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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适用1919 年法。1919 年法令被潜在地废除的意图是如此
的明显,以致它几乎是一个明文的规定,上诉法院适当地判
定(基于对议会权力的解释),赔偿应根据1925 年法令作出评
估。上诉法院法官毛姆的见解走得更远:
依据我们的宪法,立法机构不能够对它自己未来的立法形式
加以约束,对议会而言,不允许它在涉及相同主题的后一制定法
中含蓄地度除从前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后一制定法中,
议会明确表达出先前法令正在美种程度上被废除,那么,这样的
意图必须获得法律效力,理由很简单:这是立法机构的意志。
当然,这是一段附论,因为议会在1919 年法令中并不打
算剥夺它自己废除该法令的权力。该案例并非说明议会不能
剥夺自己那种权力的权威根据。
约束英联邦的立法
这不是假定的问题,因为我们有诸如可见于《威斯敏斯
特条第4 条之类的东西。它规定:
自英联邦本项法律公布之日起,联合王国议会的任何法令皆
不得延伸或被视为延伸于一个自治领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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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分,除非该法令明确宣称该自治领已经请求并同意该法令所规定
的事项。
因此,1930 年的法律是议会能够以惯常的形式为自治领
立而今天的法律则是只有在上述宣称成为法令的组成部分,
议飞,例·法会方可为自治领立法。立法的“方法和形式”
已经改变了。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