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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本派代表大少,或进去之后不掌实权,只是当摆设,掌权的是军人和
干部,他们的活动被指控为“攻击新生的红色政权”,杨成武被中央文
革攻击为“右倾复辟”,造反派就以此为根据。
注释
[1]见Hong Yung Lee对Stanley Rosen 批评文章“The Radical Students in Kwang…tung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的答复,In:China Quarterly,Iss。70,1977,p400。
[2] Julia Kwong: Cutural Revolution in China’s Schools, May 1966—April 1969,
Hoover Institution Press, 1988。
[3] Anita Chen:“ Dispelling Misconceptions about the Red Guard Movement:
The1969,Necessity to Re…Examine Cultural Revolution Factionalism and Periodization”,
InJournal of temporary China,Vol。1,No 1, 1992。
《存在与时间》原设计
陈嘉映
按照海德格尔本来的构想,《存在与时间》一书分为两部,第一部:
依时间性解释此在,并解说时间之为存在问题的超越的地平线。第二部:
依时间状态为指导线索对存在论历史进行现象学解析的纲要。
第一部分为三篇:Ⅰ,准备性的此在基础分析;Ⅱ,此在与时间性;
Ⅲ,时间与存在。
第二部也分为三篇:Ⅰ,康德的格式论;Ⅱ,笛卡尔的“我思我在”;
Ⅲ,亚里士多德论时间。
《存在与时间》实际包括的只有第一部的Ⅰ、Ⅱ两篇,此后也没有
续作。不过,计划中的其它四篇可以说后来在不同的著作中有所成就。
《康德与形而上学问题》相应于第二部第Ⅰ篇。《世界图象的时代》相
应于第二部第Ⅱ篇。《Physis 的本质和概念》相应于该部第三篇。
1962 年提供的“时间与存在”讲座可看作第一部第Ⅲ篇。当然,从
1926 年到1962 年34 年的时间跨度中,海德格尔的思想经历了很大发展
变化,把以上诸著作直接当作《存在与时间》的完稿是不妥当的,因为
其中不少基本立论与《存在与时间》的立论相冲突。海德格尔本人也强
调这一点。问题是存在。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但概念的普遍性不排斥
探索的特殊性。海德格尔所确定的特殊的探索途径就是此在分析。这就
要求有第一篇:准备性的此在基础分析。这一分析无意提供关于此在或
人的完备的存在论,而满足于提供出此在的基本结构,以期赢得突入存
在问题的地平线。这一地平线就是时间。在把此在分成环节加以分析似
后,海德格尔返回到此在的整体性并得出结论说此在的整体性即烦。烦
的诸环节均隐含着时间性内容,而只有把这些时间性内容明确地整理出
来才能说明烦的诸环节是如何借时间性的统一性而得统一的。这些讨论
形成了第二篇:此在与时间性。
此在的时间性中包含有通往真实时间领会的途径。真实的时间与流
俗领会的时间不同。但即使流俗领会的时间也始终是素朴区分不同存在
者领域的基本标准。有些事情是有时间性的,如自然进程、人类历史、
心理活动,有些则无时间性,如空间关系、数学、命题的意义。然而,
这类流俗的存在领会同时也就在有时间性的万千事物与超时间的永恒者
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如何为两者建立桥梁,使传统存在论大伤脑筋。
殊不知困境早已伏在最初对时间的流俗见解里了。时间确实是领会存在
的地平线,但扭曲了的地平线上只会显出扭曲了的存在景观。反过来,
“一切存在论问题的中心提法都植根于正确见出了的正确解说了的时间
现象。”[1] 正确地理解时间现象,关键在于见出“时间性的”与“在时
间中的”不是一回事。不在时间中的、无时间性的、超时间性的,都是
时间性的异化状态,是“有时间性的”原始存在的某种褫夺状态,因而
仍必须从时间性来说明。为区别起见,时间性一词用于标识解释此在的
地平线;而解释一般存在的地平线则被称为时间状态(Temporalit■t)。
以上这些讨论将形成第三篇“时间与存在”。这一篇虽未写出,但我们
知道其主旨是要从此在的时间性转移到借以解释存在的时间。有线索表
明这一转移将通过对在世的时间性意义的阐发来完成。[2]。。
从存在到此在,从此在到时间性,从时间性到时间和时间状态,继
而又回到存在,这是《存在与时间》第一部的大循环。
至于该书的第二部,一看题目就知是对西方哲学史的回溯。康德、
笛卡尔和亚里士多德被选出来,不仅一般说来他们确是西方哲学史上顶
尖的代表人物,而且特别因为他们的时间观之间的转承深一层地铺垫着
西方哲学的发展。之所以有必要回溯西方哲学史,或用海德格尔自己的
话说,之所以有必要“解构存在论历史”,是因为这一历史层层遮掩着
此在对存在的原始领会,并且以各种体系构造的方式把这层层掩盖硬结
起来。我们已见到,时间性是解释此在的地平线。此在是历史的存在。
要了解此在,要通过此在领会一般存在,就势必要求追究此在本身的历
史,以便“在积极地据过去为已有的情况下来充分占有最本己的问题的
诸种可能性。”
海德格尔断称,康德是唯一向时间性这一度走了一程的哲学家。康
德对时间性的关注,不仅表现在“先验感性论”中,而且更深入地表现
在他的知性格式说中。“只有当时间性问题的提法已经确定之后,才能
成功地引进光线来照亮格式说的晦暗之处。”[3]。。 然而,康德只是初升门
庭未得窥其堂殿。两件事耽误了康德。第一,康德不曾深入一般的存在
