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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时经济统制
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史上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在殖民地下的台湾,殖民统治当局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亦十分重要,不论是经济政策的制定、对日资大资本家企业(如新式糖厂)的扶植还是大型公共项目(如水利设施)的建设,都少不了殖民统治当局的强力干预。战争状态下的经济不同于平时,一切均围绕着战争的需求而运转,因此,殖民统治当局对经济的干涉就更加直接且明显。台湾的战时经济统制正是这一状况的具体体现。
统制是战时经济的特点,但统制又不仅仅只是战争年代的唯一现象,在特殊需要的时候,殖民统治当局在平时也往往会运用统制制度。台湾的统制经济肇始于对米谷的农业统制。1930年代初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到日本国内经济出现大的衰退,尤其是米谷大量过剩,于是1933年起日本政府开始采取系列的米谷控制措施,11月颁布《米谷统制法》,对台湾、朝鲜和日本国内实行米谷管制,同时为了保护日本国内农民的利益,限制台米的对日输出。这一政策对台湾农民及以本地资本为主的“土垄间”等米谷中间商是个沉重的打击,也引起了台湾人的民族反抗浪潮,林献堂等人就发起了台湾米移入限制反对运动,并赴日请愿。1935年台湾热带产业调查会召开后,“保持台湾与南支南洋地方更密切的经济关系”成为台湾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台湾原本以米糖为主的农业经济如何整合到配合日本的战争需求上来,成为第二阶段农业经济统制的内容,几十年来以稻谷和甘蔗为主的单一作物种植体制开始有所转变。这一时期农业经济统制的特点是台湾拓殖株式会社和农业组合等组织在执行统制措施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水利统制、米谷统制也更为强化了。 参阅林继文《日本据台末期(1930~1945)战争动员体系之研究》,稻乡出版社,台北,1996,第114~123页。
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国内由军部和日本内阁共同制订了生产力扩充计划,着重要求确保必要的军需物质和民生必需品的供给,开发国内及殖民地的资源潜力,保障重要物质自给率,奖励使用国内及殖民地资源,减少对外依赖性。1939年1月,随着生产力扩充计划要纲的推出,经济统制体制进一步确立,重要物质价格被严格管制,11月,执行米谷配给统制令。作为殖民地台湾也在“七七事变”后不久进入了战争体制,依据《国家总动员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加大了干预措施以适应战争状态,经济统制急速推向前进,举凡工业、农业、交通、贸易、金融、劳务及物质等等各个方面都纳入了政府的统一管理和制约当中。1938年在警务局警务课下设经济保安挂,1940年更是创设了经济警察,负责取缔违反经济统制法令的行为,监督民众,对人民生活的干预十分细密,从购物到物质配给等,都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不服从经济统制的言行,扣以“非国民”的大帽子,不经司法程序就可径直处分民众。据统计,仅1944年经济警察所检举的经济犯罪就达40691人,34991件。 林继文:《日本据台末期(1930~1945)战争动员体系之研究》,稻乡出版社,台北,1996,第183页。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总督府更是强化了经济统制体系,设立了“名誉警察制度”和“义勇警察队”,动员民间“协力者”加入监视机关为其统治服务。在殖民当局的机构调整上,为配合经济统制的需要,1940年在各州设产业部、厅郡设劝业课,1941年扩大总督府企划部,形成自上而下的经济统制指挥体系。陈慈玉:《战时经济统制下的台湾煤矿业(1937~1945)》,《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与此同时,总督府还积极动员民间力量推进经济统制的落实,各类组合(如水利组合、金融组合等)均受到当局的人事、财政控制,1939年,各生产、配给、价格和贸易统制组合达1572个。林继文:《日本据台末期(1930~1945)战争动员体系之研究》,稻乡出版社,台北,1996,第171页。在社会团体方面,还在皇民奉公会系统内组织了各类产业奉公班,遍及农、工、商等各个行业,将广大民众纳入经济统制的轨道上来。以下就各个领域的经济统制状况略做概述。
物质统制物质统制是日本战争状态下统制经济的核心,193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物质动员计划。随着战事的发展,美国对日实施禁运,钢材等重要战略物资日形紧张。1941年8月日本内阁通过的年度物质动员基本计划强调:“一、急速增强军备;二、确立在东亚共荣圈内重要物质的自给体制,特别是确保钢铁、煤炭的生产;三、确保国民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四、物质动员计划与海上运输计划的严密吻合。”总的目标是在尽可能的压缩一般民生需求基础上加强物质的管制以保证战争机器的运转。台湾经济年报刊行会编《台湾经济年报》,国际日本协会,东京,昭和17,第172页。
