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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进化”(顺便说一句,这是原来拟采用的书名)就成为对历史
上不同社会与文明“作出优劣评判”的准绳(页19)。自然,按这一标
准衡量,(用夏文所引陈独秀的话来说就是,“律以今日文明”),中
国社会与文明是处在人类发展的一个较低阶段上。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夏文在引了陈独秀那段“以今日文明”去批判“旧制度”的话之后又说。
随意斥责古人及古时观念、制度,无视其中智慧和普遍道德,“是二十
世纪中国人的文化病”(页23)。看来,作者是身患此病而不自知。让
我感到谅讶的是,差不多一百年了,人们思考问题仍然如此简单、绝对
和武断。这种思想方法本身的问题暂且不谈,在这种思想的指导和支配
下去探究“中国公民权利意识”问题,是否有助于人们深入地了解现实,
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夏勇本人关于“乡民公法权利”的调查报告我没有
读,不谈。另外举两个例子。一是张志铭讨论律师业发展的文章,他首
先把律师制度视为权利保障的重要制度,又把“社会化”和“行业化”
设为其中的两项特征,然后以之衡量近十数年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这
样做的一个问题是,他可能忽略了导致中国律师制度发展中各种复杂的
现实因素,正像苏力前面所指出的,“社会化”与“行业化”既不一定
由权利保障的观念促成,也不一定带来更多的权利保障。这里显然有一
个视角的转换,到底是从一种应然的模式中演绎几条标准,然后以之衡
量和裁量现实,还是保持开放的胸怀,尽量去捕捉现实中往往与理想模
式不一致甚至相悖的东西?视角不同,结果也不同。高鸿钧的文章为我
们提供了另一个例子。在这篇文章的最后,作者用了不到一千字的篇幅
谈所谓“病态的权利心理”(页66—67)或“不健全的权利心理”(页
32)。这是很奇怪的说法。作者用这种说法把那些不合乎“标准”的现
象一笔带过,而在我看来,那些现象也许更值得深入研究。
第三个问题涉及本书作者的身份、立场以及本书的性质。他们是知
识分子?社会科学工作者?或者其他什么人?他们所从事的是学术研
究?意识形态的宣传鼓动?还是政策性的献计献策?他们想要建构的是
一种什么样的知识?等等。当然,这类问题涉及面太广,我只谈其中一
点。
贺卫方在研究法官问题时借用了“话语”分析方法,其实对他的和
别人的文章也可以使用这种分析法。比如在贺卫方的文章里有这类说
法:“国家的法院到了这步田地,我们法院自己的报纸还要把它放在头
版头条,引为光荣,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页259)在谈到法官物质
保障不足时又感慨说“真是难为了我们的法官们”。(页261)类似说法
在其他地方和本书其他文章中也有,它们反映出作者潜在的自我定义以
及由此生发出来的立场、视角和态度,而这些东西可能决定知识的类型
和研究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贺文一开始就谈到研究者的“理论假设
和价值倾向”问题,作者认为,社会研究不可能在“价值无涉的王国”
中进行,因此,研究者应当坦率地表明其“理论假设和价值倾向”。其
实,理论假设与价值倾向并不是一回事,而且,承认研究者不可能摆脱
“价值”因素,也不等于研究者可以随意而为。在这两者之间,实际有
许多事情可做,学术和意识形态的分野可能就在其中。当然,我并不是
说贺文和本书其他一些文章没有学术价值,我只是觉得,作者潜在的自
我定义可能包含了一些妨害学术探究的东西,而在这一点上,本书作者
们想要突破最近四十余年里法学研究传统的努力看来不很成功。此外,
传统法学的影响也表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武断地分类、随意归纳他人
见解、好搬用大字眼、结论多而论证少,等等,都是一些缺乏学术规范
的作法。在这些问题后面的,首先还是一个作者如何自我定义的问题。
这是法学界的大问题,也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大问题。
最后一点。本书是一项集体合作项目,有统一的规划和设想,但从
最后的结果看,各章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没有统一的理论模式和分析
框架;研究方法各不相同;水准也颇不一致。为什么会这样?是否可以
从课题组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方面找找原因。本书有求大求全的倾
向,这仍然是传统法学研究的作法。我倒希望调查题目和分析对象更小
些更具体些,比如把范围限制在一个村庄、一条街道或一家工厂。作真
正的个案研究。这可能会对研究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它提供给我们的
有价值的东西也可能更多。
今天的会,批评的意见居多,有些批评还比较尖锐,这是我事先没
有想到的。当然,在座的还有很多人没有发表意见,如果时间允许,我
相信,一定会有比现在更多的正面意见。希望以后我们有机会以不同形
式继续这场讨论。
大家在讨论中提出不少具体意见,但是在我看来,比这些具体意见
更重要的是一种开诚布公的学术批评本身。我相信,这样一种坦诚相见
的学术批评不仅在法学界绝无仅有,在其他学界也很少见。法学界的状
