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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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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7个2、业务规则——7个3、债券担保4、权益处理5、监督管理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和扩散;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8。30
  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2、经济手段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4)防止不正当竞争(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2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2)事后处理
  (三)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67条2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业协会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二)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三、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一)证券从业人员分类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部门的宣传、推销、咨询等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区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1、资格管理机构2、资格考试与专业水平考试3、执业证书4、执业管理5、对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一)诚信信息的内容: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二)诚信信息的来源及用途:1信息来源六条途径2、诚信信息用途,九个作用
  (三)信息查询:查询相关人员信息六条途径
  五、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
  (一)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1、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作用
  (1)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2)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建立高素质证券从业人员队伍
  (3)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证券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
  2、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内容
  (1)正直诚信,(2)勤勉尽责,(3)廉洁保密,(4)自律守法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的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地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2、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的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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