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悯之心,于是想动笔把案情由强奸改为和奸,以寓好生之意。
正踌躇间,只听远方谯楼敲鼓三声,已是半夜三更之时,接着,署中的更夫打着梆子走过来,但到自己居所门前,忽然停住,悄然无声。毕师爷觉得奇怪,就搁下了笔。第二天他把更夫找来问原因,更夫心有余悸地说:“昨夜见师老爷门口站着个红衣女鬼,吓得我不敢敲梆子。”毕师爷想了想,就悄悄吩咐书僮去买一套女人的衣服,晚上穿着站在窗前。到了三更时分,只听更夫远远地敲几下梆子,突然就没了声音,也不见经过。第二天,毕师爷又再问更夫,更夫惊恐莫名地说:“前天晚上我只见到一个女鬼,不料昨天晚上竟见到两个女鬼站在师老爷门口,吓得我走也不敢走过去。”
毕师爷这才醒悟:“妇人以名节为重,操刀笔之权者,甚不可姑息养奸也!”于是赶紧按原来的情节起草稿案,而那鬼也就不见了。(《折狱奇闻》卷三)
个人阴德成为断狱基准
从这些广为流传的传说来看,刑名师爷尽管号称“刑名法家”,习“法家言”,但实际上却并不以法律为然。就如前文已提到的,传统文化并不以法律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法官判案、师爷办案所根据的,并非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是自己的善德与造孽。为了积善,法官、师爷都尽力“避律”,不惜修改案情,篡改事实。只要没有冤鬼来缠,为了积阴德,他们都会千方百计地行“仁恕”之道。
这种“仁恕”、“求生”的普遍观念,对于缓解法律的残酷与盲目性有很大的作用,使得清代法律的实际施行,不像其法条所表现的那般严酷,那般动辄体罚、砍头、凌迟处死。然而,这种以私人阴德代替国家、社会公德,在为国家、社会执法时顾忌个人阴德的观念,又是传统文化“公私不分”特色的典型。于是,法律在具体执行中营私舞弊、枉法擅断,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时也使法律更难成为公平、正义的代表,发挥“保护好人,制裁坏人”的作用。
第四章告状起诉有一套
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二百字,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诉讼案件的起诉流程、师爷替长官捉刀批示的要诀等等,都是一门大学问。
与现代司法制度一样,清代的诉讼审理程序也是从起诉开始的,这在清代称为“呈控”。起诉人称“控告人”、“首告人”、“告诉人”。命案的原告称“苦主”,盗案的原告称“事主”。呈控原则上要求必须是书面的,诉状称为“呈词”、“状词”、“控词”,俗称“状子”、“状纸”。呈词的格式各地并不统一,由当地官府的惯例决定,不过一般都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人确切住址、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案由以“告状人某某告,为某某事”开头,一般不得超过两百字,状尾应开列干证(证人)、两邻、地保的姓名、住址。此外,诉状并非任何人都能写,按法律规定,它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至少是要由代书抄写原告已起草的草稿,加盖代书木戳,才能呈递。
性别、年龄、时间的限制
与现代司法制度不同的是,清代人民的诉讼权有很大的限制,妇女、少年儿童、老人一般都不能做“状首”(原告),只能由家里的壮年男性“抱告”。另外起诉的时间也有很多限制: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二十日的这段时间里,除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贪赃枉法等重大案件外,其他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这在法律上称“止讼期”。地方政府要在衙门两侧树立“农忙”、“止讼”两块大木牌,禁止民间起讼。其余月份,也不是每天都可以起诉。在清代,由政府所指定的“词讼日”,才允许民间起诉。词讼日也叫“放告日”,清初一般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而清末则改为逢三、逢八日,每月才六天,一年也不过六七十天而已。
词讼日是清代州县政府的一件大事。这天天刚黎明,衙门中就打一声梆子,敲“点”(一种上部绘有云纹的铁板,也称“云板”)七下,据说是喻意“为君难为臣不易”。听到这个信号,衙门里的书吏、衙役都必须集合。把门的衙役在门上的指挥下,抬出“放告牌”放在衙门口。其余皂隶各自准备停当。当官员起身,衙内打两声梆子,敲点五下,喻意“臣事君以忠”(也有说是指“仁义礼智信”或“恭宽信敏俭”)。听到这个信号,衙役们就指挥早在衙门口照墙(照壁)边上等候的呈控人排队,依次鱼贯而入,在大堂前的庭院里站立等候。迨官员打扮整齐,又由内衙发三声梆,传三声点,喻意“请慎勤”。这时皂隶们早已排列两侧,高喝:“升——堂!”再传一声点,喻意“升”。
这时,身着公服的官员才慢慢地踱将出来,至大堂正座上就坐。与此同时,呈控人一齐下跪,待衙役们敲响三通“升堂鼓”后,再起身依次来到堂前,那里早就安好一张长桌,由刑房书吏带着助手在桌旁收状。告状人亲手把状纸平摊在桌上,然后下阶(一般由东阶上,西阶下),仍跪在庭院原位置。等状纸全部收齐,刑房书吏高声喝报张数,逐张点名,点到的原告出列跪下,这时官员可观察告状人的面貌、神情,略加盘问,并当场批示受理或不受理——不过一般情况下,官员只是下令把状纸收齐、封好,就退堂了。退堂时又击鼓四通,“叩谢皇恩”。然后跟班带着状纸回到内衙,交给刑名师爷处理。(《长随论》)
