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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身兼投资秩序的维护者和投资行为的承担者的双重职责。这种情况,既为计划经济能够避免西方那样灾难性的危机创造了条件,但也带来了以宏观管理失误为特征的经济波动的极大可能。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就先后发生过若干次周期性波动,几乎每一次都是以投资膨胀为先导,继而又不得不以大规模的结构调整作为结束。可见,卡莱斯基提出的投资决策B(t)诱发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思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同样具有借鉴的意义。
§8。2 最优外资规模的决定条件
一国利用外资的规模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外资〃过少〃意味着经济中仍有处于〃闲置〃状态的投资机会;外资〃过多〃则可能超过一国所能承受的能力。因此,一旦由经济本身规定的约束条件已经给定,〃合理〃的外资规模只能是特定意义下的,唯一的最优规模。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这一最优规模的决定机制以及经济变量对这一过程的参与程度与市场经济有较大的不同。因此,简单地把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套用于我国是不恰当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行为是由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来承担的,投资决策取决于这些经济实体对未来的收益水平的预期。因此,一般认为,市场经济下,经济变量直接参与了对吸引外资流入量的调节,同时,也规定了最优外资流入量的均衡条件。在投资收益递减规律普遍作用的情况下,这一均衡条件表现为外资在受资国的边际收益等于借入外资的边际成本。这时所实现的利用外资规模优化,不仅意味着受资国在现行借债成本的基础上,一切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已开发殆尽,从而外资的流入不再继续;而且,还意味着受资国(外资)的投资收益在偿付了必要的利息之后,还将给受资国带来一定的净收益。在市场机制充分活跃的情况下,一方面,凡是影响投资收益的经济变量都直接参与了对资本流入规模的限制,另一方面,经济实体的行为方式则构成了市场经济下约束外资规模并使其优化的〃自发〃机制。应当看到,外资投资的净收益往往是按一定的份额由出资国和受资国共享,因此极大化受资国的净收益是外资投资的共同目标。考虑到人们对未来汇率的期望也直接影响投资规模,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确定最佳外资投资规模的模式,以描述市场机制下这一最优规模的决定过程和经济变量对这一过程的参与程度。我们假设:
I=以受资国货币表示的该国投资总规模;
I*=以出资国货币表示的投到受资国的投资规模;
I0=资本流入前受资国经济处于均衡状态下的投资水平;
e=资本流入时受资国汇率;
=出资国投资者对未来投资收益时的预期汇率;
i=受资国的投资收益率,且i=f(I),f¢《 0,f¢¢》 0或受资国的借债成本;
i*=出资国的投资收益率或受资国的借债成本;
π(I* )=以出资国货币表示的投资收益;
I0*=以出资国货币计量的最优外资投资规模。
显然,外资投资I*相当于受资国货币计量的投资eI*=I…I0,而且,在不考虑汇率变化的情况下,最优的外资投资规模I0*一定在区间 内形成,其中I满足f(I)=i*。这是因为当I*》 时,在受资国投资的报酬率将低于出资国的投资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受资国即使把全部净收益转让给出资国,也无法吸引出资国投资。如图所示:
插图8。3
I…I0为受资国引入外资的最大规模,阴影部分表示外资投资的总收益;其中,矩形部分为在汇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受资国的付息总额,拟三角形为受资国的外资投资净收益。鉴于π(I* )往往是由受资国和出资国分享的,故不论份额如何,投资规模的最优化对双方都有利。于是,以出资国货币计算的,计入预期汇率的净收益成为外资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那么,处于均衡状态下的最优外资引入规模就可由下面的数学形式求出:
其中I*(1+i*)表示期末受资国偿还外资的本利和; 表示外资I*在期末的投资收入。分别对π(I* )求一阶导和二阶导,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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