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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十记-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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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晤中,中方反复、详细地分析了政改方案如何违反了联合声明,如何违反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以及如何违反双方过去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三违反”。    
         当时,我们得出的印象是,彭定康本人似乎还不大了解上述中英两国外长1990年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在我同彭定康的会见中,我严肃地指出,他的方案是“对中英合作提出了挑战”,今后的问题在于双方是继续合作,还是“分道扬镳,另起炉灶”。这些话说得很重,在过渡期以往的交涉和谈判中,我们还从未使用过这种语言。可惜的是,彭定康置若罔闻,完全听不进中方的忠告,也不理会中方的警告。    
        彭定康的北京之行没有任何成果,双方的立场形成了公开的对立。    
        这时,我们对形势做了冷静的分析,判定英方“三违反”政改方案的出笼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背景。方案严重威胁着香港的平稳过渡,是完全无法接受的。    
        为了应付可能到来的危机,我们做好了两种准备:一方面采取坚定的立场,进行必要的斗争,争取维护双方合作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为最终可能出现的政制不衔接的情况,做好“另起炉灶”的准备。    
        1993年3月,就在彭定康将他的政改方案刊登于宪报之后,中方即采取了第一项反措施,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第十章 港澳回归 香港回归中的中英较量(4)

                                                  17轮外交谈判    
        英方见中方对彭定康的政改方案采取了坚决拒绝的态度,而其政改方案又遭到各方面舆论的强烈批评,于是,建议通过外交渠道正式谈判,来解决分歧。    
        1993年2月6日,赫德外相给我来了一封信,建议双方“不附加先决条件地”进行谈判。我们当时还是希望英方能够回心转意,重回“三符合”之路,同中方继续合作下去,就从大局出发,同意了英方的谈判建议。    
        我于2月11日回信答复赫德,提出谈判应在“三符合”的基础上进行,作为对英方“不附加先决条件”的回应。我还指出,如英方此时将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讨论,将无益于谈判,希望英方慎重考虑。    
        此后两个多月里,双方就谈判的新闻发布和双方代表团的组成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的内部磋商。最后商定,于1993年4月22日在北京开始两国政府代表间的谈判。中方代表为姜恩柱副外长,英方代表为英国驻华大使麦若彬。    
        中英之间的这一次交锋,长达半年之久,一共进行了17轮谈判,过程相当曲折、复杂。中方抱着诚意,为维护双方的合作,做出了许多努力,提出了不少合理建议,也做了必要的让步和妥协。遗憾的是,英方一直不肯放弃其“三违反”的立场,更在最后阶段,在双方就大部分问题几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突然节外生枝,单方面中断了谈判。随后,英方即把其政改方案交立法局通过,从此与中方“分道扬镳”,最终走上对抗的不归路。    
        后来,中英双方分别发表了有关谈判的详细经过,因立场不同,双方是各说各的。    
        原来,中英已就香港“九七”前后政制的衔接达成了谅解和共识。七份外交文件,正是就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议员过渡到香港回归后的安排问题所达成的协议。随后,1990年4月通过的全国人大决定,更是明确规定了这一届立法局议员如何直接过渡成为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成员。这就是所谓的“直通车”安排。    
        1993年的17轮北京谈判,主要议题就是详细讨论了香港1994/1995年度选举的安排,其总目标就是在英方“三违反”政改方案的威胁之下,争取挽救“直通车”的安排,以确保“九七”前后政制的衔接。    
        在谈判期间,我同赫德外相有过两次长时间的会晤,详细讨论了谈判中遇到的各个难题,谋求解决办法。“直通车”问题就是双方讨论最多的难题之一。    
        1993年7月,赫德外相再次访华。当时,北京谈判还处于初期阶段,重点还在讨论较为原则性的问题,进展不大,前景也不明朗。我建议双方就前一段谈判中涉及的原则性问题搞个文字纪要。赫德则表示,还是先讨论细节问题,双方距离拉近了,再搞文本。在这个问题上,双方没有谈拢。    
        根据当时的谈判进展情况,我又着重谈了“直通车”的重大意义,希望英方珍惜这个经双方多年磋商来之不易的成果。 “直通车”安排是在两个不同性质政权之间进行交接时,一方同意让另一方管治下的原立法机构议员经过一定手续,直接过渡成为新机构的议员。我对赫德说,一个国家内两党,比如英国的保守党和工党,竞选后换班交接时,各方面都会有变化,不可能由两个政党来讨论执政班子的“直通车”安排,而中英关于香港的政权交接,却与两党竞选不同,可以搞“直通车”,这是一件完全创新的工作,史无前例。    
        这时,赫德重申了英方在谈判中的要求,即中方的特区筹委会在确认“直通车”时,应有明确、客观的标准。    
        此次会晤后,外界已看出中英谈判的症结所在。有香港报纸称,中英谈判能否达成协议,取决于双方在“直通车”问题上所能做出的让步。    
        1993年10月初我同赫德在纽约再次会晤时,北京谈判仍处于僵持状态。双方都表示对谈判的进展感到失望,对前景不太乐观。英方已开始在会外散布不怕会谈破裂的论调。    
        当时,两国双边关系也处于日渐紧张的气氛里。    
