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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总序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
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
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
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一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
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
仿。在此过程中,绍介多译之事功莫大焉。然而,概览此一
百年间逻译之西文典籍,相比于历史、哲学诸科,法政之书
仍嫌太少,宪政名著更寥寥无几。吾人推行宪政之历程多赛,
究其因由,此或为其中之一端。近十数年,国人倡言法治,
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之理
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是本故宪政之理
论思考甚为必要,而此役仍不妨由译介始。
本编拟收书十一种,总字数约三百万言。选书之标准有
二: 日兼容并包; 日偏重当代。盖西方宪政之理论与实践,渊源
既久,牵涉亦广,吾人欲得其精髓,最忌急功好利。故今之
论宪政者,不仅要熟悉其制度,了解其理论,亦须明白其渊
源,把握其精神。非如此则不足以产生理论之创见。再者,
宪政非徒为理论,亦且为社会生活之实践。吾人研究宪政理
论,旨在推进中国之宪政大业。兹事体大,自须循序渐进,
更不必食洋不化,亦步亦趋。今日发达国家之宪政理论与实
践,正处于时代转换之大变局中,彼邦有识之士因多反省之
言、探索之见,此正当为国人所关注。如此,方能寓创造于
学习,变后进为先进。
昔日,沈家本、严复诸前辈大量译介法政图书,开一代
风习,吾辈踵武前贤,意在继续其事业,实现法治于中国。
深望涓涓细流,终能汇为百川,流入大海,庶几吾辈知识者
亦可不辱时代之使命矣。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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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公元一九九五年梁治平谨识
艾沃·詹宁斯生平
艾沃·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生于1903 年,早年
就读于布列思托文法学校以及剑桥大学之凯瑟琳学院,是个
多次获奖的杰出学生。1929 年,他在里兹大学任法学讲师。
后来又到伦敦大学经济与政治学院,先任英国法讲师,后任
高级讲师(reader )。在伦敦的11 年内,他写下了七本有关济
贫、住宅、公共卫生以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等方面的专著。
他的最主要的三本著作—《法与宪法》、《内阁政府》(Cabinet
Government;1958 年第3 版)和《议会》(Parliament;1958 年第
2 版),也是在这个时期内问世的。这三部著作对当时的思想
界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奠定了他继戴雪(A。V,Dicey)
之后的英国宪法权威学者的地位。
1940 年,詹宁斯被任命为锡兰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并承
担了筹建新的锡兰大学和搬迁的重任。1942 年,锡兰大学成
立,他任该校的副校长。学校的规模和声望在他的任期内日
益增长,达到了与英国。当时一般大学的同等水平。更为可贵
的是,詹宁斯对锡兰(即现斯里兰卡)争取独立的斗争作出了重
要的贡献。从1943 年到1948 年,用他自己的话说,实质上
他已成为锡兰大臣们的“宪法顾问”。他为他们的独立出谋划
策,并在起草锡兰宪法的过程中起了重大的作用。独立后的
锡兰领导人仍然向他征求意见。
詹宁斯作为宪法界和学术界的权威在锡兰获得了广泛的
声誉。1954 一1955 年,他又担任了巴基斯坦的宪法顾问,承
担了起草宪法的大半责任。对其他国家,如马来亚,1956 一
1957 年,他也应邀提供同样的帮助。作为锡兰大学副校长的
成功经验使他成为1947 年马来亚大学教育委员会的成员,以
及1950 年印度大学邦间理事会的理事长。他回到英国后,就
当选为剑桥三一学院的院长,同时又成为皇家大学马尔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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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员会的主席。这些经历构成了其后他论述锡兰宪法和经济、
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宪法以及其他三本有关英联邦宪法的著
作的基础。1955 一1958 年,詹宁斯担任皇家公有土地委员会
的主席,1961 一1963 年,担任剑桥大学副校长。
詹宁斯不仅是一位成就卓著的学者,颇有建树的政治家,
而且是一位忠诚的成功的教师。笔者回忆1336…年在伦敦经济
与政治学院就读时的情景,就难忘詹宁斯博士(当时我们这样
称呼他)在教室里循循诱导、冷静持重的风度。那时他还不到
四十岁,而且不过是一个低于教授的讲师,但他得到来自学
生的爱戴,却不在当时呼风唤雨、叱咤风云的拉斯基教授之
