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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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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六
    凡被称为“完全”的(一)是在这以外,再找不到它的部分,一个零件也找不到;
例如每一个事物的“全期”就是说在这时期以外,你再也找不到旁的时间属于此期。
(二)是这事物的优越没有可被超过的;例如说我们有一个“完全的”医师,或一个
“完全的”笛师,他们精湛于各自的本行,是无以复加的了。转到坏的一方面,我们说
一个“完全的”流氓或一个完全的窃贼;有时我们竟也说他们“好”,如“好一个窃贼”,
“好一个流氓”。优越是完全;每一事物,每一实质,所擅的形式苟已无复任何自然的
缺陷,它们就是“完全的”了。
    (三)是事物之已臻至善者,被称为完全,善终即是完全。如将以终为极的意义转
到坏的方面说,一事物已被“完全”搞坏了,“完全”毁灭了,就意味着已毁到一点子
也不剩。因此辞藻上就以死为终;死与终均为事物的结束。最后目的也是一个终点。—
—这样,事物在它们的本性上被称为“完全”就是这些含义;有些是因为它们已属全善
而无复缺陷,无复遗漏,亦莫能超越;另一些是因为它们优于品级,一切齐备,不待外
求;再有些是依于上述两项的“完全”,或持有其义,或分沾其旨,或附丽其事,或联
类相及,也因而被称为“完全”。

章十七
    限〈定限〉的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末点,在这一点以外,再不能找到这事物的
任何部分,在这一点以内,能找到这事物的每一部分;(二)是占有空间量度各物的外
形;
    (三)是每一事物之终极(极是事物活动之所指向,不是活动之所出发;但有时也
可包括两者,〈以始点为初限,终点为末限〉);(四)是每一事物的本体与其怎是;
因为这是认识之定限,既是认识之定限,亦即事物之定限。所以,明显地,“限”有
“始”的各义而更有其它含义;“始”是“限”的一端,而每个“限”并不都是“始”。

章十八
    “由彼”〈由何〉有几种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通式或本体,例如说“人之善
也由彼”,这“彼”就是“善”性,(二)是由以找到物性所在的近层,例如颜色由表
面上找到。
    这样“由彼”的基本含意是事物的通式,次级含义是物质与其切身底层。一般说来
“由彼”与“原因”有一样多的含义。
    我们常不经意地说(三)“他何所为而来”,或说他“由何”目的而来?以及(四)
他“由何”而相涉,或“由何”而误涉?
    或其相涉或误涉的“原因”何在?又(五)“由彼”应用于位置,例如说他“由彼”
而立〈他“为了”那个立场站住〉或他“由彼”而行〈他“缘着”那个走〉,所有这些
短语都指位置与地点。
    因此“由己”也应有相似的几种命意。事物之属于“由己”者如下:(一)每一事
物的怎是,例如今日加里亚之为加里亚者“由己”,昔之加里亚亦然;(二)凡“什么”
之中,都有“由己”者存在,例如,加里亚之为一动物者必“由己”,因为动物就存在
于他自己的定义;加里亚是动物中的一个。
    (三)凡事物之任何质性直接得之于己,或部分受之于己皆称“由己”;例如一个
表面的白色是“由于自性”发白;一个人活着是“由己”而活着,因为生命所直接寄托
的灵魂是人的一个部分。(四)那些事物除了于它自身外,找不到其它缘因的亦称“由
己”;一人有多种缘因,——如动物,如两脚动物——但人总是“由己”而为人。(五)
一切质性之专属于一事物者,或分离于自性之外而可当作是专属的质性也可称“由己”。

章十九
    “安排”的命意是指那些从部分合成的事物,各因其地位、能力、种类而加以安置;
各个部分自有其应处的部位,“第亚色茜”(διαθEσιI)这字的原义就是使事物
各得其所。

章二十
    “有”〈持有过程〉的命意(一)是持有者与其所有物的一种活动,类如一个动作
或动变。因为一个制造与一个被制造之间,应有一个“制造过程”;这样在那个有一衣
服,与他所有的衣服之间应有一个“希克雪斯”(EξιI)〈持有过程〉。实际上,这
一类的“有”显然是不能有的;因为,如果容许这样的“有”,“有”将累进至于无尽。
(二)“有”或“固有”〈习惯或常态〉的含义就是安排,从安排来解释,有的安排得
好,有的安排得不好,有的作内部安排,有的是依外物为参考而安排;例如健康是一个
“常态”,也是如此的一个安排。
    (三)假如只是如此安排的一部分,我们也说是一个“希克雪斯”〈常态〉;因为
部分的好处亦必为整体所“固有”。

章二十一
    秉赋〈感受〉的含义(一)是一些素质,对于这些素质,一事物能被变改,例如白
与黑,甜与苦,重与轻,以及其它类此者。(二)是这些变改的实现——已实现了的上
述诸变改。
    (三)以之专指有害的变改与活动,尤其是惨痛的损伤。
    (四)不幸的遭遇与惨痛的经验,其钜大者被称为“巴淑斯”(πHθHs)。