问题和此在问题;第二,康德虽把时间现象划归到主体方面,但他的时
间分析仍以传统流俗的时间观为准。
沿着这一耽搁追本溯源,海德格尔就来到笛卡尔那里。笛卡尔发现
了“我思我在”这一基本命题。但是他对这个“我”的、对这个“我在”
的存在论性质却不予深究。“我”等同于 res cogi…tans,即思执、有
思维的物。这种规定根本就是不加批判地从中世纪哲学那里承接下来
的。若要解构中世纪的 res(东西、物体)这一概念,就不得不回溯到
古代存在论的意义与限度。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存在的意义被规定为parousia 或ousi…a,即在
场、临场。可见,存在者是就其某一特定的时间样式即现在得到领会的。
存在者即是现在正在场的东西。要具体而微地剖析古希腊对存在与时间
的理解,则有必要对亚里士多德《物理学》中论时间的部分重新解释一
番。这一部分是第一部流传至今的时间现象详解,也是古代存在论转折
的决定性关头。后世所有人,包括柏格森,都是依亚里士多德的基本设
想来解释时间现象的。
虽然时间一向在存在解释中如此重要,但人们在讨论存在问题时并
不自觉到时间线索的根本性的存在论功能。人们反倒把时间当作芸芸存
在者之中的某种存在者,结果反过来用已经被时间观念决定着的存在观
念套回到时间头上来把握时间的性质。因而,以时间为线索来重整存在
论就愈发必要了。
注释
[1]《存在与时间》,页18。
[2]参阅《现象学基本问题》,页472—473。
[3]《存在与时间》,页23。
重新解说西方法律史
——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梁治平
1989 年冬日将尽的一天,在靠近哈佛广场的一家书店里,我一下就
注意到架上那本《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著者为已故哈佛大学历史学
教授C。H。Haskins),并且当即把它买了下来。凑巧的是,一个多月之后,
就在同一地点,我又买了厚厚一本讨论同一主题的论文集。此刻,这两
本书就摆在案头。
我并不是欧洲中世纪史的专家,而我之所以对这段历史、这个主题
感到兴趣,乃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正如著名法律史家
F。W。Maitland 所言,十二世纪原是“一个法律的世纪”。对于一个曾以
“外国法制史”为学习专业的人,这段历史不可以不知。其二,长久以
来,人们只知十六世纪“文艺复兴”,而不知有“十二世纪文艺复兴”;
只关注文艺复兴中的哲学、文学和艺术等,却不知亦不谈其中的法律。
纠偏补缺,这已成为我的一个宿愿。
问题是,发掘若干史料,补写一段历史,意义何在?十二世纪之西
欧,“复兴”见于法学、科学、哲学和文学,那时节,有大量的古代典
籍重现和缘翻译而流传,图书馆和知识中心建立于斯,欧洲最古老的大
学也开其端绪。这些,《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一书皆有专章叙述。然
而,勤于思考的读者必不以此为满足,他们定要探问前因后果,事情始
末,一句话,他们要追问贯穿其中的意义。如果,历史果非如流俗见解
所认定的只是不可更改的“客观实在”,而是某种靠史家发掘、激活和
“忆起”(卡西尔语)的存在,那么,历史编纂应当不乏“意义”。
年前翻译出版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H。J。伯
尔曼著)是一部以十一至十三世纪欧洲法律发展为主要线索的论著。在
重点讲述十二世纪的历史并且强调其重要性这一点上,此书与《十二世
纪的文艺复兴》颇为相近,甚至,它们所用史料亦有相当部分的重合(碰
巧的是,两位作者同是哈佛教授,这两种著作也同是由哈佛大学出版社
印行)。不过,两位作者专攻不同,关注之点相去更远。Haskins 写十二
世纪文艺复兴,重在补缺;伯尔曼讨论西方法律传统,意在纠偏。补缺
自然特重史料,纠偏则不能不突出理论上的思考,只是,既然为史学研
究,势必要让材料说话,在历史编纂中见出意义来。这一点,正是伯尔
曼此书最吸引人的地方。
《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巨著(中译本821 页,约七十万字),
结构却异常简单。全书共三个部分:导论、本论(原无此题,姑且名之)
和尾论。首、尾两论专注于理论问题,但是篇幅甚小,本论系全书主干,
其中又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教皇革命与教会法”,主要讲“西方法
律传统”的各种渊源——民俗法背景、教皇革命、欧洲大学、神学——
和教会法体系、结构等;第二部分“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由世俗法
概念始,依次论述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及王室法各分支。作
者的主要结论是:
西方历史上的第一次重大革命是反对皇帝、国王和领主控制神职人员的革命,是旨
在使罗马教会成为一个在教皇领导下的独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实体的革命。教会(这
时首先被看作神职人员)通过法律朝着正义与和平的方向为拯救俗人和改造世界而努力。
不过,这只是教皇革命的一个方面。它的另外一些方面是,皇帝、国王和领主的世俗政治
法律权威的增强,以及数以千计自主的和自治的城市的创设;经济活动范围的巨大扩展,
尤其是在农业、商业和手工业领域;大学的建立和新的神学和法律科学的发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