况固然令人忧虑,但只要有真正的学术批评,这种状况就可能逐渐改变,
因为我们所迫切需要的学术规范只能通过学术批评来发现和建立。当
然,批评不只是批评者的事,也是被批评者的事业,实际上,我们所批
评的对象也包括我们自己。尽管如此,我还是要特别感谢鸿钧和卫方两
位以及出席今天讨论会的课题组其他成员。如果说我们今天的讨论会是
成功的,那首先是因为他们乐于倾听。
批评本该多一些
——答谢·反思与商榷
夏勇
很久前听说北京有几位青年学者于去年九月组织过一次关于《走向
权利的时代》(下简称《权利》)一书的座谈会,而且这个会开得“异
常激烈”。那时我身在异土,无缘恭听,但闻之甚觉欣喜。我们太需要
真正的学术批评,通常所见的夸大其辞、不负责任的褒扬和例行公事、
无关痛痒的“批评”,已经严重侵蚀了学术精神。《权利》一书能够作
为开展学术批评的一个试验品,无疑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为此,我曾函
谢该会的组织者,并希望尽早读到批评意见。不久前,我收读了来自远
方的《中国书评》(第八期,下简称《书评》),对有关的评论有了一
个大致的了解。
一、我的感谢和顾虑
首先,我要感谢出席座谈会的各位学者,他们的发言和文章大胆、
直率,可谓开风气之先,令我感动。他们的见解也给我启发,如,朱苏
力关于书中的一些材料在来源和使用上不规范的见解,以及他对书中多
篇文章的优劣或“好”、“差”所作的虽欠妥当,但堪称坦率而真诚的
评断;方流芳关于律师业的起落与民权的兴衰能否“相印证”的怀疑、
关于法律连续性对法学教育之影响的见解、关于错案赔偿作为保护民权
的措施可能产生相反效果的见解,以及他对正当程序权利的关注;胡旭
晟对“权利”概念里“价值预设”成分的体悟;赵晓力关于霍菲尔德的
权利概念可能对解释中国人的权利强弱度具有意义的见解以及他对体现
社会正义的“制度安排”的关注;梁治平对“出一口气”、“尊严”、
“正义”这三个概念从语义角度提出的疑问以及他对学者的社会角色的
敏感等。我要特别感谢邓正来。在《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想与现实
——评<走向权利的时代>》一文里,他试图去描述这本书的“理想”,
并着重对我写的“绪论”的第三部分做了细致的解读。这是一篇写得认
真且见功力的文章。尽管我不同意他的某些理解和推断(如把“权利的
社会理论”的理论来源归结为“两个西方理论”、并认为对其中的一个
解读有误等),但在读邓文时,我多有会意。古人曰:“文章千古事,
得失寸心知”。有人知你所知之得失,且可知你所不知之得失,其乐融
融也。
总的说来,这一期主题书评对《权利》一书的批评还是很不够的。
就原书的作者们来讲,据我所知,自前年年底完稿以来,大多数学者都
在以各自的方式继续研究,即在自我反省、谋求改进,怀有对批评的期
待。《权利》一书尽管凝含着许多作者的努力和相濡以沫的风尚,但作
为一本研究当代中国人权利发展的书,它无疑是很初步的。而且,作为
十八位学者的初步成果的汇集,还留有诸多的遗憾,如,调查得来的绝
大部分第一手材料尚未在该书里分析和使用;有些在调查与研究中下过
真功夫的学者只能在该书里展示他们的部分成果;各篇论文的水平、角
度、方法也不大整齐。诚然,一本书只能担当作为一本书的特定使命,
但就我个人来讲,在交付出版后,对其中的遗憾或先天不足,一直是念
念不忘的。我曾在“绪论”里坦陈:“这本书展示的只是研究成果的一
部分”,同时,“我们自身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包括理论准备和方法训练
不足在内的诸多条件的限制。我们只能把自己的每一次研究活动看作理
论进步的无数环节或过程中的一个”(原书页39)。问题在于:我们的
理论与方法究竟能否和能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一个“理论进步的环节”,
有许多是我们不自知的,这只能通过严肃的学术批评来发现和弥补。
学者们的评论为我们昭示了反省既往、获取新知的途径或契机。这
些批评意见至少对我本人做好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是很有帮助的。同
时,我也不得不承认,这一期主题书评里的三篇主要文章,即朱苏力写
的《读<走向权利的时代>——兼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些问
题》、梁治平写的发言稿,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邓正来的文章,离我们
对批评的期待,的确还有较大的距离。他们基本上没有对该书的主题即
关于权利的研究给予实质性的批评。这是很奇怪的。在大约四十页的批
评文字里,他们的兴奋点,一方面在于对某些文章的“好”“较好”“差”
“最差”以及整个研究“成功”“不很成功”或“失败”下断语,另一
方面似乎主要在于谈论这样一类的问题:研究中国人的权利发展有无学
术意义?中国人的权利有发展无发展?能不能讲权利发展或进化?从社
会发展的角度来研究权利有什么意义?律师、法官制度与权利发展有无
关系?做社会调查有什么意义?社会调查有哪些方法?这些方法会有哪
些缺陷?在中国做又有什么样的困难?为什么要把假设与论证结合起
来?以及为什么要注意总结中国的特殊经验,从阐释西洋法理转向研究
本土的问题?为什么又要注意与国际学术接轨,吸取外国学者在理论和
方法上的成就?这一类问题,在四年前课题酝酿和设立之初都大体上已
经过反复的论证,在该书“前言”“绪论”以及该书另外两位负责人在
座谈会上的发言里,也基本上作了陈述,现在又复谈论,当然有益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