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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不足,在承付期内解决不了,可推迟五天。地委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二)同城结算及其方式同城结算亦称“本埠结算”
,是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 同城结算方式不能用于异地。 参加同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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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方行、处,必须能够同日记帐。 同城结算方式均规定金额起点,不足起点的收付,由单位使用现金结算。 但对电话费、水、电费等经常低于起点的个别结算,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起点。 对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金库拨付款项签发的支票凭证,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同城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支票结算、委托银行付款、限额支票等。托收无承付适用于公用事业,是无条件付款,没有承付金,没有商量余地,由单位签定合同。支票结算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现金支票可以代替转帐支票,但转帐支票不能提取现金,适用范围是商品贸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支票的金额起点原来是10元,现在是30元,灵活掌握到50元。有效期为10天。支票必须有印鉴。支票容易出的问题是逾期支票和因保管不当被盗。委托银行付款就是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其帐户中的款转到收款单位。限额支票是付款单位从自己的帐户中将款取出来。 限额支票由银行开。(三)结算纪律的规定目前一些银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的情况比较严重。为此,要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 按照历来的规定,结算纪律有:1。
凡银行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迟于次日下午发出;2。
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客户,提高当天的进帐率;3。
汇出、转汇和汇入银行都要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结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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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4。要树立全局和服务观点,加强各行之间的配合和支持,改进结算服务;5。
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和延压、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要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赔偿利息。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191年7月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统计中,又再一次强调指出托收承付结算拖欠款扣罚滞纳金措施的实施,使一些地区和企业的资金调转和货款回收速度明显加快。194年10月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在市场竞争的形势下,严搞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为实现银行结算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三、结算制度的改革——“三票一卡”制度的使用
(一)结算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 它对减少现金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保证经济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克服在银行结算上存在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腰缠万贯”进行采购,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占压多的状况;为了纠正结算制度中存在的结算方法不方便、不灵活,结算方式过多,结算手段落后,效率低,行政干预过多,管理薄弱的现象,按照银行结算必须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对现有结算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 通过改革力求使我国结算制度简化手续和结算方式,减少限制条件,发展“三票一卡”信用制度,使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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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与银行信用、融通资金相结合;同时采用先进手段,加快结算制度,加强结算管理,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保障结算的更好运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服务。(二)结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198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精神,我国结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
放宽开户条件。 为方便、引导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个人开户、办理转帐结算,个体工商户、城镇承包单位和农村承包户、专业户持有营业执照或承包协议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银行或信用社都要允许开立帐户,并下放审批权限,减化手续,为开立的帐户服务和保密。2。
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 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其中汇票又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首先,要改进银行汇票。 所谓银行汇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其次,全面推广商业汇票。 所谓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关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执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再次,试办银行本票。 所谓银行本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凭以办理结算的票据。又次,扩大支票使用范围。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最后,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非现金结算的一种支付工具,是由银行发行的、专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支付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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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废止不适当的结算方式,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对托收承付、现行的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除外)
、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六种结算方式予以取消。 为便利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主动付款和主动收款,保留、改进汇兑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 汇兑、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委托收款,扩大适用范围,既可以用于异地,也可以用于同城。 凡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这种方式。4。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结算手段电子化进程。5。
完善银行结算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并适当调高银行办理结算的收费标准。6。
减少行政性干预与监督,加强法制管理。 为保证客户开户和转帐结算的正常进行,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维护客户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 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坚持依法管理,保证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
四、贯彻《票据法》,加强结算管理
1988年实行的银行结算改革,其初衷是建立以票据为主体的结算制度,要求改进银行汇票,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但几年来的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各种票据结算业务特别是商业汇票,不很受欢迎。 究其原因,这同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有关,也同这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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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票据行为还不规范有关,使得票据债权人权益没有保障,债务人责任不受约束。《票据法》的颁布与实施,规范了票据的行为,把结算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结算改革向法制化迈进,并使结算原则及有关规定有了法律保障,从而使结算的主要原则如“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不再是一句空话。因为《票据法》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信用制度,该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信用观念,克服信用观念淡薄和纠正信用行为不受约束的状况。 同时,实施《票据法》也有利于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促进稳健经营,有利于企业搞活资金。 在企业资金流动经常遇到堵塞的情况下,只有贯彻《票据法》,依靠法律才能更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广,涉及面宽,并关系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个人。而在过去的结算工作中,由于支票退票多,票据交换入帐时间长等原因,人们对票据的印象并不好。 通过贯彻《票据法》,一方面要普及票据知识,另一方面还要转变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使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要以信用来约束自己,并转变过去“没有钱找银行”的旧观念,树立起“向信用要资金”的新观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央银行提出的建立票据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票据结算服务,并把积极推广票据业务特别是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服务的重要内容,以加速单位资金周转和增加银行存款。 同时,其他金融机构也应改进工作,加速票据周转,增强责任心,作到不压票,不延误,并研究改进票据交换的方法。 而且银行在加强结算服务的同时,也不应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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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监督,特别是严防假票、变造票等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五、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运用
(一)信用证结算的概念和特点在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强调了“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现票据化”的重要内容。 也就是说突出了信用证的结算形式。所谓信用证结算,是异地转帐结算的方式之一。 从国内来说,它是购货单位将款项预先交存银行专户存储作为保证金①,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委托书,通知异地销货单位的开户银行转告销货单位,销货单位按照合同或信用协议的规定发货,由销货单位开户银行代购货单位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般程序见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程序图。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要求是:购销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信用证存款专户存储,不计利息;开出信用证的金额起点,每份为100元,并规定每次结付款项的金额起点为30元;每份信用证只准对一个收款单位办理结算,购货单位不得中途改变收款单位;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销货单位必须根据合同向购货单位发货或由其自行提货后,银行才能
①保证金,亦称“结算保证金”或“信用证保证金”
,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而预先交存银行作为保证的资金,银行据此开出信用证委托通知销货单位发货。 这种事先交存保证金的结算做法能在购销双方尚未建立结算信誉的情况下,保证收货单位及时收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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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信用证只能付款结算不能支取现金;信用证规定有效期满后,应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经购销双方同意也可提前撤销信用证。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程序图
这种信用证结算方式,能保证收款单位及时收到货款,有利于防止付款单位拖欠。 但由于需要事先向银行交存不计利息的保证金,因而增加了企业的占压资金,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周转,同时手续也比较繁琐。(二)信用证结算是我国对外结算的主要方式国际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在西方国家中,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都使用票据。在国内结算中,以支票形式为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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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本票所占比重不大。在国际结算中,以汇票形式为主,本票和支票退居第二位。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以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不同国家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间的货币收付,这就叫国际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