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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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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议会没收了教会和王室土地,从而为向农民进行重新分配提供另一个机会,而且在议会成员中间,也曾认真地讨论过这样的方案。但实际上却丝毫未照此办理,而是将这种土地大部分投入公开拍卖,让唯一有钱的群体 ——资产阶级——予以收购。很难估计从 1789 到 1800 年,这事发展到何种程度。在革命前夕,贵族约拥有全法国 25 %的耕地。后来贵族被逐、流亡或被剥夺权利,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 30 %土地的资产阶级手中。资产阶级所拥有的土地,在教会和王家的土地公开拍卖时又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区农民夺占了他们从来没有放弃过的土地。我们曾在行经法国南部一些山区村庄时看到,有一连串小块土地——往往小到只有 100 平方英尺——是自从 1790 年以来即为一些农户拥有的。    
  1789年7月间,修道院长西耶士认为权力向人民过渡已达资产阶级所能容忍的限度,他写道:    
  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社会利益,但只有对公共体制有贡献的人,才是社会这一大企业的重要股东。只有他们才是积极的公民,是这个大社团的真正成员。    
  或如另一位代表所称: “除了有产者别无真正的公民。”像马拉那样的别种声音只能短暂地听到:“摧毁了贵族的上层统治而代之以有钱人的上层统治,我们得到了什么呢?”    
  资产阶级藉助于取消地产方面的封建利益,使它能够收回放给旧贵族和国王的债,从而奠定它未来的权力基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赛伊曾在回顾过去时作出结论说,金融家对第三等级进行干预,迫使创建国民议会,其动机只不过是出于如下的考虑:通常十分保守的有钱有势者一旦起而反对旧秩序,革命运动便获得了决定性动力;破产的恐惧激发了那些金融家、银行家、实业家,使他们成为第三等级事业的斗士。这正如米拉波所说: “预算赤字乃是国宝。”    
  然而,还有尚待解决的社会关系问题,亦即契约问题。正如100年前多玛所曾提出的,契约乃是一种私法。两个人同意干或者不干某件事,买或者卖某样东西,公共力量随时准备强制他们履行协议。契约自由是受到订约各方身份地位的合法限制的,还要受到诸如禁止盘剥重利之类的公法规定,以及诸如行会和社团之类所享有的特权的限制。但是,8月4日公告已经认可逐渐消除对农民和土地拥有者的契约自由限制。拥有土地的人现在面对农民,已经不受什么阻碍,可以行使随心所愿处理他的土地这一绝对权利了。在这一点上,自然法理想是实现了。    
  还需要加以解决的是行会的地位。围绕这问题的争论在旧政权下就已开始,使伏尔泰和金融家站到反对行会特权一边,马拉和大部分劳动人民站在另一边。    
  要成为铁匠师傅或纺织工匠师傅,需要经历很长的学徒时期。作为最终合格条件所必需的毕业作品,可能费时两年才生产得出来。这些师傅主持的生产还要受到检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劳动条件。(在某些领域内,例如面包烤制业,行会制度以修正形式一直坚持到1863年,其原因不止一端,多与各种社会因素有关,而非由于劳动性质:面包工匠师傅为领取特权执照而应缴的税,是政府收入的一宗来源;当时尚无经济诱因,来对面包烤制过程实行工业化;面包在过去一如现在,是法国饮食中的一大项,有必要对其质量和价格加以控制,以防发生激烈的群众反响。)    
  在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会取得重要地位的所有领域 ——例如炼铁和纺织——均不乏财政诱因,促使生产合理化和取消上述各种控制。这种进程早在柯尔伯当权时即已开始,到了 18 世纪,枢密会议实际上已遏止成立新类型的行会。与此同时,对一位师傅雇工人数的限制,也都在这些行业中停止实行。正如在英国一样,获得许可在由于历史性特许而存在行会特权的城市以外修建锻铁场和工厂的事例已日益增多。在这些工厂里,工人和厂主直接、而不是经由行会中介互相接触,达成在理论上说来能反映彼此需要的协议,它不受任何有关劳动时数和条件的限制。规定最高工资和要求人人劳动的法规,有助于诱导被迫放弃牧畜和务农的人转入制造业。对于金融家,建立这些工厂有很多明显好处。这是一个十足如同孟德斯鸠所曾写到的、用贸易来创建一种基于自然法的社会秩序的例子。    
  伏尔泰将行会定性为压迫工人的阴谋: “所有这些工匠师傅的行会,所有这些凭誓言结成的社团,都是仅仅旨在从贫穷工人身上捞钱,来使那些会员发财和搞垮这个国家。”行会方面的代言人如像马拉,则有点含糊其词: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使所有公民一律脱出桎梏更好的了,那些桎梏妨碍了才能的发展,让不幸的人深受苦难。但是我不知道,这种全面的自由、这种完全取消学徒期或任何职业训练时期的作法,究竟是否明智。 ……若是为了赶快发财,就把造成声誉的愿望抛到一边,那就永远失去良好信用了;每一种专门行业都会迅速退化为施诡计和搞诈骗。既然推销成品只须使它看上去有点惹眼和卖起来价格最贱,毫不须考虑坚固耐用和做工精细,那就将使技艺下降到制造垃圾的水平。……这样可怜的消费者便要破产了。    
  马拉这段话是对国民议会1791年3月通过的下列法律作出回应: “一切专业特权均须取消。从下一个月即4月1日起,每个公民在获得许可证并缴费后,均可自由从事其所愿的任何专业或职业。”行会就此都被废除,唯有钱能顶事——足以向国家买得许可证来开设作坊。    