台湾总督府为配合全局,“七七事变”后陆续发布了详细的物质统制实施要纲,一方面对岛内的民生建设实行严格的物质配给,大幅度削减“事业的新设扩充”,另一方面将尽可能多的战略物质运送到日本国内,“期待本岛动员之物质大部分供给内地”。从总动员法的“物质统制令”来看,物质统制的内容包括:先期有钢铁、煤炭、液体、燃料、木炭、非铁金属、机械、纤维、化学工业品、皮革、橡胶、木材、食品、奢侈品。后又增加了石油、肥料、米谷、砂糖、麻、茶、肉类等等。先后发布的统制法令有《临时措置法》、《临时资金调整法》、《外币兑换法》和《国家总动员法》等大法及《挥发油及重油贩卖取缔规则》、《钢铁配给统制规则》等子法令。1939年总督府官房调查课改为官房企划部,全面负责物质动员事项,原属山林课的木材、矿务课的燃料、卫生课的医药品、米谷局的粮食、农务课的肥料和饲料等等部门的职责均由企划部统筹调剂。配套的统制法令有《煤炭配给统制规则》、《青果物配给等统制规则》、《台湾鲜鱼介生产配给等统制规则》、《牛奶及乳制品配给及消费统制规则》等,在具体的物质统制上,钢铁是重要战略物资,总督府成立了台湾钢材配给会社,由三井、三菱主导,统一岛内的钢材输入和配给事宜。机械是台湾实施所谓工业化的亟须物质,除了日本国内机械转移到台湾外,对于岛内的机械制造业也颁布了《岛内制作机械器具统制要纲》,采行严格的注册许可制度。此外,对于农机具、金属及废金属回收、纸张、化学品等,均制定了相关的统制法令,予以严格管制。
金融统制对日本来说,战时经济统制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战争物质的供给,金融的支持则是其不可缺少的条件。台湾战时金融统制一面配合所谓的生产力扩充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推进公债发行的顺利进行并维持物价在低位平稳运行。
在银行贷款方面,依据《银行等资金运用令》,将产业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产业即与军需有直接关系的基础产业得到融资的机会较大并享受优惠待遇,丙类产业即一般的生产力过剩的不急需的民生贷款受到限制,乙类产业则居二者之间,在资金宽裕时可予放贷。当然台湾的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历史上一直以米、糖和食品加工业为主,进入战争年代的工业化时代后增加了一些重化工业和军需工业,因此在金融支持的侧重点与日本内地及朝鲜都有所不同,制糖业及其副产品(与战争物质有关的酒精工业)也得到了较多的关照。不过,为了日本帝国主义战争机器的运转,对与战争有关的军需工业的金融支持还是占了绝对的优先,据《台湾金融年报》统计,在台湾事业别资金用途调查上,用于工业的资金比率1937年为931%,1938年为797%,1939年为699%,其次为商业、矿业、农林业和交通业等。台湾经济年报刊行会编《台湾经济年报》,国际日本协会,东京,昭和17,第279页。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也十分严厉,“严格抑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对于民间资金的汲取方面,随着台湾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南进基地建设的提速,来自日本内地的资金涌入台湾,企业存款额大增。台湾普通民众资金由于当局实施的低利率政策储蓄意愿不强,因而金融统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奖励储蓄”。政府给予台湾的储蓄任务是1938年5000万元,实际完成1亿元,1939年1亿元,实际完成15亿元,1940年2亿元,实际完成2亿元,3年翻了一番。台湾经济年报刊行会编《台湾经济年报》,国际日本协会,东京,昭和17,第286页。为达到目标,台湾总督府实施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包括开办鼓励储蓄演讲会、报纸杂志和小册子宣传、广播及标语宣传、学校宣传等,利用官府、银行、工厂、各社会团体、町会、部落会和新设的储蓄组合奖励储蓄。同时将储蓄与皇民奉公运动相结合,进行储蓄报国光荣的宣传。到了1941年底,全台有5308个储蓄组合,组合员789521人,储蓄金额6280万元。1943年增长为储蓄金额18400万元。在实际运作中,储蓄往往是半强制性的,各级层层下达目标,分配储蓄额度,对完成任务者给予表彰,不能完成任务者甚至于被贴上“非国民”的政治标签,且有经济警察的监督,民众没有自主选择的自由。所谓国民储蓄组合的成员大多(约六成)是农民,可见农村是战时台湾资金动员的主要对象。 林继文:《日本据台末期(1930~1945)战争动员体系之研究》,稻乡出版社,台北,1996,第190页。
劳动力统制战时在台日人山口一夫称:国家总力战胜败的关键在于人的因素,不仅战场需要大批青壮年,后方的军需生产部门也亟须大量的劳动力,这是近代战争的特色。台湾经济年报刊行会编《台湾经济年报》,国际日本协会,东京,昭和17,第141页。作为殖民地的台湾,情况与日本内地有所不同。在征兵制实施之前,作为直接战斗人员的需求很小,相反,随着台湾工业化的进展,工业、矿业和土建等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顺应此一情况,日本殖民者制定了《台湾劳务动员计划》,以适应战争朝长期化发展的形势,规划劳动力资源的统筹运用。在机构设置上,将劳务管理部门从文教局社会课改为总督府官房企划部劳务课,提升其层级。并由总督府总务长官为会长,成立了劳务协会,地方由各地方官员为会长成立市郡支会和街庄分会,协调政府处置对劳动力的紧急需求。为因应军需等部门对技术及熟练工人的需求,总督府颁布《学校毕业者使用限制令》,对工矿学校毕业生的使用必须经由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希望聘用该等学校毕业生须事先向总督府提出申请,总督府加以必要的审查后,向企划院提出,再由企划院根据日本、伪满洲国和中国的全体需求及供给数,设定综合计划,最终决定分配比例。
此外,对职业能力、工作时间、青少年雇佣、劳工迁徙、工资待遇等等,都有统制令加以规范。战争爆发后,随着建设所谓高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