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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厅查照。事关内乱,应否分别提起公诉?唯贵厅酌裁!至该项文件,如遇必须调阅原件时,请函派检察官到会检阅为荷!此致?
京师地方检察厅?
附:抄件八件,照片七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地方检察厅因为管辖的关系,将此案移送到京师高等检察厅,同时复了委员会一封公函如下:
?
迳复者:案准
贵会函开: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并附送抄件八件,照片七张。等因,到厅,当经本厅派员检阅原件无异。该金梁等不无阴谋内乱嫌疑。惟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其第一审应归高等厅管辖,业已备文连同前项附件,移送京师高等检察厅办理。相应函复
贵会查照!此致
清室善后委员会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2)
委员会收到了前项地检厅的答复,又写了一封公函给高等检察厅,同时,因为牵涉到溥仪的英文老师英国人庄士敦,他最近在报纸出名为溥仪辩护。所以又发了一封公函给外交部。两函并载如次:
委员会致京师高等检察厅函
迳启者:顷接京师地方检察厅函复,本会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经厅派员检阅原件无异。金梁等不无阴谋内乱嫌疑,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已备文连同附件移送京师高等检察厅办理。等因;查本案发现后,关于庄士敦曾致函报馆为溥仪辩护,谓此康有为个人行动,与清室无关。庄士敦以外人参预内乱,例应驱逐出境,业经函外交部核办。惟庄氏既有此诡辩,本会不得不将溥仪罪证,列举如下,以供贵厅参考:
一、康有为致庄函:“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是证康之游说,溥仪固与谋,而庄特为其传递消息。
二、康函本与庄,而发现乃在溥仪所住之养心殿,与金梁各折各藏一匣,是证溥仪亦认此为同一事件,故予珍存。
三、金梁条陈三事折,在旧历正月与康函同时,折中谓:“心腹之臣,运筹于内;忠贞之士,效命于外。成则国家蒙其利,不成则一二人任其害。”是证为溥仪脱卸,系其预定计划。
四、金正月条陈,衔为民国政府所任命之镶红旗蒙古副都统,其二月初六亲填月日之条陈,即为“内务府大臣”,是证其内务府大臣系溥仪赏识其复辟计划后所任命。
五、假令溥仪稍知自检,即不应任命金梁为内务府大臣,既任为内务府大臣,仍然继续条陈其复辟阴谋,至再至三,应即禁止。溥仪不尔,是证其蓄谋背叛民国已非一日。
六、江亢虎致金梁函,虽无复辟确据,然此项函折,同时在一处发现。金梁为江请觐折,又有:“值此时句宜开张圣德,恢宏志士之气,以收人心”等语,是证溥仪已实行其所谓延揽人才计划,故其后又有列举贤才一折也。有此六证,本会认溥仪与金梁、庄士敦、康有为等四人为共同犯,均罪在不赦。相应将庄士敦致报馆函,备文附送
贵厅查照侦查为荷!此致?
京师高等检察厅?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复印件三纸?
又致外交部函
迳启者:本会于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有去年春夏间清室密谋复辟文件,由组长吴承仕提出,本会同人认为有图谋复辟确据者,有“内务府大臣”金梁四次条陈及康有为请庄士敦代奏游说经过函等共五件。事关内乱,业送法庭检察。惟庄士敦系属外人,据康有为致彼之函,有特可注意之数点:
一、函云“各事已累令善伯面告”,则康之游说,每事必有报告与庄,庄康间之接洽,不止一次。
二、又云“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则康之游说,溥仪固知情,而为之传递消息者,庄也。
三、函本与庄,而发现乃在溥仪所住之养心殿,知庄已尽传递之义务矣。
四、此函之发现与金梁各折同在一匣,则溥仪亦认此为密谋复辟要件,故同置一处也。
五、金梁条陈力言联结外人之必要,有“借外交以定内乱”等语。今庄竟以外人参预清室复辟阴谋,挑拨我政潮扰乱我治安,照国际惯例应即驱逐出境。兹特将原函抄送
贵部查照,应否照会该国公使勒令庄士敦出境?希酌核办理。金梁各折,并抄送参考,如遇必须检阅原件时,请派员到会检阅为荷!此致
外交部?
附抄件五件,照片七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3)
诸位读者请想想:我们中华民国的公文旅行,一般说法,都是最慢的动作,而中华民国的法庭,对于所谓内乱罪,应该是视为最严重的罪名,从满清时代起,对于革命党,以至于一切现政府对于反政府的案件,没有不是罗织锻炼,罪疑惟重地处理。那么对于这一个公开复辟的内乱行为,有了事实,又有了真凭实据,经政府机关公文举发的内乱案,我们以为无疑义地要郑重办理或者要经过相当时期的研究,迂缓或者不免严惩。
然而不然!它却意外地大大不如所料,我们18日送出的公文,22日就得到了答复,时间非常神速而内容更为神奇,请看下文!
