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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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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与性质
   1.含义: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民法通则》92
   2.性质: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二)制度目的:利益的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纠正当事人之间不当利益的变化(公平原则)
(三)构成要件:1.一方得利而他方受损  2.得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 3.得利无合法根据
(四)法律后果: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受损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1.返还之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2.应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价金返还为例外
   3.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不仅返还既得利益,还要赔偿损失人的损失
(五)类型 P586
   1.给付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例外:1.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给付 不够成不当得利
        2.履行未到期债务不返还
        3.明知无交付财产之义务而交付财产(视为赠与)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如 赌债)
(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比较
1.概念           2.共同点:都是法定之债;都具有利益平衡之功效
3.不同点:①发生根据 ②发生根据之性质 ③构成要件 ④权利义务内容 ⑤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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