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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93—
助,促进会员国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 世界银行的会员国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资格为前提,即任何国家只有首先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然后才能加入世界银行。 各国参加世界银行又是以认股的方式进行的,会员国认购世界银行股份的多少,一般根据各国的经济和财政力量,并参照在基金会组织中认缴的股份额而定。 成员国的投票权基本上同认购的股份成正比。到1986年为止,它已经有150个会员国。 世界银行年会都由各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参加。 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规定,世界银行设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总裁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公职人员(见世界银行组织机构示意图)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理事由各世界银行组织机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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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银行法概论
会员国指派;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并全面主持世界银行工作,执行理事其中五位由银行最大股份持有国指派,他们分别是美、英、法、德、日。 其他执行理事分别由各会员国按地区选出;执行理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担任。总裁是该行行政公职人员的首脑,负责日常业务。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有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成立)和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成立)。
世界银行的资金由会员国认购的银行股金、营业收入和在各国的贷款等三部分构成。 现有资本总额由成立时的100亿美元增至1982年底拥有批准的资本为800亿美元。1980年5月,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以来,国家指派一名代表参加了执行理事会,按规定认购了世界银行股金。世界银行向我国承诺的贷款额达55亿美元,我国已经从中支付了20多亿美元。①世界银行贷款已成为我国对外借款的主要渠道,我国利用这笔贷款中,能源、交通、运输、工农业建设等方面的重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80%,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亚太银行亚太银行是区域性开发银行,成立于1965年11月3日,总部设在菲律宾的马尼拉。 其宗旨是通过在亚太地区内外集合金融和技术资源,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 亚太银行权力机构为执行理事会,由12人组成,从1965年至1989年5月参加的会员国有47个国家和地区。
①1988年1月21日《经济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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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104—
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身份加入亚太银行,并参加执行理事会。我国加入亚太银行后,根据亚太银行宪章规定认购股本16。
17亿美元,占亚太银行成员认缴总股本的7%,是仅次于美国、日本的第三大认购国,1986年5月我国政府首次派代表团参加亚太银行理事会第19届会议。 我国加入亚太银行使它真正具有亚太地区的性质,扩大了我国同亚洲国家与地区的经济金融合作。 自我国加入亚太银行以来,我国与亚太银行的关系获得了稳步发展,尤其是信贷业务最为突出。(四)非洲开发银行及其基金组织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国家的区域性金融组织。 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1964年9日成立,1966年7月营业,行址设在象牙海岸首都阿比让,至今除南非外,非洲国家全部参加。 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定资本为2。
5亿记帐单位,到1976年6月法定资本增加为8亿记帐单位,每记帐单位价值为0。
8671克纯金。 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该行业务分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两种。1972年7月,设立“非洲开发基金”
,由22个非洲以外的工业发达国家出资,对非洲国家提供期限达50年的无息贷款。1976年2月该行和尼日利亚政府共建“尼日利亚信托基金”
,向成员国提供贷款。1985年我国加入非洲开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与非洲进行合作的渠道,有利于贯彻我国对非洲经济合作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精神。(五)国际清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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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是主要西方国家政府间的金融联合组织。根据1930年1月20日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于同年5月组成。 成员国有英、法、德、意、比、日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银行团,行址设在瑞士的巴塞尔。后来,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其他各国以及南非的中央银行也相继参加。 其宗旨最初是办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德国国际清算问题。1933年后转办各国间的清算业务。 从1973年6月起,又成为欧共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兼办各国中央银行间“互惠信贷”。现在它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共同协商货币金融政策中心。我国于1985年正式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往来关系。在该行开设了外汇及黄金存款帐户,该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与各国中央银行广泛接触的场所,也是从国际上融通资金的一条渠道(六)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全称是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 它成立于1956年,其创始成员为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斯里兰卡五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至195年10月,该中央银行组织已有17个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尼泊尔、新西兰、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韩国、斯里兰卡和泰国。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的宗旨是增进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合作,促进中央银行中有培养前途官员的专业发展。 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每两年一次理事会会议(单数年)
、一次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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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讲习班(双数年)
以及每年一次银行监督官会议,由各成员轮流承办。其中第21届理事会于195年在北京举行。
二、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国际金融方面的公约的概况
198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特命全权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华盛顿世界银行总部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随后,我国国务院作了关于核准该《公约》的决定。 由此,我国即成了该《公约》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创始会员国。《公约》是在世界银行主持下,经过多年的酝酿制定的。1985年10月在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并向世界银行所有成员国及瑞士开放签字。至1988年7月,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30个国家批准、核准或接受了该《公约》。
《公约》共11章,67条,以及序言、两个附件和两个附表。《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向外国投资提供非商业性风险的担保,促进生产性投资更多地流向发展中国家。 为达此目标,《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并为其作了一系列周密安排。1。
机构是一个由国际公约创设的,专门为国际投资进行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拥有自己的资本来源,即会员国按照其在世界银行的资金份额比例分摊的股份数额认缴的股金。2。
机构为国际投资提供4项非商业性保险业务。a。
货币汇兑险;b。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c。
政府违约险;d。
战争和内乱险;同时它还为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及投资者提供方便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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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机构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的一名代表组成。 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机构内处于同等地位,从而加强合作,《公约》特别安排这两类国家在机构中的股权地位应达到均等。该机构一般业务机关为董事会,世界银行行长为董事会的兼任主席,总裁在理事会的控制之下处理机构的日常业务。4。
会员国与机构之间或会员国之间对该《公约》的解释或实施发生争议,均应提交董事会裁决,对此裁决不服者,还可以请理事会作出最终裁决。 机构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首先应致力于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如果谈判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有关担保权人或分保人的争议,应直接提交仲裁。5。
按照《公约》的规定,机构可以和各会员国国内投资保险机构或其他私营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如提供再担保,但它并不能取代国内保险机构的作用,而只起补充或加强的作用。 多边担保也不得与会员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冲突。 相反,它旨在促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得到更有效地实施。 我国加入《公约》,是我国为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而采取的新步骤,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时对非商业性风险的疑虑,增强他们的信心与安全感,为吸引外国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些年来,我国参加的国际金融方面的公约还有国际金融公司协定,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等。 我国政府还同欧洲投资银行签署了一项向我国提供长期投资贷款的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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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504—
第十七章 香港银行法概述
第一节 香港银行法概况
一、香港银行的密度和结构及形成原因
香港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它是位于发展中国家比较集中的亚洲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一)香港的银行密度金融学家计算银行密度是采用每万人拥有银行家数来表示的,认为密度达到1。
00时,①可称为世界银行高密度国家或地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志之一是银行的密度高。1987年,香港有人口552万,银行营业门市共有1546家,每万人拥有银行2。
79家,这还不包括被称为“二级银行”和“三级银行”的267家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密度几乎占世界首位。(二)三级银行制香港的银行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类:持牌银行、持牌存款公司和注册存款公司。 根据1986年《银行条例》的规定,持牌银行必须达到发行的股票和已收资本不低于1亿港币的规模,接受公众存款不少于17。
5亿港元,拥有资产不少于
①每万人中有一家银行时,就认为达到银行高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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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港元。 如果海外注册银行申请香港银行牌照,它拥有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40亿美元。 持牌银行获得发牌后,它们的存款利率必须受到银行公会制定的利率协议限制。 它可以经营任何数额的活期存款,包括三个月期以内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业务。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是“第二级银行”。根据1986年《银行条例》规定,申请这类牌照者应发行股本不低于1亿港币,已收资本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