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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物语-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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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第一批网络用户诞生,他们大多是高科技工作者,这些人纵横于各大BBS。与此同时,网络聊天与交友成为某种神秘的话题。    
    与一大批网络写手同时诞生的,还有网络情人这样的概念,并因为各位网恋参与者的奋笔疾书,这些爱情在一开始就显得与那些曾经产生过的爱情那么不同。    
    到底有些什么不同呢?    
    又是什么因素让人感觉网络上的爱情更接近我们理解中的爱情呢?    
    我想,正是这样的一些疑问,让网恋在今天仍然无法被人放弃吧?    
    我们在网络上到底做过些什么?这并不是一个经常被人问起的问题,很多人怀念1997年前后的网络,因为它单纯,而眼下,所有弥漫在聊天室或者其他网络交流工具上的信息,只有一个词语可以概括,那就是:直接的性。这是否意味着曾经纯真年代的人们,已经更加熟练地掌握了网络工具,并更直接地掌握了爱情呢?    
    七年过去了,今天,在网络上能够寻找到的是性伴侣,而不是爱的对象。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坚信。一方面否定着网恋,并发自内心地认同网恋是一件愚蠢而过时的生活方式,而更多的时候,人们仍然选择在网络上向人敞开心扉,谈论爱情,并表现爱的勇气。    
    于是,重新拾起这些被糟蹋的网络碎片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爱情,只不过是我们对自己的一种要求。换句话说,我们只是以为自己需要爱情,才会去谈起爱情,也只是因为我们这样理解了爱情,于是爱情才存在。至于,最终来承担你的爱情的那个人是谁,并不重要。她(他)很可能只是一个虚拟的人物,从来没有真实存在过。    
    以上这些,就是网恋存在的理由。    
    谨以此书,献给所有网恋的亲历者、旁观者、受害者与害人者。一息尚存,就不要放弃在爱情的海洋里游泳。    
    梅格(心理学家)    
    2004年10月于北京    
    网恋“23条军规”    
    1.自备网恋所需要的一切工具及软件。    
    包括计算机、调制解调器、ISDN专线、DDN专线等与互连网的接入;一切软件,正版或是盗版自定,本规定建议您使用正版软件。     
    2.自备网恋对象,数量N(N≥1)自定。    
    本规定建议您定量一个,如果超过五个请注意不要混淆ID。     
    3.您有权支配您的感情,包括真心实意或是虚情假意、坚持或者放弃,自定。    
    本规定建议您真心实意的。     
    4.您有权利选择您在网络上的身份等一切相关信息。    
    包括ID、Nickname、ICQ、E…mail及性别男或女。本规定建议您选择真实性别。     
    5.您无权干涉您的网恋对象在第2、第3和第4条规定中所做出的决定选择。     
    6.您有权利与网恋对象约会。    
    包括在网络上以及网络以外,自定。     
    7.您有权利爱您的网恋对象,同时您也有权利不爱您的网恋对象。    
    8.您无权阻止并恶意破坏您的网恋对象在第7条规定中所拥有的权利。     
    9.您有权利索要网恋对象在网络上及网络以外的身份等一切相关信息,包括网恋对象的靓照。     
    10.对于您的网恋对象所行使的在第9条规定中的权利,您有权保持沉默并不予以理睬。     
    11.您有权利对您的网恋对象在网络上或是网络以外温柔或是粗暴地表达您的爱意。    
    本规定建议您温柔的表达。    
    12.您无权知道您的网恋对象的个人隐私。     
    13.您有权利在网络上或是网络以外公开您和您的网恋对象的关系,并且有义务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后果。      
    14.您有权制止您的网恋对象所行使的第13条规定中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由于行使第13条规定中的权利而导致的责任及后果。     
    15.您有权利向您的网恋对象进行花言巧语爱意的欺骗。    
    本规定建议不要任何的欺骗。     
    16.您有权利漠视第15条规定。     
    17.您有权利向您的网恋对象申诉结婚的要求。     
    18.您有权对您的网恋对象在行使第17条规定时的申诉坚决予以驳回或是接受。     
    19.您有权利重复行使第17和第18条规定中的权利。     
    20.您无权阻挠并破坏您的网恋对象与他人结婚或是移情别恋。     
    21.您有权利在失恋后哭泣或是麻醉自己,自定。    
    本规定建议您一边哭泣一边麻醉自己。     
    22.您无权在失恋后结束自己的生命。     
    23.您有权利重读本规定,并重新从第1条开始行使您的权利。    
    网络世界网恋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时代下网恋活动广泛、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网恋是平等主体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异性自然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变更、终止其情爱、性爱关系的行为。    
    同性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双性人之间发生的网恋行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网恋自由、网交自主的权利,任何网络运营商、网络警察、网吧老板、家庭成员、单位领导等都不得非法干预。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的网恋,单位领导有干预权。    
    第二章 网恋的发生    
    第四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当具有相应的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     
    第五条 网恋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一)恋爱形式。分为爱欲型、情欲型和有限肉欲型。纯肉欲型的网恋属于滥交或嫖娼关系的范围,不受本法调整;    