章二十二
    我们说“阙失”〈褫夺〉,(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
或以后失去);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属〉
原应有的质性,它却没有;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以鼹鼠而论,
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三)倘一事物
原应有的质性,在那原应有这质性的时间内,它却没有;例如盲是一个“阙失”,可是
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相似地,有盲于介
体的,有盲于机能的,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
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
夺”。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α-)〈或“无”〉的字头就该有多少种“阙失”;
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应是有的;又如说“不可
见”,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又如说“无脚”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脚,
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脚。一个“阙失”辞可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良好的,例如“无核”;
或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顺适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这可以说它全切不动,也
可以说它很难切削。“阙失”词也可应用于全无此物的;这样,我们所称为盲人应指那
双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独眼的人。所以,这不是每个人非“善”即“恶”,或“义”或
“不义”,人也有在中间状态的。

章二十三
    “有”〈“持有”〉〈爱希音〉的含义甚多;(一)依自己的性情或意向来处理一
事物;这么,疾病“有”其身,暴君“有”其城,人民“有”他所穿的衣。(二)事物
之能接受而持存之者亦称“有”,如青铜“有”雕象的形状,以及身“有”疾病。(三)
事物之能容受而持存之者;例如我们说瓶“有”水,城“有”人,船“有”水手;全体
之“持有”其部分也如此。(四)阻止别一事物依自己的意向而活动亦称为“持有”,
如柱持有屋顶的重压;又如诗人有亚特拉斯“持”〈有〉天之说,否则天就要塌落,有
些自然哲学家也这样说的。推广“持有”的含义,凡使事物结合而不致因各自的冲动而
分散者也称为“持有”那个所结合的事物。
    “存在于某事物”具有相似与相符于“持有”的命意。

章二十四
    “从所来”的含义(一)是从某些事物来,如从物质来,可有两类,或从于最高科
属或从于最低品种;其前一义有如可熔之物均从水来,而另一义则如雕象从青铜来。
(二)是从第一动因来;例如打架从何来?从吵嘴来,因为吵嘴是打架的起源。(三)
从物与形的综合体来,如部分从全体来,诗句从“伊里埃”来,石块从房屋来(所有这
些,其整体总是物与形的综合;因为形是终极,凡物能达其终极者方为完全)。
    (四)从部分来的通式,例如人从“两脚”动物来,音节从音注来,这与雕象从青
铜来的含义有别;因综合实体从可感觉物质来,而通式则是从通式材料来的。有些事物
从别些事物来,就是这样。(五)另有一些事物是从其它事物中的一部分来的;例如小
孩从父与母来,植物从大地来,它们只是“从”父母与大地中的一部分“来”的。(六)
另有些“从所来”是时间上在一事物之后,例如黑夜从白日来,风暴从晴朗来,因为一
事物跟在别一事物之后。关于这些,有的象上所引两例指示先后的变化;有些则仅是时
间相衔接而已,例如“从”春分开航,意即航程始于春分之后;“从”第雄尼西〈酒神〉
节日“来”了柴琪里〈初果〉节日,因为初果节是在酒神节之后。

章二十五
    “部分”的命意是(一)(甲)一量元所可以成为区分的;
    例如二是三的一部分,在一量元中作为量而取出的,就称为为量元的一个“部分”。
(乙)这只在第一义上被称为部分;因此,二称为三的一“部分”,这只能以三作为一
个全体看,方能成立,倘三不作为一整体,二就不算三的“部分”。(二)一类事物不
在量上作成区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区分,也被称为它的“部分”;因此我们说品种
〈宗姓〉是科属〈种族〉的“部分”。(三)一个全体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组
成一个全体,这全体就是具有通式的事物;例如对于铜球或铜立方,它们所赖以表达通
式的物质,铜和圆弧或正方角,——这些要素都是这些全体的部分。(四)在定义中所
赖以阐释这一事物的诸要素也是全体的部分;因此科属也可称为品种的一个部分,虽则
在另一含义上,品种正是科属的一部分。

章二十六
    “全”〈全体〉的命意(一)是说这个作为一个天然的整体,不缺少应有的任何部
分,(二)这个包容了成为一个整体所必需包容的事物;这所包容的各事物可以本各是
一而合成为整一,亦可并非各一而合成整一。(甲)以类为“全”,同类诸物原是各成
一物的,但总持起来,以全类作一整体说也是真确的,例如人、马、神等本各是一生物,
因此用一个普遍名词为之作成统称。但(乙)以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为一全体,延续而
有外限,其部分只是潜存而未实现的事物(已实现的事物作为部分而包涵于全体之中也
是可以的)。关于这些事物,其天生为“全”的较人造的“全”为高,这是我们在上面
释“一”时已说过了,“全体性”实际上就是“统一性”之别格。又,诸量元之有始、
中、末者,凡在各段落内没有差别的,这些量元被称为“共”。凡在各段落内位置有差
异的称为“全”。再方面都具备的则既称“共”亦称“全”。
    这些事物在其各个部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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