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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09年),它一直在致力于解决一个重大的问题。这等于对政治方式作根本的变革,包括各种制度的重大改变。人民力求摆脱他们自远古以来即生存于其中的氏族社会,而转入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这是进入文明领域所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归根结底,他们致力于建立一个国家,这是雅利安族的初次尝试。他们还要使这种国家建立在地域的基础上,从那时起直到今天,国家的基础就是这样。古代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但希腊部落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这种原始的政治方式而开始感到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了。要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就是创立乡区,环之以边界,命之以专名,并将其中的居民组成一个政治团体。于是,乡区连带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于其中的人民,便成了新政治方式中的组织单元。从此以后,氏族成员一变而为市民,他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地域关系来体现的,不是通过他个人与氏族的人身关系来体现的。他将注籍于他所居住的乡区,籍贯成为他的市民身份的证据;他将在他的乡区投票、纳税和被征服兵役。要达到这个结果,虽然看上去只是一个很简单的理想,但却需要几个世纪的时间和对旧存的政治观念进行彻底的革命。前面已经提过,氏族组织之作为社会制度的单元已如此长久,现已证明它不能再适应一个进步社会的需要了。但是,要把这个组织连同胞族和部落统统废弃,而代之以若干划定的地域,使每个地域内都有其公民团体,这从事理来说是非常难办到的一件措施。必须把个人对氏族的人身关系转变为个人对乡区的地域关系;乡区长官在某种意义上便取代了氏族酋长的地位。拥有固定财产的乡区将会是永久性的,属于乡区的居民也完全是永久性的;而氏族却是一种流动性很大的个人集合体,或多或少是散居的,因而造成了不可能永久定居于一个地域范围内的情况。以乡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单元,这是未曾经历过的事,当这种观念尚未形成和尚未付诸实现以前,其深奥难解的程度实足以绞尽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脑汁。财产已经成为逐渐改造希腊制度而为政治社会开辟途径的新要素,这个要素既是政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它的主要动力。完成这样一个根本的变革,不管从现代的眼光来看是多么简单明了,在当时却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因为希腊部落以往全部的经验都是属于氏族的,而氏族的权力现在将要转让给新的政治机体了。
从开始试图建立这种新的政治制度起,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时止,其间经历了数百年之久。当经验证明氏族不能成为国家的基础以后,在希腊人的各个集团中曾试行过若干不同的立法方案,他们多少相互抄袭彼此的经验而统统趋向于同一目标。我们将以雅典人的经验作为主要的例证,在雅典人中,可以列举瑟秀斯的立法(根据传说)、德腊科的立法(公元前624年)、梭伦的立法(公元前594年)和克莱斯瑟尼斯的立法(公元前509年);后三者已属有历史的时期了。都市生活和制度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于都邑之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便为氏族社会的覆灭、为建立政治社会以代替氏族社会作好了准备。
第四部分希腊人的氏族(2)
由氏族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也就是氏族制度告终的历史,我们在试行探讨这个变化之前,先得考察一下希腊人的氏族及其属性。
希腊人的一般制度,凡与氏族、部落的组织有关者,晚至他们进入古代社会末期的时候,均可用雅典人的制度作为代表。大家知道,阿提卡的爱奥尼亚人在有史时期之初是分为四个部落的(格勒温特部、霍普内特部、伊基科尔部、阿尔加德部),他们操同一种方言,占居同一块领地。他们已经合并成为一个民族,而与部落联盟有所不同,但在早先也很可能存在过部落联盟。①阿提卡的每一个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每一个胞族由三十个氏族组成,故四部落共计有十二个胞族,有三百六十个氏族。这是就其大体言之,部落的数目和每个部落所包含的胞族数目是固定不变的,但每个胞族所包含的氏族数目则不免有变动。多利安人与此相似,他们大体分为三个部落(希莱部、潘菲利部、迪曼部),不过他们同时形成若干邦,如在斯巴达、阿尔果斯、锡基温、科林斯、埃皮道鲁斯和特累赞,以及在伯罗奔尼撒半岛以外的梅加腊等地。我们看到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或更多的非多利安人的部落和他们合并在一起,例如,在科林斯、锡基温和阿尔果斯诸地就是如此。
无论如何,希腊人的部落总不可能没有氏族,血缘的联系和方言的联系成为它们结成部落的基础;然而,部落却不一定包含胞族,胞族是一种中间组织,虽然在他们所有的部落中非常普及,但也不免有缺少此一环节之例。在斯巴达,各部落又划分成一种名叫鄂拜(ωβαι)的组织,每个部落包含十个鄂拜,颇与胞族相似,但关于这种组织的功能,目前还有一些情况不清楚。①
