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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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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41—

    干部的管理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善一线储蓄人员生活、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又次,应当加强储蓄存款的成本核算。 克服储蓄存款经营目的的盲目性、规模的局限性和利益驱动机制的片面性,并防止储蓄存款成本的过快增长。 为此,要牢固树立“储存必盈利”的思想,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体系,完善储蓄成本考核制度,实行银行系统内部资金商品化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全行吃资金“大锅饭”的局面。 最后,还要适应形势的变化,适时开发新储种,推进电脑化建设。(三)对存款人保护的规定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开展业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有风险的行业,其业务涉及了千家万户,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各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的基本宗旨。 我国《商业银行法》充分体现了对存款人保护的原则,不仅在总则中作了规定,而且还以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保护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这是对存款人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下:1。对储蓄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储蓄存款的基本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这是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为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规定的具体表现。 这一原则赋于存款人较大权利,即存款自由,存款有息。 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存款人实现上述权利应履行下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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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银行法概论

    务:(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出,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作为准备,以备存款人提取,但所留的现金准备并不能留在商业银行自己的金库里,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这样在中央银行的参与下,通过存款准备金这一物质基础来保障存款人取款自由。(3)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以上三项规定保障存款人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权利的实现。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应履行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商业银行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对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其经济、民事、行政的责任。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还必须克服银行和非银行的混业经营,坚持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因为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发生信用危机,乃至于破产时,存款人的利益面临巨大危胁,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作了“接管”的规定,作了“破产清算”的规定。 这无疑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一种保护。 但为了更有利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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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51—

    照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做法,还可以建立起雇方或行业性的存款人保护制度。这一方面可以保护单个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保值储蓄的规定

    (一)保值储蓄的概念和内容的实质1。保值储蓄的概念。保值储蓄即保证储户3年期及以上期限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不低于实际物价上升幅度,这是用经济办法吸收储蓄存款的新尝试。2。保值储蓄内容的实质。保值储蓄是在我国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举办的一种特殊储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在全国城乡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它是指3年、5年、8年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在储蓄期满时,银行除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还要把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与利率的差数补给储户,使储户的全部收益不低于存款存入时的实际币值。 也就是不管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多少,储户本金的价值将给予保全,但不再付给实际利息。 当然在物价上涨率小于利率时,银行要按利率付利,这时储户拿到了利率大于物价上涨率部分的实际利息,不过此时保值储蓄的意义已经消失了,实质上已转成为普通储蓄。 为存款本金保值,不再支付利息,这就是保值储蓄的实质。为什么不能规定在保本的基础上再给储户支付利息呢?

    因为:(1)银行无力支付那么多利息。 银行按照保值原则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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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银行法概论

    收储蓄存款已经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现象。 如果在保值之外再支付利息,则银行自然要发生更多的亏损,这是银行难以长期支撑的。(2)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参加保值储蓄虽然只能保值,但较之于货币放在家里或购物保值均要优越得多。 所以,银行开办保值储蓄,很快就受到群众的理解和欢迎。(二)保值贴补率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12月12日发布并从190年开始按月公布了关于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的存款贴补率。 这种贴补率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计算的。 保值储蓄是与物价挂钩的,物价上涨,贴补率就要上涨,物价下降,贴补率就要下降,他们之间成正比。例如:从1988年第三季度至1989年第三季度,物价变动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三、四季度和1989年第一季度,物价上升很猛,参照当时的物价指数计算的贴补率都很高,年贴补率均在12%至13%以上;第二阶段是1989年4月至6月,物价比较稳定,贴补率有所下降;第三阶段是1989年7月至11月,物价持续下降,所以贴补率明显下降。这样,按三个阶段高低平均计算,在保值储蓄存款期内物价上升幅度还是略高于三年期存款年利率,再稍给点补贴。 如果物价指数再继续下降,以后保值储蓄存款就只付给利息,不再有贴补了。 相反,今后物价上涨超过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存款年利率以上,银行仍给予贴补。(三)保值储蓄的意义和法律保护1989年在保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同时,货币发行量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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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51—

    下来,通货膨胀已基本被抑制,物价已经趋于稳定。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城乡储蓄存款出现了大幅度上升。1989年储蓄存款增加了134亿元。这就保证了银行必要的资金来源,使1989年在货币发行只增加212亿元,比1988年的680亿元少增加470亿元的情况下,银行增加贷款1800多亿元,基本上保证了重点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1989年我国所以能够取得经济有一定增长,物价又逐步趋于稳定的成绩,主要是由于储蓄存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1989年储蓄存款所以能够有很大的增加,重要原因又在于银行举办了保值储蓄。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人们在银行最大的顾虑就是存款会不会随着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而“越存越少”。

    保值储蓄正是解决了人们这个疑虑,能在心理上给人们以安全感。 因此,保值储蓄在治理整顿和实行双紧方针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总之,长期保值储蓄好处明显。 它可以避免储蓄存款人因物价上涨所蒙受的损失;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对促进市场稳定、平抑物价,具有积极作用。 为此,我们认为应当制定保值储蓄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二——发行金融债券及其规定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 发行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可以扩大筹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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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银行法概论

    道,解决特殊用途的资金需要。发行金融债券与吸收公众存款一样都是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组成部分,它能为银行的经营筹集资金;但二者由于筹资渠道不同,用途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集中表现在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于存款利率,且金融债券可依法转让。我国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时,于1985年开始的,以便更好地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金融债券主要由当时的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现行的各类商业银行)

    发行的,其他金融机构也有少量发行。截止190年底,共发行金融债券284。

    57亿元,除已偿还195。

    11亿元外,尚有余额89。

    46亿,占全部债券余额7。

    3%。191年计划发行70亿元,1至8月已发行62亿元,偿还旧债40亿元,到191年10月底,还有余额97。

    6亿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8。

    29%。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特种贷款,解决国家计划内经济效益好的在建项目工程扫尾、工程建后急需的流动资金以及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部分。 金融债券利率及其支付方式分为固定票面利率,固定期限,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贴现金融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保值金融债券;浮动利率金融债券五类。 发行对象是面向社会公开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全部由投资人自愿认购,极大部分金融机构均采取自销方式,个别金融机构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如1988年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委托交通银行组织承购包销银团,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商业银行法》第3条经营业务中规定,“发行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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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1—

    券“。

    第45条又规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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