    (二)恋爱期限。分为日抛、月抛、年抛等抛弃型以及两情相悦、终成眷属、白头偕老等永久型;    
    (三)恋爱期间的费用承担。包括见面前的上网费、电话费以及见面后的交通费、食宿费、计生用品费等;    
    (四)恋爱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打斗时的解决方法。    
    第六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求爱人在网上发出的希望和他(她)人发生网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真实表明自己的性别、年龄、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二)明确表明对对方怀有喜爱、崇敬、依恋或者虎视眈眈、垂涎欲滴、欲火中烧等交往意图。    
    在Chatroom、BBS、MSN、QQ、E…mail中发送的征聊词、求欢书、合伙过夜邀请函等为要约的基本形式。但求爱人不得在上述系统中以性器官名称来代替男女性别的称谓。    
    第七条 求爱人的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一)求爱人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恐龙或者青蛙,仍对其产生性趣的,不得在见面后以对方的长相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撤销要约;    
    (二)对方有理由认为网聊已弄假成真,并且已经为见面作好准备的,求爱人不得以逗你玩为由撤销要约。    
    第八条 承诺是受爱人同意求爱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网聊时以语言、文字或心型、唇型等符号作出。也可以在见面时以拉手、拥抱、接吻、半推半就、将计就计、反客为主等相关肢体行为作出。    
    第九条 承诺可以撤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诺不得撤回:    
    (一)受爱人明知或应知求爱人为恐龙或者青蛙,仍然答应其求爱的,不得在见面后以对方长相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撤回承诺;    
    (二)承诺以见面时的男欢女爱、翻云覆雨等肢体行为作出,该行为的关键动作即将或者已经完成。    
    第三章 网恋的效力    
    第十条 依法发生的网恋,自双方脸红心跳时成立。一方或双方脸不红心不跳的,以感到幸福时成立。感觉不到幸福的,不以网恋论。    
    当事人在发生网恋关系后又想进一步建立婚姻关系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恋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以男充女、以女充男、以同性恋冒充异性恋而发生的;     
    (二)一方或双方为不具有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发生的;    
    (三)一方或双方为有配偶的人而发生的;     
    (四)一方或双方同时进行多个网恋而发生的;      
    (五)因对对方的性取向、性能力等基本事实产生重大误解而发生的;     
    (六)以网管、版主、黑客等身份窃取对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资料,冒充对方的知己、取得对方信任而发生的。      
    第十二条 网恋关系无效后,因网恋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网恋获得的情感,应当折价补偿;因网恋享受到的肉体愉悦,禁止返还并限令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予以遗忘。     
    第四章 网恋的履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网恋权利、履行自己的网恋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网恋的性质、目的、内容来进行上网、上心、上街、上……等相应的情爱活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就网恋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相爱程度不明确的,按照新婚夫妇的标准履行。但一方为不具有性经历的处女或处男时,另一方不得强迫履行;      
    (二)网恋期间的费用承担不明确的,女性负担上心和上街费用,男性负担上网和上床费用;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谈情说爱的,以在网上履行为主;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以日抛型为准。但提倡月抛型与永久型。    
    第十五条 应当履行网恋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相貌状况恶化成恐龙或青蛙或者被发现整容前属于恐龙或青蛙的;     
    (二)朝三暮四、移情别恋的;      
    (三)对同性产生兴趣因而丧失对异性兴趣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发生网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发生网恋关系,骗财骗色或者恶意捉弄对方取乐的;      
    (二)故意隐瞒自己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重要事实或者对自己的相貌、体格、性能力、生殖器官的尺寸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网恋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玉照、视频图像等个人资料,绝对不得泄露给其他网友,更不得在色情网站上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个人资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谈情说爱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偷情做爱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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