  这一步是很多工人赞成的,他们视之为对他们曾多次闹事反对的工匠师博的一大打击。但是,在取消行会一事中反映出来的自然法契约理论,是与对贸易第一的坚定信念有联系的,那信念所导致的,就不止于是结束工匠师傅特权了。    
  尚无任何社会立法触及、更不用说规定 Iocatio    
  Conduction operarum(直译为“劳动时间雇佣”)契约的条件。 1791 年6月间,一位为殖民地甘蔗和咖啡大利益集团服务的律师夏佩利埃(Le    
  Chapelier)根据3月立法的大旨拟出了一项法规,它首先确认,所有一切对童工和女工、以及对工时和工资比率的规定均须取消。接着便以公共需要和秩序为由,在革命背景下重申一系列王室法规:禁止工人形成组织;工人都要以个人身份面对雇主,自行负责协商:    
  对一切同阶层或同专职法人组织加以取缔,乃是宪法的基础之一,无论以何种藉口重建那些组织均在禁止之列。 ……同一身份或专业的公民、不论何种行业的店伙或工人,在其聚会一处时均不得指定主席或秘书,或指定谈判代理人,作出记录或成员名单,制定规章,或就其所设想的共同利益提出要求。    
  这样以取消行会和小雇主特权为开端的改变,到最后以表述纯粹资产阶级契约理论作为终结:让个体企业与个体工人谈判协商。    
  《拿破仑法典》    
  契约和所有权的理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准备工作的全部过程。一部《民法典》先后数次的稿本,在整个1790年陆续呈送国民议会,又相继被搁置或退回委员会重新草拟。最先的稿本过于繁重,带有很多旧法规残余。第二稿仅有297条,显得过分简略,仅是一部原则陈述。这些最初的努力实际表明,当时的革命事件还没有使资产阶级获得牢固胜利。    
  《拿破仑法典》最后一稿的实际工作 ——讨论、演说,以及书面报告——都在卷帙浩繁的报告集中记录了下来。在此,资产阶级显然是胜利了,旧体制代价太高,已经被扫除。 1790 年的种种过分行为已得到改正。前引波塔里对《法典》背景和起草人热望的评述,几乎在每一篇论及革命的演说中都有响应,起草委员会的序言性报告也是这样:    
  各种制度彼此迅速相继,却没有可能在其中任何一种上稳定下来。革命精神渗透到了一切地方。我们所称的 “革命精神”,乃是那种崇高的愿望,要为一个政治目标而激烈地牺牲一切权利,除了对国家一种神秘可变易的利益而外,不接受其他任何考虑。    
  这位发言人是要探索出上帝和自然理性所规定的各种格局。序言性报告指出, “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契约和习常义务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订法律,而只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    
  在法典业已公布的各部分中,立法者是能够运用他的意愿的,而他的意愿 ——它也许可能会是另一种样子——已经成为一般的法律。……〔然而,在契约方面〕他所作出的一切,必须表达出全体人民的道德法律以之作为依据的那些永恒真理。他从其中引出他的种种法律的那本书,必须是良心之书,在那本书里,所有的人在激情没有使其盲目之时都会找到同样的话语。    
  自由契约的观念充满于《法典》之中。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是自然法所建立并由宗教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结合一旦形成而产生、并在有理性有感觉的两个人之间自行确立的那种互相尊重、互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切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那以后我们所谈到的就并非只是一种遇合,而是一项真正的契约。    
  正如一位发言人在对《法典》进行辩论时所说,契约的内容触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位个人: “因此婚姻就其本身、而且对其自然效果来考虑,是不依赖于任何(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的。正确说来它向我们提供的是一项契约的基本观念,也是一项由于形式而成为永恒的契约。”订立这一称为婚姻的契约的双方,可在国家对其协议予以批准以后求得教会祝福。但是,在国家宣布双方结合、批准其协议之前,由任何一位神父或牧师来主持或祝福一桩婚姻在过去和今天都是一宗罪行。    
  契约自由还推行到了其他许多方面,有时会造成奇特的结果。如果说婚姻是一项契约,那末,缔约双方若有一方死亡,这项契约就被解除,这又意谓着家庭也同时被解散了。《拿破仑法典》不承认历代传承不加分割的世袭财产这一概念。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家庭财产就要在儿女中间进行分割,父母中尚存的一方可按结婚时双方同意的夫妻财产约定取得一份。这项立法对于农民后果很严重,使他们难以保存在经济上有利可图的一部分土地。要想避免这影响,在当时也像在今天一样,只能依靠很花钱的法律办法,或者依靠拥有很多财产,足以保证必要的分割不致造成困难。    
  尽管《法典》认为劳动条件可由当事人谈判协商,但它却明确指出,此事所涉及的是男人的权利,而不是人的权利。夫权和父权必须保持不变。拿破仑曾经广泛参加有关《法典》的讨论,并表现出深明罗马法在这方面毫无通融之处。《法典》仅允许有 “能力”订约的人享有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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