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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实属性。“这种红色浆果是有毒的”——这个科学结论在克鲁索看来是完全独立存在于他用来发现该结论的有效性的工具之外的。
可是,让我们把这种科学结论同克鲁索的纯理性推论加以比较。克鲁索的纯理性推论是:他和星期五两人,根据他们自己的条件,通过建立在比较生产利益之上的简单贸易,都可改善他们的命运。对于克鲁索,这种推论是一种假说,他唯有向星期五提出这个建议,征得他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必须在遵守共同利益界限条件下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该假说才得以验证。④
在这些一致的界限内,克鲁索的确可以把星期五构造为一个经济人,一个寻求获取私利的人,一个不关心贸易伙伴的福利的人。反过来,星期五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构造克鲁索。可是,重要的是认识到,在这些界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能背离严格的追求纯财富极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各个交易人不会完全达到个人利益的极大化。这不是出自对他的贸易伙伴的福利的关心,而是出自承认全体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是稳定的文明秩序的绝对必要条件。完全可以认为,就广义的合理性而言,以承认这些界限为基础的行为是可以恰当地定义为“合理”的行为的。⑤
八 从简单社会到复杂社会
可是,当我们把注意力从简单的两人相互作用转到一个许多人社会时,必定会对那种要求自愿遵守 全体人 的共同利益界限的行为模式提出疑问。克鲁索不妨构想一个两人社会,该社会体现了对受尊重的行为约束的一种赞同,他似乎可以期望明智的或长期的追求私利动机会使两个当事人都趋向接受含有预测行为反应的理性戒律。但是,在一个有许多人的环境里构想这种自愿行为约束,在科学上未免太天真了。这是因为,以对自愿约束的预期为基础来决定自己行为的任何尝试,都会导致灾难性的个人后果。
在一个许多人的复杂社会里,构造这样的行为者,似乎他们并非是自愿地按照由共同利益规定的界限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行为模式的确体现了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人或纯财富极大化)假设。但这些模式不是用于普通科学含义上的预测和控制的。反之它们是用于这样的目的:允许个人(每一个人)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的约束中作出信息灵通的和有经验依据的选择。这些约束是为所有当事人彼此承认和接受的,并且尽由君主从 外部强制实施的 。⑥
在复杂社会里,不能过分忽视君主和政府的强制作用;必须公正地承认这种强制作用。君主必须“实施法律”和“维持和平”,或者用本文的术语来说,必须“把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保持在共同利益界限内”。君主被授予的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将主要取决于从相互作用模式结构产生的分析结果。正是在这种模式结构中,关于人类行为的经济人假设才呈现最大价值。唯有通过考察在其中所有人都被假定是追求私利的个人纯财富极大化者的模式的作用,才能规定合适的“法律界限”,并且合适的“法律界限”才能进入有效的立宪对话。为了使这些分析结果普遍化以便为由君主代理人强制实施的“法律”提供一个基础,而把人们构造为圣徒,这将是愚蠢的。但在另一方面,为了引导出立宪结构而以经济人模式构造人们,则与作出无论在平均还是典型意义上人们都将必然作为经济人行事这种预测,完全不是一回事。正统的“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关于按照纯财富极大化戒律行事的人们相互作用的科学——不被也不应该被看成类似于仅仅提出值得争议的假说的“作为科学的经济学”。把人们构造为是纯财富极大化者的“作为实证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由于它的最终规范目标,并没有积累起关于可观察世界中行为关系的预言式的知识,这种预言式的知识最终是有助于某些君主去控制那些其行为受到该种知识分析的人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能够在某种构想状态中,分析他们自己的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并且从这种分析中,规定合适的或期望的将体现在由君主实施的法律中的各套约束。
九 君主模式
没有对方法论问题进行深刻思考的现代经济学家们,或许不会竭力反对以上概述的这种区分。如果必要,他们大概会同意这一点,即关于他们所探索的经济现实的知识,对于用于立宪和法律改革对话的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基本上是有用的。但即使承认这一点,他们还是会回到老一套上去;而撇下一堆已提出的关于执法人、君主、政府以及现代国家代理人模式的问题。
19世纪和20世纪的政治一法律一社会哲学的主要不足,是一直没有构造君主行为,或者更确切地说,没有构造那些被授权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事的人们的行为。这个不足比起在构造我们称为“私人”的行为方面的任何不足来,都远为突出和普遍。为了有助于法律改革对话这个合理目的,“私人”常常被构造为“经济人”。相形之下,“公共人”除了不言而喻被当作“贤人”之外,几乎完全没有被加以构造。分析中存在的这种反常现象已被逐渐认识,并通过1960年以来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被部分地加以纠正。⑦
此种反常现象的原因,部分在于前面提到的“经济科学’和“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之间的混淆。“公共人”,即以君主名义行事的代理人、当选的立法人、法官、官僚以及对约束和限制公民自由的那些选择权决定取舍的人,未能在概念上被构造为其行为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而同时又在以“一般利益”为基础的职能作用中被构造为是正当的或合法的。形成对照的是,追求利润的企业家(亚当·斯密眼中的屠夫)则被构造为其目的是财富极大化,而同时由于促进了“一般利润”,该目的又是正当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须以受共同利益界限的限制或约束为先决条件,即使这种作为先决条件的约束的必要性并未经常被清楚地认识到。
“私人”和“公共人”这两种模式如何才能彼此一致呢?如果将“公共人”的行为同在市场模式中相互作用的人们的行为加以比较,那么“公共人”必须被构造为追求私利者。可是,既然这样,“公共人”的作用又如何能被证明完全是正当的呢?
