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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学性质使政治统治者不可能实际地接受它,并把它转化为自己的一种信仰,一种全身心追求的社会目标;而它的话语形式又使社会平民无法把它变为自己的信仰,变为自己日常社会生活的目标和原则。社会平民首先要谋食,然后才能谋道;他要首先为自己负责,然后才能为社会负责。儒家文化不是他们的文化。它是作为一种政治治理的方式而存在的,但它同时又严重缺乏政治学的本质特征。所以,当时的孔子和孟子为了推行自己的主张四处奔走,游说诸侯,却没有一个诸侯国的国王真正接受他们的思想学说。在诸侯并立的世界上,强则立,弱则亡,道德可以治自己,但治不了环绕自己的虎狼之国。他们不需要儒家文化,他们需要的是法家文化,因为只有法家文化才体现了他们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政治学的本质。
鲁迅与中国文化(一)第5节
政治学只能是政治学,而不能同时是道德学。因为道德学必须建立在人的自然存在的基础之上,是人与人自然关系的社会表现,而政治本身就是超自然的,就是建立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之上的,建立在人与人的矛盾和斗争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没有分化,人与人之间根本没有矛盾和斗争,要政治做什么呢?要政治统治机构做什么呢?
儒家文化是提倡道德的,道德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联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儒家文化的理论基础就是人性本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就其自然联系,儒家这种人性善的说法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在家庭关系中,丈夫与妻子,是通过性别的不同联系在一起的,是相互依存的,是可以通过爱情在感情上融为一体的;父与子的关系是由于辈分的不同联系在一起的,是可以在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感情联系的;君与臣的关系是可以通过职位的不同联系在一起的,是可以在长期的合作中建立起情感关系的。但家庭和国家又都不是纯粹的自然联系。没有私有制,没有社会的分化,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不但不会产生国家,同时也不会产生家庭。国家和家庭都不只是一种自然的存在形式。它们更是一个利益集团,是在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后才产生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会有矛盾和斗争,会有各种利益的冲突,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同样也会有矛盾和斗争,同样也会有利益的冲突;国与国之间会有矛盾和斗争,会有利益的冲突,国家内部同样也会有矛盾和斗争,会有利益的冲突。在利益的冲突中,各个人首先意识到的是自己的利益,不论他最终是否放弃了自己的利益,但这种利益意识实际已经存在着,他的放弃自己的利益也是因为自己的利益。一个家庭之有家长,一个国家之有君主,正是因为这种矛盾斗争的存在,这种利益冲突的存在。他们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被赋予了更大的利益,或获得更大利益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不是存在于更被爱戴的位置,而是存在于一个被更多人觊觎、更多人争夺的位置上。一个英明的君主是一个看不到各自利益的特殊性、看不到彼此的矛盾、意识不到自己所处地位的危险性,因而也无法驾驭这种矛盾的人呢,还是能够看到各自利益的不同、看到彼此的矛盾、意识到自己所处地位的危险性,因而也能够努力去驾驭这种矛盾的人呢?显然是后者。只要我们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够理解,法家知识分子的“人性恶”的理论与儒家知识分子的“人性善”的理论是有同等的真理性的,不过二者有着观察、感受、认识和理解人生的不同的思想角度。法家知识分子认为,一个君主首先应当意识到人性是恶的,人是自私的,每个人都不会平白无故地忠于你、爱戴你,为你的国家牺牲自己的利益。你不能绝对地信任任何一个人:“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于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弑主也。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所以,法家知识分子认为君臣关系不是道德关系,而是利益关系。臣有其私心,也有其公义,关键在于君主有没有能力制其私心而用其公义。君臣非一心,二者以“计”合。“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儒家知识分子为人们塑造了一个爱护臣下的君主的形象,法家知识分子认为这是诈诬之辞,万不可信。“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父母之亲也,此不熟于论恩,诈而诬也,故明主不受也。”显而易见,法家知识分子对于政治关系的理解,较之儒家知识分子对于政治关系的理解更具有真实性,也更具有现实性。政治斗争是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经济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的。政治学必须建立在对于矛盾斗争的认识和理解上,而不能建立在没有矛盾斗争的认识和理解上。所以,作为一种政治学说,法家文化较之儒家文化的建构基础更为稳固,更为坚实。儒家文化给人的政治的理解带有更多的轻飘飘的虚幻成分,像雾里看花,朦胧而不实,而法家文化给人的政治的理解则是更为切实而有用的。
