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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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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刘隆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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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

    第三版序言金融立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从五个方面把金融及其立法与加快市场体系培育,转变政府职能,发展、引进外资,加快地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联系起来,充分阐述了金融及其立法与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及其立法在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中的显著地位和重大作用,从而把金融法制建设提到了空前的高度。 而当今世界无论是老牌的英美式市场经济还是新兴的亚太式市场经济(“四小龙”)

    ,它们既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也是金融及其立法很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伦敦、纽约、东京、香港便是世界金融中心。 而我国的经验也表明1979年以来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开放程度也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速度与规模,货币的供应、信贷的投放也总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 总之,市场经济愈发达,金融及其立法愈重要,愈完备。 面对这种实际的理论和客观情况,一些同志对金融及其立法的重大意义估计不足,金融体制改革放不开,立法步子跟不上,我们认为金融及其立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和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及其立法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所谓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商品经济,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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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宏观指导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也是按照市场要素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使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地得到运用的一种经济模式和方法。这种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一般需要具备五个要素。一是参加这种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具有相当独立性和积极性;二是发育的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三是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充足的商品供应;四是货币流通和宽松的金融环境以及规范化的金融秩序;五是国家有力的宏观调控。 这五个方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相互联系、不可缺少的市场要素,不言而喻,金融及其立法在市场经济中是占有何等重要的位置。所谓金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它一般是指同货币流通与银行信贷有关的一切活动,如货币的发行,存款的组织,贷款的发放,国内外汇兑的往来,以及贴现市场和证券市场活动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市场,运用金融工具,从事金融活动,进行金融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简称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以中央银行法、各类商业银行法为主体,兼有其他各种非银行金融组织机构法为辅的金融组织法体系;包括以人民币统一市场的货币法为主体,兼有《证券交易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保险法》、以及《信贷法》、《储蓄法》、《信托法》在内的金融市场法体系;还包括以《票据法》为主体,兼有《结算法》、《信用证法》等在内的各种金融工具法体系。可见,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及其立法像蜘蛛网一般布满全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像人身的血液一样循环运动而赋予社会生机,它不仅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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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员和分配社会资金,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有效形式。 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市场的构成要素来说,各类银行以及非银行的金融组织机构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人民币市场、债券、股票市场等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是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支付手段、储蓄和国际结算手段,其作用更是举足轻重。 正所谓“事情千百条,全靠货币来搭桥;商品千万件,要靠货币来交换。”商品交换货币是媒介,没有货币交换也就没有现代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还告诉我们,无论是商品价值规律,还是社会供求规律以及市场竞争规律,说到底都要遵守货币流通规律。 即流通过程中货币需要量的规律。 如果货币发行总量(或投放总量)与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成正比(或相等)

    ,市场经济运行便处于正常状态;如果货币发行总量(或投放总量)与商品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成反比,即发行货币总量(或投放总量)

    大于或少于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便会出现两种倾向:或者市场银根松驰,通货膨胀,市场紧俏,呈现“抢购风”

    ;或者市场银根紧张,市场疲软。 人们要认识和遵守货币流通规律,必须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即货币供应长期持续的稳定增长,具有相对稳定的单位币值和物价水平)

    ,就必须进行货币立法,确立货币的法律地位,严格货币发行的原则和程序,规定货币发行的数额、种类和主管机关的权限,确认货币流通的渠道和方式,追究妨害货币发行与流通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必须尽快制定同货币法相配套的金融立法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可见,金融及其立法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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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银行法概论

    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素之一。

    二、金融及其立法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向导

    按照市场要素的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①,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②和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③,国家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计划指导”。

    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手段。 宏观调控的内容很多,围绕市场对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主要做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计划、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工作,处理好建设与生活、积累与消费、各部类比例关系、产业和行业结构以及生产力布局问题,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 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很多。 金融部门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首先,实行正确的利率、汇率、利息和股息政策,这种经济杠杆的起伏作用,体现奖惩政策、倾斜政策,对吸引、积聚资金和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对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配置与有效使用很有意义。 其次,实行各种鼓励投资措施。 如开拓货币市场上的拆借与贴现的资金

    ①在所有制方面,公有制居主体地位,其他非公有制为补充;在分配制度方面,按劳分配居主体地位,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在宏观调控上,国家把人民的各种利益结合起来发挥计划和市场的长处。②现代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具有平等、公平、自由的竞争的优越性,从而带动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手段的一致性和效益的提高。③市场经济有盲目自发的无政府状态,以及两极分化,从而也会带来严重的经济被动和某些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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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量,发展短期债券、票据市场、长期债券市场,鼓励经济主体投资的欲望,刺激和调动其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第三,控制银行信贷规模,切实转变我国信贷投放长期偏松以至失控的状况,规范各货币供给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赋予中央银行较大的独立性和控制货币供给的自主权,加快各专业银行(包括综合性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和实行企业化经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工具,科学确定信贷规模的合理界限(法律界定)。总之,充分利用金融部门的这些经济杠杆、经济手段引导市场的走向(包括生产技术、资源配置)

    ,体现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意愿。并且金融部门这种宏观调控手段如晴雨表一样反映灵敏,手段硬,见效比较快。 国家对这些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的运用,不是靠行政权力随意进行,而是要通过制定除货币法、票据法以外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市场法、金融工具法等。 所以,金融及其立法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金融及其立法是保障和监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兴旺繁荣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金融部门一方面要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宏观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壮大和发展银行自身的实力,实现银行的企业化转变,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发展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渠道,建立和完善各种金融机构。 这是九十年代金融部门面临的两大任务,既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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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又是挑战。 在服务的同时,发展自己,更好地服务。 金融部门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为公司、企业的发展提供贷款、管理、结算方面的金融服务,加强企业资金跟踪管理,减少经营风险,保护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周转。 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市场经济发展,金融部门也负有重要的责任。 金融部门历来是经济犯罪分子进攻的目标,抢劫银行金库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库款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出现,在有些地区有时还比较突出。 加强这方面的法治,对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 实行银行监督也是金融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维护和监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作用。银行监督是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依法对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所有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银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有:(1)信贷监督。 银行统一管理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严格控制和管理工商业信贷。(2)

    货币与现金监督。人民银行和其他各银行,根据货币流通规律,国家货币发行额和工农业生产与市场需要情况相适应,调节货币流通,使之与商品流通保持适应状态。 同时,银行还要检查和监督各单位库存现金和收支情况。(3)结算监督。 银行充当全国的转帐结算中心,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维护收付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延付的和无理拒付的单位都应当赔偿对方单位滞纳金和罚金;签发空头支票者,处以罚金或取消其使用支票的资格;伪造结算凭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4)外汇监督。 外汇的收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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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兑换、使用由中国银行统一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自由流通,一切外汇收支都要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指定的机构。 总之,金融及其立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和监督是呈综合性的,手段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其立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说金融及其立法是保障和监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兴旺繁荣的重要手段。

    刘隆亨(原载193年第三期《中央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5年出版时作了少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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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编 银行金融组织体系和业务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银行和银行立法的沿革………………………(…1)

    第一节 现代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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