        赫德本人不久前公开讲话,反对中国申办2000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很伤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中方在9月下旬公开发表了邓小平同志1982~1984年间关于香港问题的三篇重要谈话(1982年9月24日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1984年7月31日同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的谈话和1984年10月22日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小平同志的这些谈话,虽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英谈判解决香港问题时说的,但在1993年发表,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篇谈话引起了舆论界的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对英方搞对抗的警告,具有很大的震撼力。    
        小平同志说,如果在过渡时期内香港发生严重的波动,中国政府将被迫不得不对收回的时间和方式另做考虑。我们非常关注香港的过渡时期,希望过渡时期不出现问题,但必须准备可能会出现一些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问题。    
        实际上,我在筹委会预备工作机构于1993年7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就曾宣读过小平同志与撒切尔夫人的谈话。小平同志的谈话已在港人中传开,只是当时还没有正式发表罢了。这篇讲话实际上成为中方针对英方政改方案的反措施的主旨声明。    
         我与赫德的纽约会晤,就是在这种形势与气氛中进行的。这次会晤,是一场尖锐的交锋,时间也最长,整整进行了两个半小时。    
                                                  分道扬镳    
        在对北京谈判做了一番总的回顾与展望后,我和赫德都认为,中英谈判面临两种可能:达成或达不成协议。    
        我强调说,达成协议当然对各方面都有好处,但即使达不成,中方也有信心和能力实现平稳过渡,并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赫德摆出了达不成协议也不在乎的姿态,他用了SECOND BEST(次好)一词,说如果没有协议,只能是一个次好的选择,而这将对香港的信心和繁荣造成相当大的损害。    
        听他这么说,我便点明了中方“另起炉灶”的前景。我告诉他,如达不成协议,1995年产生的立法局议员的任期只能到 1997年6月30日为止。特区筹委会将在1996年制定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双方都明白,大家都在为谈判破裂做准备了。    
        关于选举方式的具体安排问题,双方都重申了各自的立场,无法取得任何进展。    
        在北京谈判的这个阶段,双方对于几类选举的具体安排方案和所持的立场,差不多都已表明。    
        英方更是明确地提出,要求把“直通车”的确认标准问题与选举安排问题“平行地”进行讨论。在这次纽约会晤的前十天,赫德曾先给我转来一个信息,强调“直通车”的确认标准,对英方来说是个“根本性”问题,而在下一轮(9月26日的第12轮)谈判中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将使英方能够在纽约会晤时全盘考虑谈判的前景。如果把讨论推后,就无法就各项选举事宜取得进展。    
        我回复时没有同意他的意见,只重申了中方的立场。    
        所谓“直通车”的确认标准问题,是英方在北京谈判初期提出的一个想法。英方的想法是,议员只要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履行一个宣誓手续,即可过渡成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    
        中方认为,中方只能按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事,不能侵犯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筹委会对议员进行确认的权力。中方还认为,这次谈判应该先解决1994/1995年度选举安排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果符合全国人大决定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才能谈得上对议员的确认。也就是说,要先有“直通车”,才能谈得上议员过渡的确认标准。    
        在纽约会晤中,赫德仍是重点促中方马上具体讨论确认标准问题,把这个问题称为谈判能否取得进展的关键。我们清楚,英方最担心的,是全国人大决定中关于议员必须“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特区的规定。我当时表示,选举安排圆满解决了,如能与基本法相衔接,过渡便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关于确认标准,我们不能替特区筹委会来定标准,只能谈点个人的解释性看法。如果有个别议员不愿效忠特区、不拥护基本法,甚至反对基本法、反对“一国两制”,不仅有言论,而且有行动,那他们就不符合标准,就不能过渡。    
        鉴于时间紧迫,为了推动北京谈判早日取得一些进展,我便向赫德再次建议,双方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解决比较简单的香港1994年区域组织的选举安排问题,而1995年立法局选举安排问题比较复杂,双方也还有时间,可以延后讨论。    
        赫德没有同意中方的建议,仍坚持主要问题应一起解决,要有总体一揽子解决办法。    
    后来,在北京谈判中,英方还是同意了先讨论区域组织选举安排问题,但又提出一些先决条件。中方也做了不少让步,双方在区域组织选举安排方面基本取得一致。可惜的是,英方在最后关头又提出要把1995年立法局的选举方法也扯到一起解决。17轮谈判因11月27日英方单方面宣布而被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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