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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来限定装运日期者,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第四十七条 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
a.诸如“×月×日止”、“至×月×日”、“直至×月×日”、“从×月×日”及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b.“×月×日以后”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c.“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d.“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F、可转让信用证
第四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a.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 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b.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方可转让。使用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和“可转移”之类措词, 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如已使用此类措词,可不予以置理。
c.除经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
d.在申请转让时并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如转让行同意按此条件办理转让,它必须在办理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改事项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e.如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此举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
f.除非另有约定,转让行所涉及转让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如果转让行同意转让信用证,在付清此类费用之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g.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就本条文而言,再转让给 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只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予以分别转让(但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这些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该证只转让了一次。
h.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任何单价,
--到期日
--根据本惯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最后交单日期,
--装运期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项目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但是,原证中如明确要求原申请人的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上出现时,该项要求应予做到。
i.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 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其发票金额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间的的差额。
当信用证已经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他 这样做时按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j.除非原信用证明确表明不得在原信用证规定以外的地方办理付款或议付,否则,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的受让地,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内,对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议付。这样做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索取两者间应得差 额的权利。
G、款项让渡
第四十九条 款项让渡
信用证虽未表明可转让,但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
外贸七日通》全书连载(11)
《外贸七日通》第六日合作篇:与货代打交道
一、找个好货代
国际货物运输,可以用空运和海运。空运费用很低,而且交接简单,时间也很短,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很快就直接到客户手中了,没有特别的操作过程。此外,利用国际快递如著名的DHL、UPS、Fedex、TNT等也可以交付外贸产品…假如数量不大的话因为国际快递的费用更为高昂。但国际快递的好处是非常省事,你无需自己去办理商检、海关等事宜,这对个人小额外贸是很方便的。
但是对于常见的正规的外贸,绝大多数时候采用是相对最廉价的集装箱远洋海运的方式。你可以租用一个集装箱。行话叫做整柜(FCL,Full Container Loading,集装箱也可称为货柜)。也可根据你货物量的多少租用部分集装箱;行话叫做拼柜(LCL,Lessthan Container Loading,与其他用户拼用一个货柜)。
承担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的公司有两类:船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简称货代)。两者的区别,船公司自己有远洋货轮,而货代没有。不妨把船公司看成“批发商”,商品就是远洋货轮的舱位;而贷代就是“零售商”,从船公司那里以较低的价格批发若干个舱位转售给需要运输的“消费者”外贸商。或者反过来,从各个外贸商那里揽下舱位需求,再到船公司那里一总订舱。作为“消费者”的外贸商,固然可以直接找一些船公司订购舱位(简称订舱),但不难理解,绝大多数时候我们是跟货代打交道。毕竟作为舱位“零售商”的货代,数量多,联系方便,操作灵活…说实话也更热情一些。所以,在本章我们更多地讲述与货代间的协作。
FOB条件下,由客户安排运输,出口商届时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即。CNF/CIF条件下,则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确定交货目的港。根据目的港,向货代询价当然,你也可以货比三家,择优合作。货代报出的运杂旨就是出口商核算CNF/CIF价格的重要参数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从报价到成交,再备货出货,中间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而海运费是常常波动的,有时幅度甚至高达一两百美元/集装箱。所以你询价的时候,可以预计交货时间,请货代提供价格变动方面的参考意见。即便这样,很多货代也只能较为准确地报出一个月幅度内的运费,出口商还是要自己留些余地的。 上面所的寻找货时的“择优”,绝不仅仅指价格。事实上,很多时候货代的服务质量比那么十几美金的差价要重要的多。一个好的货代,能够及时提供运价信息,应急订舱,并解决付运过程中的突发事故而这些环节一旦出问题,往往不是十几美金的损失。 货代并不是全世界港口包打天下的。根据他的上一级合作方不同,各有专长优势。海运航线一般按照地域划分,有北美线、南美线、澳洲新西兰线、日韩线、印度和东南亚线、中东线、地中海线、欧洲线等。我们不妨多方询问比较,为不同的市场航线选择各自货代。每条航线上的港口还有基本港(大型的主要港口)和非基本港之分。基本港设施好,航次多,运费价格便宜,而非基本港容易拥堵,航次少,运费反而更贵。例如欧洲的鹿特丹ROTTERDAM,汉堡HAMBUG都是著名的欧洲基本港(行号简称欧基港,EUROPEAN MAIN PORT 缩写为EMP)。
确定大致的出运期后,就可以向货代订舱了。根据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目的港等填写订舱单,或者直接发给货代。如果是整柜,货代会协调安排调柜、集装箱拖车和装柜时间;如果是拼柜,货代会提供“进仓单”,通知出口商在约定的时限之前把货物送至指定仓库。 船运要注意时限的要求。比如预计9月10日开船的,往往会提前两三天也就是8日左右作为“截关期”,即货物必须在截关期前完成报关事宜,否则无法放行装船。 拼柜货物或装箱交付给货代后,货代安排报关装船事宜。出运以后,货代给我们出具提单(Bill of Loading,简称B/L)作为物权凭证和提货依据。我们再把提单交给国外的客户,等货物运抵目的港码头后,客户凭提单去码头提货。这就是最基本的流程。
偶尔也会有特殊情形,提单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开具并送抵收货人手中,而我们又同意客户(收货人)提货的话,可以授意货代以电报通知的形式许可客户无单提货。这种操作称为电放(Telex Release),不再开具提单,已经开具的也要收回。但这属于特例了。 在FOB条件下,由国外客户订舱,并告知我们承接该业务的货代联系方式,我们据以办理运输,行话叫做“指定货代”。因为远洋运费是到目的港后由国外客户支付,因此叫做“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在CNF/CIF条件下,由我们自己订舱并支付费用,叫做“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到付或预付会在提单上注明。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谁去订舱,谁就是货代的客户,货代自然对客户更热情周到。那么是不是自己去订舱就一定好呢?也有风险。因为远洋航运的运费是不断波动的,有时候波动还很厉害,一个集装箱运到欧洲港口的运费,在短短两三个月内可能会涨价一两千人民币甚至更多。假如做CNF/CIF,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而FOB条件下则由国外客户自己承担了。因此,很多出口商还是喜欢做FOB的,以至于宁波外经贸委在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时候,干脆以“FOB宁波”作为宣传口号,可见一斑。
二、重要的提单
在前面单证操作一章里,我们已经看过提单的范例样式了。各个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大同小异。提单一般有三份正本(ORIGINAL)和三份副本(COPY)组成。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去提货,副本则仅作备用参考而不能直接提货。缮制提单的时候,货代会根据发货人提供的资料填写各栏内容,传真给发货人确认无误后正式出具。各栏的填写方法是:
1.发货人(Shipper):填写出口商的完整名址。
2.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名址或“凭指示”(下面在提单分类中将具体说明二者区别)。
3.通知方(Notify Party):填写约定的货到码头后需通知的人,如客户或客户的运输代理名址电话。
4.船 名(Ocean Vessel):此栏装船后由货代通知并填写。
5.航 次(Voyage No。):同上,此栏装船后由货代通知并填写。
6.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