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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消极的权利观的含义是,不存在像“福利权利”(在这种权利中,要求福利权利的人被说成有资格通过强制性的政府从他人那里获得好处)之类的事。这样,对每个人来说,不可能对福利有一种同样的要求,因为提供好处必须剥夺他们的一些权利。提供“积极的”(即福利)权利必然不可避免地涉及违反容忍的权利。此外,如果西方社会中的公民当前享有的“福利”权利是适当的“自然”权利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些权利应当在全世界普遍化。这会使大规模的资源再分配(这种权利的提倡者通常是不准备接受这种分配的)成为必要。消极的权利带有普遍性,因为它们主张避开某些行动。
当然,尽管兰德会赞同这些对消极权利或福利权利的批判,但她自己对有限的或消极的权利观点的证明却来自她独立存在的道德哲学。除了容忍的权利之外,任何事情都包括寄生至上和对人性的摧残。这事实上意味着,靠他人有成果的努力过活是道德的,而靠自己生产谋生是不道德的。这种结果对福利接受者的利益和对被迫做好事的人的利益是一样的,因为它最终导向缺少自尊,导向一种依赖性的生活。
然而,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是,这种权利的最终基础何在?正是在这里,目的论特征应运而生了。在兰德的政治哲学中,权利直接来自她的认识论:“人的权利不是源自神授的法则和国会的法律,而是源自同一律。A就是A,人就是人。”对人的这一定义的理解使承认人有权利这一事实成为必要。这与人们所接受的一种哲学传统(它否认实质性的道德结论可以来自一些定义——这些定义充其量只是分析性真理而已)是相冲突的。在兰德看来,理性告诉我们:“如果人活在世上,那么用他的脑子思考是他的权利,在自由判断的基础上行动是他的权利,为价值工作、拥有劳动产品是他的权利。”这样,一个权利的概念看来不是来自人家归功于他的容忍,而是来自他作为一个有目的、有理性的动物的特征。拥有一种权利看上去合乎逻辑地取决于做恰当的事。对一个古典的自由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异乎寻常的结论,因为对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至上论者来说,指出这一点已经是驾轻就熟的了——由于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对的,因此我们就将权利归于由他人的同等权利确定的范围内,以使他们在其各种不同形式的生活中具有进行试验的自由。
在兰德的政治哲学中,对权利的辩护完全依赖于一种人的规范性定义。但是,能从中引申出这一点——表现出理性和生产性特征的人就没有权利吗?它意味孩子和疯子没有受到他人容忍的权利吗?显然不能,因为在兰德的哲学中,对使用暴力的唯一辩护,在于报复一些违反权利的行为,即个人有不被理会的权利。但这显然来自一种非本体论的道德,而不管权利享有者表现的质量。
虽然纯粹非本体论的权利观有一个难题,即它对人的概念缄默不语留下了一些被看作权利享有者不受制约之类的东西,但是本体论理论具有潜在的缺点,因为它使权利依赖于一些并非所有人都能满足的理性标准。但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无疑都同意,一个人在不允许干预他人的意义上有权做一些事,尽管他所做的是非理性的、不道德的和无结果的。当兰德谈到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状况时,她体现了较多的因袭的自由至上传统,而当她试图在人的形而上概念中安置权利的基础时,她变成了又一个人。
可以用兰德自己提供的一个例子很容易地阐明这一问题。在她的散文《阿波罗和狄俄尼索斯》中,她把与美国人登月(1969年)有关的态度和行为同在伍德斯托克参加摇滚乐集会的嬉皮士和“花权”人士的态度和行为作了比较。美国的月球探险计划得到了赞赏,因为它展示了人类一种令人惊叹的成就;而伍德斯托克集会的人则因他们的无知、懒散和寄生性受到了谴责。正如兰德指出的,这一点无疑是对的——后者确实是依赖他人而生。伍德斯托克事件的确涉及了不是接受者支付的医疗和其他服务,摇滚乐迷们常常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他们并不一定要这么做。参加摇滚乐集会当然不是一种要在道德上受到谴责的行为。此外(这一点与这个论点更密切),不管美国的月球探险具有什么样的优点,它也依赖一些——根据兰德的伦理学来说——道德上受到谴责的东西,即超越了国防需要的征税。
目的论要求和非目的论需要之间的冲突的另一面是这个问题:是否允许在追求生命改善的目标中违反权利?如果生存是客观主义伦理学的基础,那么必须采取的保证生存的行动难道有可能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吗?这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理性的道德媒介之间在利益上是否有冲突——的一个方面。
在客观主义的伦理学中,人不能受制于一种在紧急情况下为陌生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把一个人的价值放在了另一人的价值之上。一个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侵害他人利益是保证自己生存的唯一途径,那么这种侵害是否可以接受?当面对饥饿时,我们有权利偷窃吗?将整个道德系统建立在或依据于一些不真实的或不可能的例子上,也许是不妥当的,但兰德派人士已经考虑了这些问题。
不过,注意力通常集中在一些冲突的例子上(在这些例子中,不存在权利,更不用说为生存而需要违反权利了)。爱里克·马克举了一个两人陷于海中一块木板上的例子。没有一个人有义务不采取任何会提高其生存可能性的行动。虽然在这样的例子中明显有利益上的冲突,但并不清楚它们涉及了一些特别的困难。当不存在道德义务和对这种义务的利他主义反应变得可笑时,任何道德系统都会考虑到极少的紧急情况。不过,很清楚,需要违反一种先行的权利的状况是很不相同的,因为它们包括了一种生存的目的论目标和容忍的非目的论权利之间的冲突。
