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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上述第1、2、3种情况,换入资产总成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各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视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而分别情况处理;第4种情况属于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换入资产总成本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确定,各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按照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
(例8—5)20×8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发电设备、车床以及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甲公司发电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车床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乙公司货运车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客运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乙公司另外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40万元。
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没有为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入乙公司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发电设备、车床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换入的库存商品作为原材料使用和管理。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本例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应当计算甲公司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甲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等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乙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即:40万元÷(100+80+350)万元=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