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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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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权。 人民币票券、铸币的种类和票面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设计,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并对人民币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严格禁止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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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银行法概论

    二、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人民币的发行程序是指人民币发行的步骤和方法,是属于人民币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历来的规定,特别是《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以及《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规定,我国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提出和审批人民币的发行计划。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货币供应和货币发行计划(包括发行额度)

    ,报经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第二步:通过在银行内设置的发行库办理发行业务和保管调拨发行基金。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简称发行库。 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决定设置。 在总行设置总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置分库,在地、市分行设置中心支库,在县支行设置支库。 各级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发行库的具体任务是:1。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额度,统一调度货币发行基金。2。

    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决定,具体办理货币发行工作和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工作。3。

    统一保管、调运发行基金,调剂市场各种票币的流通比例。4。

    办理全国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正确全面地反映市场货币投放与收回情况。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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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62—

    基金是发行库保管的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 它不是流通中的货币,是待流通中的货币。 因此,发行基金不是现金。 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各地分、支库所保管的发行基金,只是总库的一部分。 下级发行库的发行基金出库或调拨必须凭上级发行库核定的出库限额或出库命令办理,没有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发行库对保管的发行基金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过去《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货币投放与回笼的渠道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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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银行法概论

    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的库款。现在通过制定《人行法》把这一规定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即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这些规定富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第三步:通过行内设置的业务库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见货币投放与回笼的渠道图解)。

    货币流通示意图

    业务库是指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外营业的基层行处,是为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而设置的现金库存。 业务库与发行库是不同的,发行库保存的是发行准备基金,由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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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62—

    统一管理,而业务库的现金是日常周转金,是属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在实际货币发行中必须严格区分发行库与业务库的界限。各级行处业务库保留的现金,必须核定库存限额。在营业过程中,如果业务库现金不足,发行库应根据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将出库限额之内的发行基金拨入各行处业务库,这就是货币投放。 业务库超过库存限额时,必须及时交回发行库,这就是货币回笼。 发行库与业务库调拨关系见货币流通示意图。 人民币发行业务便是通过这两库往来调拨完成的。第四步:按照货币的流通情况和人民币币制改革的需要,还要注意不断组织新版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并负责对损伤的人民币票券、铸币进行回收和销毁。总之,我国现在货币发行的顺序是按照《人行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各行处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第四节 人民币流通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货币的流通规律及其流通领域

    遵守货币流通规律,是做好人民币管理的前提。 货币流通规律已在第三节第一问题做了简述,在此不再赘述。我国人民币主要在两大领域进行流通:一是现金流通,二是非现金流通。 所谓现金流通是指用现款直接进行收付的货币运动;非现金流通是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银行将款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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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银行法概论

    付款单位帐户上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上的货币运动。

    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现金流通的管理,我国政府历年来对人民币现金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所谓现金管理是指对流通中的货币所进行的管理。 这是货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早在1950年4月,政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的现金管理的决定》。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又在总结现金管理经验和建国以来现金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于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草案共4章24条,对现金收支的管理和范围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个《条例》不仅强调加强对现金的管理,而且还从实际出发,放宽了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结算起点,简化了一些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申请使用现金的审批手续,废止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结算方式,改革了非现金结算方式等。该《条例》自198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新的现金管理条例是我国现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主要内容是:1。人民币现金管理的对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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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62—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2。

    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各级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

    现金使用的范围包括:(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4。

    鼓励和保护非现金结算: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支票支付。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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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银行法概论

    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付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5。

    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用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6。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规定和控制坐支的办法:(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7。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贷款与异地采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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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62—

    货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或银行汇兑方式支付。8。

    对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规定了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9。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1)开户单位有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者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①对现金结算给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②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③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④用不符合财政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⑤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⑦互相借用现金的;⑧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⑨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保留帐A B外公款的;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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