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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中国房地产战争-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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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发布会提供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6年,全国因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8698人,另有1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仅2006年一年,因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就有3094人,其中50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有两名省级干部因土地违法行为受到处理。2006年,全国开发区数量从清理整顿之前的6866个压缩到1568个,规划面积从万平方公里压缩到9949平方公里,压缩比例分别达到了。土地监察部门的后续手段包括曝光典型案例,保持媒体高压态势,同时改变以往处罚村干部等基层干部的做法,将责任上溯,“要铁面”。国土督察局的职责看来就是担任土地管
第二篇第一章 土地真相(9)
理的包公。
在这些表象背后,是中央政府强化国有土地产权制度的努力,在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被土地价格的高涨迷惑得目眩神迷之时,土地的国有产权制度有瓦解之势。从土地使用的形式上来看,包括工业用地以租代征、被压缩的工业园区由合法园区代为招商等诸多形式,从商品房用地来说,就是屡禁不止、遍地开花的小产权房。
国土督察局以运动式的督察与严厉的处罚向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发出警告,国有土地的产权形式不仅不会放松,还将进一步深化。此次透露出的两条新信息尤其值得重视:第一,不管实行怎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的通行规则是用途管制,即“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者对自己的土地如何进行使用,按照何种用途使用,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来进行的”;第二,承接第一条的逻辑,土地权利是民事权利加公法管制,也就是说,土地不仅属于民事财产分割等范畴,更属于公法的范畴,即使土地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流转,而其用途等也必须符合国家利益。所以,土地产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探讨,在中国当下的国情下恐怕是无的放矢。
但是,政府的这一努力注定艰辛。从各级地方政府、甚至到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为了获得土地溢价,都在或明或暗的进行抗争,虽然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未必能够协调,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溢价方面,立场出奇地一致。
以租代征的数据说明了这一点。从已经统计出来的70个城市看,这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属于“以租代征”的宗数就占了9%,面积占。其中最突出的城市,110万亩乡镇企业用地中,属于“以租代征”的就有73万亩,占到了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而签订以租代征的主体,受制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形式,或是乡镇政府,或是村委会,或是农民个人,不可能到县级以上政府,虽然县级以上的政府很可能乐观其成。
实际上,由于以租代征和小产权房等形式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农民也罢,征地办工厂的人也罢,在赚得眼前利益的同时,也等于把自己置于火山口上,同时不可能获得合法化下的高额溢价。台湾地区上世纪中叶的土地改革不同,由于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农民得到了土地并不急于出售,而是通过土地入股分红或坐等土地溢价,成为中上收入阶层,农民收入的提高过程其实是解决社会矛盾、共同进入工业时代的过程。
要解决以租代征问题,关键是让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收益权更加明晰,当农民听从中央政府指令并因此从土地中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他们就会成为中央政策的自觉维护者,而不是瓦解者。无论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公平的土地利益分配才是最高原则。除非中央政府的政策可以使农民得到更多的长期收益,否则,我们将看到土地督察部门四处奔走、一个百日行动接着一个百日行动的窘境,因为他们在与人们的逐利本性对抗(2007…09…18)
为何囤地囤个没完
一份房地产开发商囤地10亿平方米的报告,掀起轩然大波。人们在找到房地产开发商无良证据的同时,也对囤地问题的成因表示严重关注。
不仅开发商囤地了10亿平方米,国家土地储备中心也在囤积大量土地,从2002年到2006年,全国计划的住宅用地供应量为21亿平方米,而所有房地产购置土地总量仅亿平方米,这样的数字具有爆炸性。
第二篇第一章 土地真相(10)
先不说这份报告的数据过于粗疏,通过计算近10年来全国土地购置和开发面积之间的差额,得出开发商囤地10亿平方米的结论,而不考虑生地熟地与开发年限的区别,是站不住脚的。北师大金融系有关人士也承认,这个报告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及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数据方法都不能算是最成型的”。但从这份报告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土地已经成为重要的投资品种,也几乎是最有收益的投资品种,房地产这两年的投资平均收益明显高于股市。
囤地成风的主因是,土地已经成为最值钱的投资品种,一年时间同一区域的土地价格成倍增长不是什么新鲜事。由于住宅土地只能在政府与有资质的开发商之间流转,相当于关起门来给土地定价,囤地者只能在土地储备中心与开发商之间产生,成本最后必然转嫁至终端消费者。