师爷代官起草批词
对于呈控的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官府要作出明确的书面批示,叫“批词”。批词由刑名师爷起草,主要依据是看状纸是否合乎格式,所叙内容是否合乎情理,合乎法律。根据清代法律,赦前事不准告(告者反坐其罪)、不得牵连无辜、不得告不干己之事、不准告已经结案之事。另外,各地官府也会制订一些不受理事项的“土政策”。
除此之外,还要看所告之事是否有人证、物证、书证。师爷对于予以受理的呈词,要批示受理理由,并写明告状人、证人不得远离,随时听候传讯。对于不予以受理的呈词,也要依据法律、情理逐条驳回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使之不敢再轻易起诉,或转向府、道、司、院上控。理论上,批词应由官员本人批示,所以师爷作出批词后,要请官员过目,再发刑房书吏抄写,然后连同原状抄件一起在第二天张贴于衙门前的照壁上;当事人可以自己去看,也可付一笔“陋规”,请刑房制作一份抄件带回家研究。
无论受理与否都要得体
由于呈词的批示应在词讼日后的一两天内作出,所以这对刑名师爷的能力是一大考验,既要批得得体,又要批得合情合理合法——受理的呈词批示应使被告没有怨言,不予受理的呈词批示应使原告无法再起诉、上控。王又槐说:“批发呈词,要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而赅,文明而顺,方能语语中肯,事事适当。奸顽可以折服其心,讼师不敢尝试其技。若滥准滥驳,左翻右覆,非但冤伸无绪,还会波累无辜,呈词日积而日多矣!”对于不予受理的呈词,也必须将“不准缘由,批驳透彻,指摘适当,庶民心畏服,如梦初醒,可免上控。此等批词,不妨放开手笔,畅所欲言,但须字字有所着落,不可堆砌浮词也。果能批驳透彻,即有刁徒上控,上司一览批词,胸中了然,虽装饰呼冤,亦不准矣。”(《办案要略》)
除了正常的“期呈”外,有关人命、贼盗之类的重大刑案,事主或苦主可以随时呈控,不受止讼期及词讼日的限制,称“传呈”。如有重大冤屈,可以随时口头呈控,称“喊禀”。很多州县衙门的门房里悬一张铜锣,或者一面鼓,供人喊禀时鸣锣、击鼓以示紧急。不过并不像一般小说、戏剧中描绘的那样,官员会马上升堂审案。实际上遇有喊禀时,往往由把门(即门上,长随的一种)先询问缘由,再领喊禀人去刑房吏处书写状纸,并立即送至刑名师爷处批阅。师爷觉得确实紧急,才会去请官员签发牌票,出动衙役拘拿人犯。如果师爷认为喊禀人是捏造情节,诬害良民,就会请官员下令将喊禀人拘拿下狱,按诬告反坐律处理,或者按“光棍”例从重惩处。
第四章升堂审案的好日子
许多特定的日子不准告状,一年里只有一百多天可以审案,决定审理后,要悬挂“示审牌”,开始大费周章,却又要把案子尽量拖延。
清代地方州县衙门是最基层的司法审判机构,一境之内所有的案件都要在这里进行初审。而州县衙门能自行终审结案的诉讼案件,称“自理词讼”,简称“词讼”,一般指杖一百以下的案子,也就是说,州县官最高只能直接判决杖一百。清代把杖一百折成大板四十,所以有“不分青红皂白,各打四十大板”的说法。超过杖一百的案件,州县官只能进行初审,并在提出判决意见后转送上级衙门处理。
案件不可轻易受理
对于民间的诉讼,尤其是“词讼”,历来传统是尽量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儒家祖师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最理想的是使诉讼不致发生,因为争讼被视为是“世道浇薄,民心不古”的表现。所以对于词讼,清代的州县官是“不得已”而受理之。清代著名州县官黄六鸿就说:“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非皆乐于有事者也。”(《福惠全书》卷十)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也提出幕友佐官要“省事”为先。所以案件不可轻易受理,受理之后不应轻易庭审,要由刑名师爷斟酌原告、被告双方的情形,确定一个审理的日期。
幕友酌定审理日期时,首先要避开法律所规定的“不理刑名日”。按照清代法律,每年国家的喜庆日(如皇帝、皇后的生日,皇帝亲政、大婚之日等)、祭祀日(如皇帝祭天、祭祖之日)、哀悼日(如皇帝、皇后的忌日及服丧期)都不准审理案件。另外,民间的节庆日如上元(正月十五日)、端午、中秋、重阳等等,以及每月初一、初二,也不准审理案件。清代还规定每年过年时节,各地官府应“封印”,放假过节。封印于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的某一天开始,至第二年正月十九至二十一日中的某一天结束,具体日期由朝廷钦天监根据当年星象确定。封印期间,也不准受理案件。这样一来,可供师爷选择的日期不过百来天而已。
确定审期并非易事,拟定审期的原则是:按照案情的复杂程度,所牵涉被告、证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距县城的远近,命盗案还要视尸体检验、现场勘察、被告是否已被捕获到案等情况而定。此外还要判断东家是否能够审清此案、是否已做好准备。汪辉祖说:“示审之期,最宜斟酌。宜量主人之才具,使之宽然有余,则不至畏难自沮。”(《续佐治药言》)复杂案件要为主人分析需审清的关键问题,写出审讯时的提问程序,并与东家商量妥当,才可确定审理日期。
师爷斟酌确定了每一案件的审理日期后,会请主人过目,迨得到主人首肯后,才发到刑房,由刑房书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