对约束的认识有助于解决这个似乎是两难的问题。这就必然要区分作为行为预测科学的“经济科学”和为了设计合适的法律和立宪约束而构造相互作用模式的“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在后者,唯有通过构造广义上追求纯财富极大化的“私人”,才能设计其目的是促进一般利益”并与人之间的不正当利用的市场法律结构一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比较原理告诉我们,出于同样的理由,“公共人”必须作同样的构造。如果正确设计出规定权限的法律和立宪约束以及权限内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就必定可以构造为一个纯财富极大化者,同时他又是正当的“公共人”也如其市场中的同伴一样,可以被约束在共同利益界限内行事。假如其行为受到适当约束,“公共人”不可能利用他的伙伴的职权。
包含经济人的科学结构同样适用于比较两种相互作用模式,比较市场中人们的关系和政治或政府中人们的关系。“经济理论”在其出现和发展以来,几乎完全致力于分析市场中的人,而忽视了这全部运用的最终目的。在“公共选择革命”之前,基本不存在可与之比拟的关于政治中人们相互作用的理论。由于缺乏这样—种理论,根据预测的结果就将以君主身份行事的人们无条件地看作为是贤人。 18世纪的智慧已认识到有必要对统治代理人进行约束,而这一点后来几乎完全遭到丢弃。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没能理解和估价对政府和统治者们进行立宪约束的理由。这样,在基础社会哲学中。便出现了令人可畏的规范空白,这一空白的存在很明显是由于缺乏一种在其正确结构意义上来使用的科学理论。也许可以毫不夸大地设想,如果“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是被正确地而不是错误地运用,许多现代国家的亿万公民本来是可以免受以各种化身存在的集体主义所造成的痛苦和恐惧的。
十 结论
当然,经济学家们既会继续从事“作为科学的经济学”的研究,也会继续从事“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的探索。在前者的任务范围内,他们将以经验验证作为科学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准,努力在历史上可观察前制度结构内,构造出更为满意的人类行为模式。这些努力必须继续进行,我在本章的观点并未含有与此相反的意思。可是经济学家们必须理解,这全部运用的基本规范目的,是推进各种可选择的制度的比较“经济科学”不是为那些企图运用科学知识来控制其他人的当选代理人提供帮助的,不过,即使这些警告受到注意,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的任务也不局限于这里定义的“经济科学”在对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进行比较时,“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所承担的任务,也许比预测性的经济科学更为重要。社最终意义上,这门科学也发现其规范目的在于控制——这是通过对我们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和立宪约束进行选择后对我们的行为施加的那种控制。但是,在运用科学以帮助控制主体和客体(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和运用科学以帮助对既是控制者又是受控制者的人们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这二者之间,存在着至关量要的区别,这一点必须牢记心上。
注释:
① 本章最初发表在W·史特罗比(Stroede)和W·迈耶(Meyer)所编《社会心理经济学》(Social
讯Psychology and Econmics)专刊上,载《不列颠社会心理学杂志》(British Of Social Psychology),21(1982年6月号),第94-106页.对允许在此重印该文,我表示感谢。
②我们应该强调指出,在一个相互作用环境里,任何科学知识都可能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被利用来损害另一些人。克鲁索对一株会使星期五做出诌媚行为的植物的可能发现,相当于对星期五的蛇狂症的发现。
③亚当·斯密:《国富论》,现代图书版,第1卷第2章第13页(纽约:兰登姆出版社,1937年)。
④见詹姆斯·M、布坎南:《实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Positive Econmics; welf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载《法律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1(1959年10月号),第124-138页。该文重印于詹姆斯·M·布坎南:《财政理论和玫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 (查泊尔希尔: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60)
。
⑤关于这个问题的当代讨论,见 J·R·卢卡斯(Lucas):《公平论》(on
J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