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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迈开步伐,并且一批新兴的商业银行陆续建立起来,形成了商业银行体系。在多年探索企业化经营取得一些成绩的基础上,专业银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加快了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步伐,借鉴外国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在金融系统全面推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同时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了内部资金的合理调度,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手段,在业务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194年,全国银行改变了过去存款小于贷款的情况,出现了存差。 在银行资产总量中,贷款比重由过去的75%以上,下降到54。
1%;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5。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进展顺利。194年成功实现了汇率并轨和银行结算外汇制度。新体制下,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并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有条件兑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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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正式运行一年来,累计成交总额折合美元614亿,对改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改进市场汇率形成机制,加快银行企业资金清算速度,起了积极作用。6。
我国境外的中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境内的合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重要发展,数量逐步上升,并且其业务也已进入规范。
二、银行金融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金融立法工作成果丰硕。近十年来,由国务院和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各项金融法规、规章共计471件。特别是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四部金融大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奠定了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制基础。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为基石,以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多层次的、全新的金融法律框架,把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引进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不断完善银行金融法制建设,促进各阶段金融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保证金融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从193年到195年上半年,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规章,主要有1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3年9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193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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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4年3月国务院关于《结汇、贷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1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试行)
》等。这些法规和规章配合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了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到本世纪末,要建立起基本适应金融业务开展和金融监管需要的,由金融法律及金融行政法规、规章、金融操作规程四个层次组成的,初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到2010年使这个体系真正完善健全,满足各项金融业务,各种监管形式,各类调控机制的需要,使整个金融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章法适度,体系完整。
第四节 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提高金融立法的水平和加强金融立法的力度,在金融立法过程中贯彻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现阶段金融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活动关系,开展和管理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现分别叙述如下:1。贯彻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工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货币发行,统一外汇管理的方针。 实行管理金融和经营业务分工的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在金融业领域的具体表现。 该原则要求统一管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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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 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制定的业务办法和制度不准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基本金融法律制度。 国家的货币发行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必须纳入国家的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和平衡信贷规模、货币供应总量等。 涉及金融全局性的重要的基本金融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国家对外汇资金的收支、持有、使用、经营,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管理,中央银行管理、经营国家外汇黄金储备。国家同时给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允许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开展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银行与非银行各金融机构之间在业务上实行分业经营。2。稳定币值以及坚持发展经济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货币政策和信用制度相适应,保持社会供给总量和社会需求总量的基本平衡,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控制货币供应量和控制信贷规模是实现社会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的重要的间接手段。 这是因为,一方面信贷和财政分配的货币资金所形成的购买力,要与一定时期国民经济所能提供的商品总量大体保持平衡。 如果财政发生赤字,就意味着一部分财政分配所形成的购买力,没有相应的商品保证。 这会使总供给和总需求失去平衡。 另一方面,货币资金所形成的购买力,还要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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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商品构成相适应。 商品结构如果不合理,也会使一部分购买力不能实现。这些都会使再生产的结构比例不协调,而造成国民经济不能健康发展。币值的基本稳定是我国的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也是货币流通规律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货币的经济发行,保持人民币币值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从金融对经济的调节机制看,一方面是通过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使之与总供给相适应,这是规模调节。 另一方面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的投向和利率杠杆,调节经济结构的比例,这是结构调节。 从再生产的观点看,信贷资金的结构和投向的变化,意味着一些部门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要变化,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 金融的规模调节和结构调节的作用是灵敏和有效的。 中央银行是控制货币供应和控制社会需求的总闸门,是宏观经济的重要调节者。中央银行的重要任务是控制通货膨胀,保持币值稳定,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因此,认真贯彻货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坚持币值稳定的方针,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又是我国金融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3。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一般地说,经济效益是衡量经济活动成果的尺度,也是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经济效益可以从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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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也可以从单个企业考察。 从货币资金的运用来看,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周转,反映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资金周转越快,表明再生产过程越顺利,经济效益越好。 信贷资金的运用效益,不仅对金融机构本身,也对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具有综合性和能动性的特点。 在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方针下,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更应当作为银行金融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信贷资金的特征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 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好,信贷资金的运用效率则不高。 为了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试行)
》作了一系列规定,除了经营宗旨和企业化的规定以外,一是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人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碍收回贷款,非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本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度,按贷款政策发放贷款,提高资产运用效率,保障贷款安全。 银行还应当保持足够的支付能力,保证各项债务能按时偿还。二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三是银行办理转帐结算要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但是规定了风险制度,如存款准备金制度,呆帐准备金制度等,以弥补经营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是规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以合法的商业行为签发的票据为限。4。统一管理外汇和外债的原则。外汇通常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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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 为了保证本国货币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我国对外已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 表现在:外汇政策和法规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发布;人民币汇价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外汇收支计划由国家编制和平衡;外汇资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向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但又为了调动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积极性,国家实行结汇售汇制。所有这些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使有限的外汇资金能够运用到国计民生和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保证国际收支的平衡和货币金融的稳定,并维护国家权益。在外债方面,为了防止多头对外举债,避免汇率风险,维护国家信誉,必须从宏观上加强对全国外债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外债信息,随时了解、掌握全国外债签约、拨用、偿还的情况,尤其是要控制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商业贷款,使借用国外资金置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做到借好、用好、还好,以利于经济发展和我国在国际上的信誉。5。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是对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组合进行协调,在执行国家金融法规、产业政策和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获取较多利润,为国家和投资人增加积累,为银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条件。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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