京师高等检察厅复委员会函
迳启者:案准 贵会点查养心殿发现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一案,先后据京师地方检察厅转呈抄件照片,并准 贵会函送庄士敦报馆印件到厅。敝厅已派检察官前赴 贵会检阅文件,均与抄件相符。查金梁等阴谋内乱,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并不在不准除免条款之列,已为不起诉之处分在案。惟此等内乱阴谋殊关重要,虽过去诉权消灭,尚恐新事发生,敝厅职任侦查,自应随时注意。除函行各省高等检察厅严密侦查,俟得最近确证再行依法办理外,相应函复 贵会知照!此致?
清室善后委员会?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同时,他们又发表了一个布告:
京师高等检察厅布告
案据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养心殿,发现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一案,先后据京师地方检察厅转呈该件照片,及该会函送庄士敦致报馆印件前来,本厅已派检察官前赴该会核阅文件,均与抄送照片相符。查金梁折内所称“天与人归,众所归往,密图恢复,举贤备用,开张圣听,以收人心”等语,康致庄函内所称“所至游说,天口中兴,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等语,均有内乱重大嫌疑。
以上文件均发现于养心殿,未经溥仪先事举发,自亦不能诿为不知情。惟金梁各折所署“宣统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同月十五日、三月初七日,康有为函内称:今年为中元甲子,未署正月十二日,并有甲子元旦诗一首,适在民国十三年二、三、四月间,除江亢虎函内所称“别求光明之路”,等语,虽属离奇,尚难认为罪证。庄士敦籍隶英国,法院对于该英人无审判权,依《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四十九条,及该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不起诉。又据该会函称:业函外交部核办,均应毋庸置议外,所有被告金梁等阴谋内乱,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并不在不准免除条款之列,依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为不起诉处分。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4)
你想想他们这里所援引的条文,强调1月1日的赦令,什么“不在不准免除条款之列”,又陪衬了许多装腔作势的“预防新事发生”“随时注意”等等的面子谎语,歪曲维护,好像一个情妇在维护一个奸夫的遁词,几乎令人疑惑决不是一个中华民国以民脂民膏设立的法庭养活的法官在说话,真正是吴稚晖先生所说的,养着狗望内咬,还要做主人的同他来斗争呼喝,甚至反而相求,却得不到他的同情,真乃值得叫人伤心。委员会不能不完成这一件离奇的工作,还要说废话,于是又复了它一封以下的公函:
迳启者:溥仪、金梁、庄士敦、康有为等,密谋复辟一案,昨准贵厅函开: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并不在不准除免条款之列,已为不起诉之处分。等因;本会查本年一月一日大赦令之颁布,其主旨系因“民穷俗偷,多限刑辟”,故曹锟一案不在赦列,其盗匪徒杀人等案,情节较重,亦不在赦列。然阴谋复辟,非普通犯罪可比,害及国家,不得谓情节较轻;推翻国体,罪更浮于贿选。细绎此次令旨,实无赦及屡犯不悛、进行不已之复辟犯之意。为此仍请?贵厅实行依法检举为荷!再者,敝会近在养心殿溥仪卧室,又发现有前年夏间,徐良请庄士敦代奏康有为行踪函一件,并徐良(善伯)名片一,兹特一并摄影附送?贵厅查照。此致?
京师高等检察厅
附照片三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同时最后关于徐良、庄士敦、康有为共同的一段,又补了一封书给外交部,以后他们两个政府机关都没有一些反响,就置之不理了。这就是上文所说的“反而相求却得不到他们的同情”,俗语说得好“热气换冷气”,真正的气人!请看金梁复辟计划的奏折上说“不成则一二人受其害”,他都没有想到“一二人都也没有受害”,真也出于他们意料之外。
我们看一看清初文字之狱,是怎样一个对照?他们不知道司法的尊严!不知道国体之重!不知道崇奖内乱是多么的有关系,不知道对国家应该如何地忠贞?不知道这样轻峭巧妙的处分是如何贻笑世界?不知道人间有羞耻之事!我们真正地痛心:清室有痨虫、耗子,反正已亡的国,我们没有工夫替她担忧!我们自己有这班害虫,“不亡没有天理!”毛骨为之悚然!什么叫做士大夫?士大夫就是这样一个样子吗?所以民国几十年的变乱相乘,确是非常地自然之结果!我只有在这里,呜呼!呜呼!一万个呜呼!?
现在我将这些阴谋复辟的证件,一一录在下面:
一、康有为请庄士敦代奏游踪经过函及甲子元旦诗
“献岁发春,伏维万福。去复梁格庄相逢颜色,乃示可得,动思不任,承赐玉照,如常相见,经年奔走,至除夕乃归。幸所至游说,皆能见听。亦由各方厌乱,人有同心。此行陕鄂湘江,皆得同意。即未至之安徽、江西,亦已托人密商,说得同情。黔刘在沪时往来,×洽亦无异异。滇唐向无往来, 恒歌舞。至余则皆可传檄定,惟有浙不归款,只此区区不足计也。洛忠于孟德,然×足重病,若一有×,则传电可以旋转。今年为中元甲子,又立春为元日,三者合符,千年未有。此悉圣上德符,天口中兴,非关人力,更非奔走之所能为也。各事已累令善伯面告,顷承书告善伯所遇,承存问勤拳,奖许受挚逾常,何敢当,何敢当?顷游西湖,稍为偃息,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附呈汉瓦二,唐太宗昭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