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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更不能从私利出发满足某些不正当的要求。 这就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办理业务过程中,既要树立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性,又要增强作为办理、经理金融业务机构的服务观念。 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时间,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使得中国人民银行能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总之,为整个金融系统提供支付和清算服务等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 忽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是不应当的。
第八节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预算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的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审计和监督。实行这一财务预算管理,改变了先前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其好处是使中央银行更加集中精力依法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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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央银行会计工作在整个金融调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它是货币政策实施和传导过程的终端,另一方面,它又是连接货币政策实施主体和调控对象的纽带。 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这一地位与作用是在通过办理各项会计业务中得到体现的。
第九节 行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强化中央银行法律地位和职权,维护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法》分别规定了违反货币印刷发行流通管理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违反金融监督管理的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遵守银行纪律、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1。
关于行员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规定。如《人行法》第1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第50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关于行员保守秘密的规定。 如《人行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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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保守秘密。“第49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关于行员遵守信贷、担保纪律的规定。 如《人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47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违反《人行法》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4。
其他的规定。包括要求行员遵守银行纪律,廉洁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金融资产的行为。 这些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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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在我国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必要性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建立政策性银行,发展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好处是:(一)
解决长期以来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即国家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致使这些银行政企不分,管理行政化趋向严重,并且这种扭曲的行为,还使这些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运用、利息和利率、财务核算等方面,始终不能按商业原则行事,不能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同时,还由于这些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数量不同,也不利于经营放款的客观评价和平等竞争条件的形成。 再加上这些国有专业银行在比例上的绝对优势,容易形成垄断的局面,导致金融体系缺乏活力。 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就可以减少和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二)
可以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保障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所谓基础货币,即货币基数,是指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额与社会公众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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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现金之和。在割断了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联系之后,则政策性贷款的投放是直接由政府基于政策上的原因而进行的,而基础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的货币供应量(变量)
,也是银行体系的存款扩张货币创造的基础,其数额的大小,会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减的变化。 所以,割断了这两者之间的直接联系,就能使中央银行获得控制货币的主动权。所谓政策性金融,一般是指在相关的专业性领域或者开发性领域,利用特殊的金融手段,直接为配合贯彻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而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直接投向的项目也往往是一些社会效益好,但银行自身效益并不高然而又是具有国家政策需要和具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我国建立经营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是由于一方面我国实行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担负着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因此,在我国除了有强大的中央银行之外,还必须有若干个以从事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存在,需要这些银行对我国的重点建设投资,对基础产业发展投资,为支柱产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而这种支持,需要运用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和国家信用及国际信用进行投资,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性金融业务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指导。所谓商业性金融,是指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活动及其管理的总称。 它是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性、流性、安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的金融业务。 其主要特点是:(1)在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是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的信用机构。(2)这种金融业务能够创造支付工具,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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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汇票、本票等。 当这类支付工具投入流通后,具有乘数扩张和收缩的作用。(3)这种金融业务是直接为企业和个人开立帐户,具有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并且可以开展各种信用业务和信用工具,具有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和综合性。(4)这种金融业务的组织形式有不设分支机构的单一制,有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分行制,还有由股份公司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集团制。 商业银行的功能,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谁掌握了商业性金融,谁就能谋取利润。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就能为国家赚钱,就能大量吸收存款用作放款的资本,并通过收取放款利息和提供金融服务谋取利润,支付储户的利息。 二是通过广泛地吸收存款,多种渠道地发放贷款,搞活资金流量,加速资金周转,从而促进商品交流和生产的发展。 三是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国家中金融体系的主体。 任何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建立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体系,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力军,其他专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起辅助作用。因此,它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就必须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业务。由此可见,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有严格区别的。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真正分离,搞好政策性金融业务,除了建立必要的政策性银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政策性银行要防止商业化和非银行化。 政策性银行虽然不以利润为经营目标而区别于商业银行,但是丝毫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就可以放弃利润的获取,政策性银行毕竟还必须坚持保本经营,故而仍要遵守一般的信用原则,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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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将货币借给承贷者时,仍有收回本息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必须防止政策性银行的非银行化。 同时,也必须防止政策性银行在经营中把自身利润的追求凌驾于政府整体政策之上,而与商业银行争利润,争项目,最终使得政策性银行的存在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也必须防止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2)
应注意降低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由于政策性银行所承担的政策性贷款项目周期长、数额大,故而风险程度也高。 为了实现保本经营,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做到银行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收回,使得不致于造成资产损失。这就必须严格坚持贷款的发放条件,即贯彻审贷分离制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强化贷款后的检查管理,建立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建立信贷资产风险量化考核指标,推行以抵押贷款担保为重点的担保制度。
第二节 关于开发银行的规定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作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框架体系之一的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 开发银行主要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 同时,开发银行还负责管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投资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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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用国家核拨的资本金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股本投资,并且调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组织机构,将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