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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2002年;布莱斯特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张千帆等译,2002年;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2003年。和罗马法翻译系列,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2001年;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2001年;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2000年;斯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1998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的由许章润、舒国氵莹主编的《西方法哲学文库》(已出3种)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2001年;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2002年;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2002年。以及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起推出的《世界法学名著译丛》(已出两种)。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2001年;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林燕平校,2001年。此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推出的《比较法学丛书》中也有数种翻译著作。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2002年;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2002年。
这一时期可以说是丛书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但仍然有许多独立的然而是重要的翻译。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波斯纳:《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彭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其中有些单独的一本著作,就其规模而言则至少相当一套丛书,例如新近由法律出版社推出的、由许明月主持编译的《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字数达到了480万字,皮特·纽曼[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3卷),许明月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在所有译丛中,其规模仅次于已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
从上面的简单回顾,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法学著作的翻译基本上集中在过去10年,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学对外全面开放的10年。这种状况首先与1992年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关。但同时也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学成为显学,市场对法学著作需求激增,中国社会稳定,人们的经济消费能力增加有关,也与前10年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新译者等诸多社会条件有关。因此,只要中国社会经济保持稳定发展,就可望法学翻译在至少下一个10年里继续有较大发展。
尽管有这许多翻译,但一个简单的回顾会显示,我们仍然缺失一些重要的翻译。例如,仅就美国法学家而言,就缺少了霍姆斯的《普通法》以及他的其他重要著作;又比如,朗·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是国内学者经常引用的,也公认是一部重要著作,但是至今没有翻译过来。至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学者,错失的则可能更多。好在近年来,已有学者开始注意到这一点。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以来重视罗马法原作和研究著作的翻译,并且在米健的推动下,正开始系统翻译当代德国法学著作。《公法译丛》也明显关注了法国公法著作的翻译。还有许多学者更关注并且已经翻译了大量的外国法典。因此,我们可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更好更多的法学著作的翻译。
最后,也许必须强调的是,其他学界的翻译者也翻译了一些对法学有重要影响的著作,几乎已经成为法学学者常引的著作,例如哲学界的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以及《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1999年;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年。尼采的众多著作,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著作,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新制度经济学的一系列译著,例如科斯、贝克尔、德姆塞茨、巴泽尔、诺思、威廉姆森的著作对当代中国法学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陈昕[主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1997年;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张群群、黄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社会学界的福柯、例如,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第2版,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布迪厄例如,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以及人类学家吉尔兹例如,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ND043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的著作都对法学研究有一定的影响。中国当代的法学界已经开始了同其他学界的知识交叉和交流。
第二部分 法学著作的翻译第12节 问题之一:译什么?
尽管成就很大,但是我认为还有许多问题必须研究,而不能限于讨论从先前的翻译理论中演绎出来的问题;必须根据中国的实际和变化了的社会条件,提出中国法学翻译(其实也可能是许多学科的翻译)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在翻译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中提出新的翻译理论。下面几节将分别讨论一些初步呈现的问题,并在最后一节中提出一种新的翻译理论。
先前提出的翻译理论之实践前提是经典的翻译,并且涉及的往往是一些文学或哲学的经典。陈德鸿、张南峰[编]:《西方翻译理论精选》,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0年。翻译的作品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现有的翻译理论。这些理论尽管对法学翻译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考虑法学翻译的一些特点。首先的一个问题是翻译什么。
从前面回顾的历史来看,法学著作翻译的总体格局大致经历了一种从“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到系列翻译的过程。尽管1980年代的译者对翻译什么也是有选择的,但是由于当时可能接触的西方法学文献很有限,译者基本上是在其有限的选项中进行理性选择,因此,个体的理性选择带来的总体格局却是零散的。进入1990年代之后,这种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特别是到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翻译的目的性、系统性日益增加。这已经表明,随着对外开放,中国法学翻译者的选项增加了,一种翻译的新秩序和新格局正在形成。沿着对外开放的路向前进,因此是法学翻译完善和提升的一个根本出路和基本的制度环境。
但是,选项的增加也可能增加译者选择的难度,因为选择需要信息,信息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因此,作为译者来说,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注意选择。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已经形成的选书形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民主”的形式,即由众多学者推荐书单,甚至是逐步扩展的;《外国法律文库》和《美国法律文库》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另一种可以称之为“集权”的方式,由主持人依据自己的主题提出一份书单;《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宪政译丛》、《丹宁系列》和《波斯纳文丛》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并且似乎这种形式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公法名著译丛》和《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则介于两种形式之间。
“民主”方式的好处是书籍类型、数量、语种都比较多,涵盖面较广。例如《外国法律文库》中包含了英文、德文、法文、俄文、日文的著作,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学部门,《美国法律文库》尽管集中翻译的是美国法学著作,但著作的类型也很不相同,有学术专著也有教科书。但是民主方式也有一系列弱点。主要弱点是,由于没有最后的责任人,因此入选的著作水平往往不一、教科书、法典以及学术著作混杂、翻译出版周期偏长、审校不够严格甚至很差、针对性不足等。例如《外国法律文库》11年来只出版了25种,《美国法律文库》近3年来则出版了约10种。又比如,《外国法律文库》中至少有一些翻译著作问题很多,受到了许多学者和读者的批评,有的甚至很难阅读,例如《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法律的概念》;《美国法律文库》中的《普通法传统》的某些章节也受到一些读者的指责。
“集权”方式的好处是有相对集中的主题,基本都是学术著作,学术水准相对较高,出版周期比较短,由于有主编或副主编负责并且主编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对翻译的审核比较严格,翻译的术语、人名一般说来比较统一。上面提到的三套译丛都是在两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尽管翻译质量也有不少问题,但就总体而言社会反映还不错,有的甚至获得了较高的评价。
但是,集权方式也有一些问题。例如《名著译丛》由于是由日方资助出版的,因此其中就夹杂了两本日本学者的著作,尽管也有一定的学术水准,但比其他几本显然偏低。《丹宁系列》也同样良莠不齐,有两本可以说很没有学术价值。
又比如《宪政译丛》为了突出宪政问题,《译丛》编选者似乎考虑了很多因素,例如分别考察了宪政与民主、分权、政治、宗教、法律、正义、自由、外交、自然法等的关系,但是这种联系似乎更多,有的甚至是仅仅体现在书名上,或某个单一的维度上,而不是在行文中。例如《宪政与分权》一书,实际上更准确地应当说,讨论的是宪政中的分权问题,而不是宪政与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