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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 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 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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