典型的兰德式观点是,利益的冲突在理性社会里通常是不会兴起的,受到权利制约的利己主义行动(这些权利本身是由利己主义来证实的)从来不会对道德造成破坏。理性社会和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比集体主义的社会展示了更多的合作机会,这一点确实如此,因为在共同所有制下,财产权受到了曲解,(在什么意义上一个共同体能“占”有一些东西呢?)分配是通过政治方式得以完成的。在这当中无真正的一致同意可言。同样,这一点也是确实的——在游戏和竞争(如市场)中,可能会出现只有一个赢家的状况。但是甚至在这里,参与者在保持那些行为准则(它使过程有可能进行)方面也具有一种共同的利益。在当代的行话中,交易通常不是一种零和游戏。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在竞争中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为参与本身旨在有所收获。但是,兰德声称的东西是输家没有资格得到他人的宽容。这也得到了一些理性媒介的承认。不过,这只有在一个没有统制经济缺陷的、理想的市场社会中才有可能。现存社会充满了兰德式道德无法解决的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同样,甚至在一个纯粹个人主义的社会里,难道真的就没人具备一种道德责任来减轻他人的痛苦吗?资本主义能在这种严酷的道德基础上生存吗?
一个自由、文明和理性的社会的标志在于财产,在于存在着一种通过创造性劳动和与他人自愿交换取得财产的权利。在兰德看来,“财产权不是一种针对物体的权利,而是一种针对行动的权利,针对产生或拥有这一物体的结果的权利”。这样,从不允许干涉一个人争取财产的行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不拥有任何东西的人仍然是拥有财产权的。这基本上是一种将所有合法的占有追溯到个人的占用和交换行动的洛克的观点。
不过,兰德没有探讨的是,如何证实自然物体(如劳动所作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这一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分析詹姆斯·布坎南的政治理论(见第五章)中的重要性。这里,霍布斯式的分析提供了最初财产所有权的资格基础。但这种主观主义的道德在兰德对财产的道德性解释中显然是不被接受的。不过,对她以及对布坎南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财产关系的道德性看来只是在取得财产后才发生作用。这仍然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占用一些本质上为他人生存所需的东西是合法的吗?罗伯特·诺齐克对此作了深入的探讨。
Ⅵ
不管兰德对资本主义的辩护在形式上是如何自信和好斗,她的直言不讳的辩护有许多还是值得介绍的。的确,她对当代问题的大多数看法可以不用哲学原理(这些看法据说是建立在这些原理的基础上)来加以评价。她对“新左派”的反动本质及其明确的集体主义和部落式的思想的批判是众所周知的。她代表消费者(资本主义经济进步的主要受益者)发出的声音在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几乎(但不完全)没有回应,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智力辩论的时代。一些对社会主义经济走下坡路和市场社会明显获胜毫无所知的知识精英支配了这场辩论。
特别有趣的是,她将众所周知的个人主义原则运用到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如电波的所有权,有关专利和版权的恰当的法律框架。虽然她缺乏市场经济学家那种在这些领域里的高精尖专业知识,但她能够指出,在许多领域,对“市场失败”需要政府干预的传统假设是没有根据的。许多所谓的“外在化”可以在一种建立在私人财产之上的适当框架中内在化。
不过,她赞成将政府的需要和个人自由的原则和谐一致的观点,在这方面,她不像其他的自由至上论者那样来得成功。她当然主张一种垄断暴力的机构,并特别反驳那些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他们在60年代开始接受一些听证的东西)。她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天真的、不固定的抽象概念”。“一个不存在有组织的政府的社会会对第一个出现的、会使社会陷入帮派战争混乱之中的罪犯抱有怜悯之心”。不过,她常常指出,政府本身就是掠夺和寄生至上(她把这些看成是现代社会的特征)的一个主要原因。当然,对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如果政府是主要的权利违规者,那么怎么能赋予它保护权利的任务呢?
兰德的建议与那些有相同传统的人没什么不同。政府应当被局限在内务和国防上,局限在提供一种法治体系以解决争端上,它的财政来自一种“自愿税”(包括一些执法的附带费用)。这里不清楚的是,如何防止具有暴力垄断权的政治堕落到一种极权状况,如果政府固有的行动具有那些她如此谴责的特征的话。无政府-资本主义者赞同政府与私人企业政策部门的竞争,虽然这种观点在今天中央集权统制经济的社会里无法运用,但比起兰德呼唤一种最小的国家来,这些观点更具理论上的中肯性。她著作中的不足是对政治规则和宪政至上的严肃分析。
此外,当兰德谈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时,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