下。不像在大教室里的拉斯基把双脚搁在讲台上,听讲的学
生不时吼出“Hear!Hear!”(听呀,听呀)的赞同声或抗议声那
样吵吵嚷嚷,詹宁斯课堂里的学生更像是如沐春风,尽管地
板上窗口旁坐满了人,课堂里却安静有序。詹宁斯博士每次
上课,总是披着他那身黑色的丝质出庭律师长袍,像个修道
土一样把事先准备的教学大纲发到每个学生手中。他那种敬
业精神,那种一丝不苟的风范,和那种严谨治学的态度,来
自世界各地听讲的学生没有一个不肃然起敬的。我们都相信:
他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不让
自己享有或很少享有安闲和娱乐。有人说,他唯一的嗜好是
“写书”。的确,在伦敦两年,我从未见过詹宁斯老师换过一
次领带,他大概是把全部的精力和时间都献给他的学生和读
者了。
1963 年,他携同妻子和一个已婚的女儿—德温太太—乘
坐的“拉康尼亚”号邮船在航行中起火沉没,德温太太不幸
遇难。而两年后,即1965 年12 月19 日,皇家律师、剑桥大
学三一学院院长、唐宁街法学讲座教授,艾沃·詹宁斯爵士
在剑桥医院也与世长辞,终年62 岁。
次日(泰晤士报)所发(讣闻)这样评价詹宁斯:“他是被一种
强烈的社会贵任感所驱动和激励起来的。他从不吝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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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是他不寻常的能力:清晰的思维、专注的精力、填密的分析以
及勤奋的实践使他在国内外对他所生活的时代作出了这样伟
大的贡献。”
龚祥瑞
1995 年3 月于北京大学中关园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节 政府职能
劳动分工
条顿民族从塔西陀所描述的那种原始部落韶度发展到今
日高度复杂的组织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
强了。过去,游牧部落的成员为其本人和家庭提供衣、食、
住、燃料、武器,而作为一个整体的部落则仅关注有组织的
防御和出征以及依据习惯法进行一种原始性质的司法。今天,
个人只是庞大的生产和分配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其活动范围
是他所处地位决定的(也许仅仅是暂时的)。他在经济发展过程
中起着微弱的作用。他出卖劳动力为的是要购买他所需的商
品,并且商品的种类和个人需求的范围都有了极大的增加。
现代工业文明基本上是以劳动的分工为基础的。
定居的社区失去了往日部落的特征,社会单位不再是部
落而是村庄了。随着岁月的流逝,职能的专门化产生了城镇;
这些城镇在经济上依靠它们的外围区域,直到贸易的发展摧
毁了这种地区性自给自足的状况。与此同时,还有一种未必
基于直接的经济原因的同步发展。罗马当局已经创建了一个
帝国,侵犯它的疆界的条顿部落并不是单纯的部落,而是几
个民族的人民或军队了。因此,当他们开始定居时,便建立
了公国或玉国,尤其在英格兰,这些公国或王国通过王位继
承或征服渐趋合并。这样,虽然社会或经济单位以及主要的
政治单位依旧是村庄和城镇,但最终的政治单位则是王国。
英格兰在诺曼征服之前已经变成这一意义上的政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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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位,而村庄则只是基本的经济单位。防御的职权属于国王,
维持治安以及执行司法的职权则是由王国的下属单位郡和百
户邑承担的。诺曼征服之后(有些地区则是在征服之前),村庄
变成了领主控制的采邑。百户邑和郡(shires,现在更经常地被
称为 counties)则沿袭了下来,尽管有许多百户邑和一些郡落
人了领主之手。这种情况导致了地方权力就分化。地方权力
的分化与诺曼和安茹的一些国王们所具有的实力结合在一
起,创设了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使封建制度在英格兰的解
体比大多数其它国家早得多。到了14 世纪中叶,英格兰出现
一种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政府的主要职能,除有关采邑的
农业经济以外,都授予以国王为核心的中央机构和国王的地
方代表。从这时起,我们才能称英格兰为一个“国家”(State)。
劳动分工的增长也可以被描述为人们依赖农业生存的状
况的消失。这在英格兰,随着羊毛贸易的发展而变得显著,
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能的相应增加。当然,某些职能的增
加是必要的。由于村庄自给自足状祝的逐渐衰落,显然需要
一种更广泛的维持秩序的系统,需要修复道路和桥梁的组织,
需要解决争端和课税的手段的改进。然而,贸易和商业是私
人处理的事情,国家本身需要做的不过是制定松律以调整争
端,建立司法机构以执行法律,发行货币作为交易的手段等。
在英国,国家偶尔也会走得更远一点,被迫作出一些努力来
控制劳动力的流动。只要劳动者在采邑内部提供劳动以获得
利益,那么问题便只是采邑的问题;但是,随着专业化程度的
加深,在附带性贸易以及农业本身中,雇佣劳动的现象日趋
普遍。寻找工作的劳工离开了他们的采邑,结果为了维持公
共秩序和雇主的需求,国家进行了干预。在黑死病造成了劳
力短缺之后,尤其如此。为了调整劳动力设置了劳工法官,
后来劳工法官和治安法官合而为一,后者起初只负责逮捕罪
犯。
到了16 世纪,国家需要考虑的对外事务比过去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