的观念。因此,十分可笑的是,卢梭的思想虽然起源于对
民主、自由的信仰,却演变成极权主义的工基。
现代的自然法观念
      19 世纪自然法进入低潮。它的地位大部分被法律实证主
义所取代—这和科学方面实证主义的勃兴有关(我们将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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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中讨论);同时也被历史学派所更新,而历史学派至少在德
国,和黑格尔哲学有着相当的关联。许多因素无疑都会使自
然法的热情削减,其中比较明显的是,is                  世纪启蒙哲学中因
理性主义过分泛滥所造成的反动;以及自然法缺乏科学和实证
的基础,同时也忽略了历史过程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角色。
此外,因为人民(假如不是指个人)的自然权利与法国大革命相
互牵连的缘故,对 19 世纪初期反动的统治阶层来说,这种思
想有所谓激进主义的意味。
      不过无论如何,自然法的思想,并未完全消失(事实上,
它似乎拥有一种无法扑灭的复生力量),在我们的时代中,它
再度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使自己绵延不坠。同时,由于对两次
世界大战及其野蛮景象所产生的恐惧,这种思想已经显示了
复兴的征兆。在这里,首先要略事说明当今自然法的主要流
派,然后再谈最近,特别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复苏的自然法思
想,它的意义与特征。
      为了方便起见,自然法的理论可以分作三类:教会的、哲
学的以及社会学的。教会的理论在天主教会具有相当权威的
国家中,特别有影响力,它承袭了阿奎那当初所定的样态,
不过使他的教条适应现代环境的各种努力,经常被称为新托
马斯主义。哲学形态的自然法在欧洲大陆十分盛行,而且经
常以新康德主义的形式出现,也就是企图发扬康德关于道德
法范畴的观念。康德认为它包括一项无上命令,那就是:由于
我们一向这样行动,因此我们行为的规范或者就可以转化成
能放诸四海的法律。这项命令,被康德当作一种原则,它的
真实性可以靠直觉去领悟,不过却是一种形式__仁的原则没
有明确的内容。新康德学派的法律思想家如史丹姆勒等力图
根据逻辑原理以演绎出‘一套实际的规则,他们认为这就是
康德普遍法律所隐含的内容。不过史丹姆勒因为体认到这种
规则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与时代中都一成不变,于是他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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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这种哲学观点,由于过分地重
视逻辑,在奉行习惯法并崇尚实际的国家中,只有,如果有,
很少的吸引力。
      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两种理论,对于自然法可以说都抱着
理想主义者的态度,认为理想的标准出于自然所制作,而它
们的基础,却是对人类共同理性相当随便的假设。相反的,
自然法的社会理论,却采取了较为实际的看法。它的重要发
展得益于采用由最近兴起的社会科学所产生的科学方法,收
集有关人类基本动力、欲望或需求以及行为规范的原始资料,
它是我们了解社会中这些人为因素的门径。由于美国强调社
会科学的结果,这种思想在美洲的成就较任何其他地区为大。
在这里我们看到自然法利用实证主义的武器来对抗实证主义
的攻击。因此若要进一步讨论以科学方法证实自然法,这种
努力的成效如何,一般认为在稍后提到实证主义时最为适合。
      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今天,对许多出色的法律人而言,
在公开演说中对自然法给予一般性的支持是司空见惯的事,
但是这些言论多半趋于暖昧,在性质上,他们倒像是古代希
腊的演说家那样拨弄词藻,而非以严肃的努力来充实自然法
的内容,并评估它对现代法律的潜在贡献。
战后自然法的复苏
      战后自然法复苏的原因不难发现。纳粹与法西斯主义独
裁的兴起,极权主义的猖撅,假借种族之名而使数百万无辜
的百姓横遭屠杀的骇人暴行,以及对举世公认人类文明中不
可缺少的道德与文化规范的态意鄙弃,导致人们对人类法律
及政府原则的反省与再思。难道真如实证主义者所主张,只
要是人类的法律,不论它的道德内容究竟如何,都有效力而
且应该被人遵从?它要求我们的行为和世人接受的道德与文
明标准究竟冲突到什么地步?
      这些问题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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