有两大因素在助推地价:一是宏观经济层面的通胀背景。在通胀时代,土地这类实物资产成为最佳保值手段。其实,不仅土地,几乎所有的煤、电、油、黄金、艺术收藏品、古玩等价格都在上涨,只不过由于土地资金动辄数亿,关系到民生,因此受到格外的关注。二是土地供应量受限。土地不是普通商品,可以无限生产,我国要保障18亿亩耕地的红线,对土地实行最严厉的管制,而出于种种利益考量,地方政府推出土地规划性不强,或者推出土地少于计划,因此造成市场强烈的上涨预期。两个因素叠加,形成地王频出、囤地泛滥的情况。
对于开发商而言,由于土地价格的涨幅使其坐收土地溢价,或者因提前购置土地,使土地成本与终端售价之间的利润急剧增厚,囤地成为理性选择。融资渠道等因素加剧了囤地现象,原因是受到各种政策限制之后,房地产从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为主。而投资者看房地产公司有没有价值,除了现金流、回款额等项目之外,土地储备成为最重要的指标。一家上市公司股价高不高,就看其土地储备多不多。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便房地产商以高价拍得土地,也能从资本市场上得到源源不断近乎零成本的现金流,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互相助长,形成疯狂的土地情结。
值得一提的是,囤地背后还折射出房地产并购时代的影子。即便以10亿平方米的开发商囤地面积计,如果以“全国多则五六万家开发商,少则四五万家”的口径计算,每家开发商的囤地面积平均为万~万平方米,并不算多,但各家开发商之间资金、开发实力相差悬殊,囤地基本上成为大开发商的游戏,仅碧桂园一家就占据了5%,大开发商兼并小开发商今后将成为常态,垄断为王这一能源市场常见的现象,将在房地产市场上演,这对政府的产业政策而言也许不是什么坏事,对于消费者则未必是佳音。
对于政府来说,土地资源仍然是必逐之鹿。土地收入占到地方经济的半壁江山,国企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公共投入都指望着企业本身的土地拍卖收入,甚至在上海等地早期的大规模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等,也靠土地盘活资产。因此,1996年始创于上海、深圳的土地储备中心制度迅速席卷至全国。虽然国土资源部有关官员与地方政府一再声称,土地储备机构的定位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积极服务于政府,是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但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所谓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就是政府拥有的最大资产的管理者,也是土地市场的实际市场主体。不解决地方政府靠地生财的方式,地方政府储地热情将有增无减;不解决土地交易的资产品拍卖本质,所谓土地储备无非就是土地投资的代名词。
第二篇第一章 土地真相(11)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打压囤地现象,主要是增加土地交易与保有成本,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效果不大,只要市场能将收益抬升至成本之上,土地仍然值得投资。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抑制通胀预期,使人民币一次性大幅升值,减少实物资产的投资价值;二是采用土地加速流转,提高容积率、制订土地推出的详细计划,缓解城市化进程中严重的土地供需不足矛盾,同时使市场人士的预期更为明确,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慌性的抢地现象;三是取消户籍制度,大批农民进城置换出宅基地,使土地供应大量增加,囤地高烧才可能得到根治。(2007…12…06)
处理闲置土地收效的关键在地方政府
对于中国这么一个地少人多的大国而言,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是必走之路。但我国在这方面有所欠缺。
2008年1月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这是中央政府关于如何处理闲置土地问题的第三份通知(前两份是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与《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令人关注的是,处理闲置土地的办法更加严格: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同时还要求各地方政府在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比例问题上,此次通知删去了“原则上”的字眼。
处理闲置土地有三大目的,一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设定容积率下限,供地向保障型住房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倾斜,杜绝浪费行为;二是可以打压开发商的囤地惜售行为;三能够将资金实力不行的开发商淘汰出房地产行业。
第一和第三个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处理闲置土地,只要比以前处理得多,就能够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只不过是提高多少的问题,而将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商淘汰出房地产行业的征兆正在显现。笔者曾经说过,房地产业的调整过程就是房地产商的洗牌过程,就是房地产业大鱼吃小鱼的过程。以上海而论,一些小地产商正在寻找适合出售地块的大地产商,而江浙一带有些小地产商联手开发、壮大企业,以防止被吞并。
但以往旨在集约、高效使用土地的政策收效不大,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相关利益群体如银行的决心,是否会按照通知要求做。如果这一瓶颈难以解决,此次新政出台仍然不容乐观。
比如,是否能够打压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则完全视地方政府的认定标准。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的“增值地价”的具体形式到底是什么,就很难评估,有赖于地方政府细化。
继续追究下去,为什么以往处理闲置土地没有取得良好效果,也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联。如房地产企业在拍卖之后得到的土地未必是净地,或者是有部分居民不愿拆迁,使用地手续无法办全,拆迁问题拖延两三年是常态;还有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前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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