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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容易引起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25人,占51%;
l 记者的安全会受到威胁24人,占49%;
l 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安21人,占43%。
l 还有人补充说:会给别有用心的行政官员造成制止监督的借口。
认为隐性采访在电视节目运用过度、适中、不够的人数比例分别为35%、24%、33%。
五 关于隐性采访的学术论争
最初,制约隐性采访的主要是技术方面的因素,比如声像设备是否能达到现场偷拍偷录的要求,而非道德法律问题。随着设备的改进,越来越多的记者用隐性采访来完成违法犯罪新闻,偷拍偷录的镜头和声音变得司空见惯,其涉嫌滥用的倾向和新闻诉讼的增加使从事新闻理论研究的人士提出了争论,进行着反思。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学者在各地报刊开展了关于记者隐性采访的大讨论。较早的讨论文章如李小冬《记者采访行为亟待具体规范》(明确提出要按程序、有限度“秘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即隐性采访)”, 和刚子的《提倡隐性采访》 ,两文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提倡隐性采访的主要理由是“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揭露他们就变得合法了。”“衡量可以采取隐性采访方式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认为,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另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就合法,这是一种民间道德,而不是法律意识。‘公共利益’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较为折中的认识是: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记者隐身采访及报道的确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时,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例如关于记者不暴露身份或以其他身份出现的采访的合法性,就有很多文章研究探讨。 这场讨论,实际上涉及采访权的法律规范问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力丹教授则认为:暗访和偷拍从未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
第一部分第4节 隐性采访引发的对媒介社会角色的再认识(1)
社会是一只前行的大船,新闻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社会瞭望者 。新闻媒体隐性采访的社会意义,在于它干预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某些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变得突出时。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类契约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缔结的合同关系或人身关系,这些平权主体之间——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关系——新闻媒体不宜过多干预。但是,当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行为,如它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及普通百姓的衣食住行时,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时;或者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涉及到公序良俗、带有普遍性时,新闻媒体就会扮演为相对弱势群体撑腰的角色,进行舆论监督;对于“纵向隶属权利关系”,如在国家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新闻媒体往往是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隐性采访社会属性:行政权力的延伸
在这里,新闻媒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看似是代表民意和公众角度,对于公权机关进行监督;但是我们分析一下:从新闻机构人事制度特点和我国的新闻宣传纪律可知,隐性采访实质上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代表社会管理者行使一种国家职能。“舆论监督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而这些对象正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因此;舆论监督实质上又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监督政府的手段。”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要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有的重大批评报道是由记者首先发起的,但事后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下去。
有学者认为:“我们无形中常把对劣质产品的揭露和对事故的揭露、对黑金事件的曝光与批评某些党政机关渎职,都视为是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而对劣质产品、事故、经济活动中违规问题的查检,本来就应该是行政、司法的职责,媒介揭露这些事情则是在履行它的正常的报道职能。”
“舆论监督;本应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宪法权利。”“现在各种权力组织似乎有一种趋向,在以权力组织的名义掀起的各种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下发文件,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配合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新闻曝光’,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权利结合起来,对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人物进行批评,这到底是媒介监督、舆论监督,还是党政行为?许多以舆论监督名义发生的纠纷,问题就在于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正常的批评职能混淆了。”
在近年来国务院下发的各种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读出归家对有关隐性采访属性方面的一些界定:
首先是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2年3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1992)14号文下发《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二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其后附有“纠风办”《关于一九九二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要求:“根据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特点,制定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采取调查研究、明察暗访、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不同方法,把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可以在一定时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的代表进行检查指导。”
国务院有时还直接要求新闻单位进行隐性采访。据新华社北京2002年5月1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指出,在检查方式上要做到:第一,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国务院责成国家经贸委组织若干个检查组,对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大型企业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揭露和曝光。”
其次,各部委、各省市县都有类似的文件和要求。2001年4月,共青团中央、国家经贸委、中央金融工委、铁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共同发出《关于在全国青年职工中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的通知》,要求“强化监督管理。要以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监委会为主体,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特约监察员、组织明察暗访等方式,经常性地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00年9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制定《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章第十五条通报制度要求:“对完成差的,甚至顶着不办、敷衍塞责,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为确保基层农技体系健康发展,四川省农业厅这样总结自己的经验——“我们在舆论监督上采取三个办法:一是组织新闻专访,邀请中央在川及省级新闻单位记者组成新闻采访团”,“通过记者们的公开采访,迫使不少地、县党政领导主动了解学习有关农技体系政策法规,自觉纠正或改变对农技体系的决策行为。”“二是组织新闻曝光,针对农技体系发展中的恶性事件,采取公开新闻曝光,迫使一些决策者慑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改变错误做法,规范决策行为。”“ 1998年5月邀请四川电视台‘今晚10分’栏目记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县收买县、乡农技部门农资经营权一事,进行明察暗访,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三改其政府文件,终于还给农技部门合法经营权。”
以上文字中,不难看出政府对于隐性采访手段的肯定,同时这也说明舆论监督的作用之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
第一部分第4节 隐性采访引发的对媒介社会角色的再认识(2)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认为:中国媒介的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也在代表着政府的行政的延伸,成了某种意义上半行政监督或半司法监督,具有了某种刚性——只要媒介的视点所及,不能说所向披靡,但是至少解决问题的力度很大。“虽然批评者是媒介,但通常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由于这种监督的权力背景,加上媒介反映迅速的职业特征,媒介的公开性,对被批评者造成的精神压力很大,迫使其必须面对舆论做出回答。”
以上分析,提示了我国媒体运用暗访与偷拍进行采访的一个重要的“中国特色”——隐性采访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延伸,而不单纯是普通意义上的采访权利。
作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延伸,隐性采访运用在新闻采访中的社会背景是:中国正处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目前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没有搭建出来,社会出现严重的信用缺失,个人失信、企业失信、社会信用严重弱化,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比如,消费者在购买生产者产品时,企业在相互进行交易时,缺乏对方信用记录和信用调查、评估、监督机制,包括惩戒成本,行政及至刑事处罚在内的造假成本远低于风险之下产生的利润,所以在广大城镇、农村出现大量的失信现象,尤其“山高皇帝远”的偏远农村产生了以村、镇为单位的广泛造假现象。在这一特殊社会背景下,记者暗访的外化表现形式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实际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者的职能,通过明察暗访形式,获取广大消费者无法获知的造假者的信息,同时揭露当地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有趣的是,大量的隐性采访题材集中地突显了社会转型期具有普遍性的矛盾与问题,新闻媒体介入各类矛盾与问题的调查研究中,无论是否能够促使问题的有效解决,都是一面多棱镜,从各个层面反映当代社会的形形色色。
另一个层面,媒体的管理体制向市场化方面转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媒体和个别记者为“眼球经济”而不择手段。不过,虽然隐性采访与暗访手段被用之于非舆论监督场合,甚至堕落成记者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但瑕不掩瑜,客观地说,暗访在特殊历史时期有着它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