我们现在来研究一下雅典氏族的情况:雅典的氏族正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下,具有充分的活力;但它面临着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对垒,并在这些因素面前步步退却,它连同它所创造的社会制度即将被这些因素所覆灭。就某些方面而言,这正是这个了不起的组织的历史中最有趣的一段,这个组织曾引导人类社会脱离了蒙昧阶段,经过野蛮阶段,而进入文明阶段的初期。
雅典人的社会制度的体系如下:第一,氏族(γενοζ),以血缘为基础;第二,胞族(φρατρα与φρατρια),可能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兄弟氏族结合成的;第三,部落(φυλον,后称φυλη),由几个胞族组成,同一部落的成员操同一种方言;第四,民族,由几个部落组成,它们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氏族社会,并占居共同的领域。这一套递升的完备组织就是他们的氏族社会制度的全部内容,其中只是没有包括各部落分占一块领土的部落联盟,部落联盟虽在早期曾存在于某些例子中,而且也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但却未产生重要的后果。雅典人的四个部落似乎在合并以前曾有过联盟,当它们受到其他部落的压力而集中于一个领域内以后才开始合并。如果它们的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多利安人和其他部落的实况也会是一样的。当这样一些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以后,除了用一个民族的名称来称呼它们以外,在语言中再也没有别的术语能表达这个产物了。罗马人处于与此非常类似的制度下,他们自称为罗马民族(PopulusRo…manus),这是很恰当的称呼。这时候,他们仅仅是一个民族而不是任何别的;将氏族、库里亚和部落加在一起所能产生的全部结果就是一个民族。雅典人的四个部落形成一个社会,或者说,形成一个民族,他们在传说时代即以雅典人为名称而成为完全独立的民族了。在早期希腊人的各个分支中,普遍地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其社会制度的常规现象,只是偶尔缺少胞族而已。
格罗特先生搜集了有关希腊氏族的主要史实,他的鉴别能力之高,使我们除了引用他的原文以外,别无其他更为可取的途径;我们所要引用的就是他对这个问题的概述。他在解释希腊人的部落划分以后,接着说:“但胞族和氏族却是完全与此不同的一种分类。它们似乎是由一些小的原始单位集合而成大单位的;它们不依靠部落而自存,它们的存在不以部落为必需的条件;它们是个别地、自发地产生出来的,既没有预先协议要取得一致,也没有考虑到一个共同的政治目标;立法者发现它们既已存在,就对它们加以变通修改,使之适应于一种民族的方案。我们必须将下列两个问题区别开来:一个问题是关于一般的分级及其顺序相承的隶属关系问题,即是否划分为家族、氏族、胞族和部落,是否家族隶属于氏族,氏族隶属于胞族,胞族隶属于部落;另一个问题是,这种隶属关系是否如我们在书本上所见到的,有着那样整齐划一的数字比例,即三十个家族为一氏族,三十个氏族为一胞族,三个胞族为一部落。即使立法者对已存的自然因素加以约束,从而确实能够得到这样一种精确划一的数字规格,这个比例也不可能永久保持不变。不过,我们更有理由怀疑或许根本就不曾有过这个比例数字。……每一个胞族包括同等数目的氏族,每一个氏族包括同等数目的家族,这样的假定,据现有证据来看,是难以接受的,除非我们能有更好的证据。但是,撇开这个有疑问的精确数字比例不谈,胞族和氏族本身在雅典人中却是真正存在的、起源很古的、维持长久的组织,我们极其需要了解它们。整个体系的基础在于户宅、炉灶或家族———若干家族(其数多少不等)组成氏族(Gens或Genos)。由此可见,这种氏族即相当于一个克兰、一个塞普特,或相当于一种扩大的、半出于人为的兄弟团体。它们之结合在一起则依靠下面数点:1。共同的宗教仪式,和祭司团体所独有的特权,崇拜一个共同的神,认作它们的始祖,并以一个专用的姓氏来作为标志。2。一处共同的墓地。①3。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4。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5。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个孤女或承宗女的情况下,有内部互相通婚的权利和义务。6。具有他们自己的公共财产、一位执政官和一位司库,至少在某些例子中是如此。以上几点就是标志氏族联合的权利和义务。由若干氏族联合而成之胞族,其关系就没有这么亲密了,但仍包括某些与此性质近似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共同参与一种特殊的祭典,以及当一个胞族成员被杀害时本胞族中人有代死者起诉的特权。每一个胞族都认定属于四部落中之一部落,同一部落的所有胞族定期参加共同的祭典,这种祭典由一位称为部帅或部落王的领袖主持,他是由世袭贵族中选出来的。”②
第四部分希腊人的氏族(3)
如上所引,我们立刻就看出希腊人的氏族和易洛魁人的氏族相似之处。我们也可以看出彼此的特征中有一些差异,这是由于希腊人的社会状态更为进步,并由于他们的宗教制度更得到充分发展所产生的。对于格罗特先生所列举的那些氏族属性,无需乎再加以证实,因为那在古典作家的著述中已经写得一明二白了。希腊人的氏族无疑地还具有另外几点特征,不过很难以一一加以证实罢了。那就是:7。世系仅由男性下传。8。除了承宗女以外禁止氏族内通婚。9。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
我们可以把希腊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与义务,包括补列诸项,综述如下:(一)公共的宗教仪式。(二)一处公共墓地。
(三)互相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四)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五)孤女与承宗女有在本氏族内通婚的权利。(六)具有公共财产、一位执政官和一位司库。(七)世系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