儒家知识分子把政治关系理解为仁义关系,所以主张“德治”,而法家知识分子则把政治关系理解为利益关系,所以主张“法治”:“治民无常,惟法为治。”所谓“法”,就是“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有了“法”,就有了标准,使人“不得为非”。对于官僚,也不是用其“善”,用其“好心”,而是用其“事”,用其做事的能力。“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赏、罚就是君主执掌权力的两个“柄”。它实际是以“利”为本的。“国”为君之私,于“国”有利则为于君有利,于“国”不利则为于君不利。君赏有功之臣,臣则得其利;君罚有过之臣,臣则失其利。“臣”能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于是才为君尽力,为“国”建功。“利”就把君臣联系在了一起,构成了一个有效的政治统治结构。“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不难看出,这是政治与经济的直接结合,权力与财产的直接结合,财产成了政治的杠杆,经济成了政治的基础,从而把儒家文化的“道德”逐出了政治的关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
这个“法”怎样制定呢?在儒家知识分子那里,是提倡向先王学习的,是主张以古圣先贤为榜样的。这一方面因为过往的政治还保留着更多的自然联系的因素,更合乎儒家知识分子的社会理想,另一方面也因为当时无权无势的儒家知识分子要说服政治统治者接受他们的社会理想,而这种理想又不完全符合政治统治者的现实实利要求,就只能以古圣先贤的名义将其神圣化。法家知识分子则是从政治统治者的现实实利出发的,是符合他们加强自己的统治力量的主观要求的,所以他们不必依傍于古圣先贤的榜样。他们强调“法”的制定必须根据现实的需要,必须根据现在的政治统治者的要求,不能“厚古薄今”,不能“以古非今”,不能“法先王”,用先王的标准怀疑、批评乃至反对后王的政策和法令。因为历史是发展变化的,古与今的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古代的法度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马,此不知之患也。”在儒家知识分子那里,历史虽然是变化的,但父子、夫妻、君臣的那种自然关系不能变,原则不能变,历史的变化破坏了这种人与人自然的、情感的联系,所以他们的文化战略是以古非今、以古矫今。而法家知识分子则从君主治国的需要出发,认为历史自然发展了,社会既然变化了,治理的方式也必须发生变化。不变,就无法维系自己的统治地位了。在此基础上,韩非子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历史观念。他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由于人口的增加和物质的相对匮乏引起的。他说在远古时期人寡物多,所以轻利重德,后来人渐多、物渐少,只有通过聪明才智才能获得充足的物质补给,所以德渐轻、智渐重,而现在是财用少而人民多,财用不足,则相互争夺,武力成了最重要的生存手段。“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在这里,法家知识分子就建立起了一个“时”的概念。这个“时”就是变化了的历史,就是不同于“古”的“今”,就是现实。君主的政治统治,君主为巩固和加强自己政治统治所制定的“法”,都要建立在这个现实的基础上。
鲁迅与中国文化(一)第6节
在过去,我们讲法家文化,通常是以法、术、势为顺序的,我倒认为,把“势”提到“术”之前来讲,更能体会到“势”这个概念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势”首先是个“位”的问题。有“位”就有“势”,但“位”本身还不是“势”,“势”是“位”所具有的一种潜在的能量,一种“势能”。韩非子说:“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势”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一种潜在力量,“位”本身就有一种力量,这就是“权力”,但所有的事物都有一种势能,这就可以引申为所有的“势力”。一种地形有一种潜在的力量,这就是“地势”;一个历史时期的情形也有一种势能,这就是“形势”。政治统治者要充分利用这些力量,以实现自己的主观目的,巩固、加强自己的政治统治。这就叫“因势利导,夺取胜利”。而在具体施行自己的统治的时候,则要有“术”,要有具体而有效的方法。“法”是公开的,“术”则不能公开。“法”公开了才便于臣民遵行;“术”公开了,别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