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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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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劳役、义务和杂费烦扰:一个自治市若有十来个中下领主在其中,各有利益,那就形成了混乱、无法管理的局面,因为领主之中谁也无权以行政管理方式来做任何事情。而且,王家赋税是无法逃避的,尤其是在 13 世纪初期,十字军东征给广大居民、也给作为负责单位的村镇加重了负担;没有任何人愿向不止一位领主纳税。当时英王仍希望继续实行诺曼式中央集权制,那在欧洲已是实行得最彻底和最有成效的了。其结果便是牺牲较小领主的利益,形成商人与国王的联盟。    
  梅特兰( F.W.Maitland)曾研究过剑桥自治市的上述发展过程。英王约翰颁赐给该市一份特许状,授予这个市镇法人——universitas——自治特权,以交换某些报偿,其中包括向当地一位伯爵领主每年交纳六十英镑,并付出一笔一次性的款项。其后对这份特许状作出的司法解释认为,约翰王乃是有意使该市成为它那片土地的“中层领主”,将它作为一个法人宗主,置之于封建等级中直接在他之下的地位。该市作为地主拥有全部出租土地,亦作为业权人拥有全部荒地。这个虚构的“人”因此成为在自治市内拥有封地的某些真实贵族的领主。这些领主原有的利益于是便都被遗忘、买断或者抹煞了。    
  一旦市镇成为一个 “人”,而且有领主地位的人,同样的过程便也在法兰西和法兰德斯的市镇中开始演进。市镇对那些作为租赁权而被拥有、并作为动产而遗赠的房屋收取租费。    
  在荒地上面,市镇居民有权放牧牲畜。集市开办起来,市民 “依仗”作为领主兼地主的法人自治体,人人可在市上摆设摊位。从集市取得的租费和税收,乃是自治体的资财,要用来改善市镇。这种法人自治体逐渐脱离人民集体,变成一个“自在体”。它的领导者开始单把自己视为法人,把公有土地和荒地视为他们的土地,可由他们圈占、出租或出售。    
  自治市的特许状对自治市法庭的司法裁判权作出了规定,自治市法庭利用王室庇护,多方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利以扩大自身权力。这些法庭将市民住宅房屋的租赁权利益界定为动产,藉此而成功预先夺取封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王室法庭还开始授予举办集市的特许权,或者允许市民开设集市。集市法庭往往只成为自治市法庭的一个特别庭。    
  国王与市民阶层 ——在英格兰、法兰西、以及其他国家——的这种结合,井然有序地促进了贸易,而且双方互利。来自王室领地的收入业已变得不敷维持王室机构之用,国王便开始着眼于以征税方式,向贸易取得收入。“公社”仍旧被承认为一个受誓言约束的实体,但是,这种誓言已变得要服从于对国王的忠诚。那些曾在 11 世纪和 12 世纪频繁爆发的群众性公社运动,都被认为是罪行而要作为犯罪加以惩罚。博玛诺瓦在法国国王对待这类“盟誓”的态度问题上,没有留下任何疑惑余地,他的意见想必曾得到西欧大多数君主和领主的赞同:    
  将作恶者捉拿归案各按其罪加以惩处乃是一件好事,神要使其他人等谨慎借鉴而免效尤。在我们上面所谈到的其他种种罪行之中,一宗最严重、领主头须加以惩罚和报复的罪行,就是结社反对领主或违害公共利益的罪行。    
  他写道,对暴动和反叛应处以监禁和罚款:    
  另一种类型是常有的结社,会毁坏城市、使领主遭到侮辱并被剥夺财产的那种结社,因为那是由城市的普通人民形成同盟反对他们的领主,是要使用武力来对付他的。因此,领主一旦获悉人们正在形成这种同盟,就必须立即使用武力粉碎它,并将这密谋的所有成员予以长期监禁。这确实是领主有理由处死密谋者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它乃是对自己领主的不忠。    
  博玛诺瓦为了举例说明他的论点,对1164年 “伦巴底联盟”反对巴巴罗萨大帝的起义,作了实际上不甚准确的详细复述:    
  原来,伦巴底所有的忠良城市和城堡辖区,都是(神圣)罗马皇帝所领有、位于他疆域以内、并因他而得建立的;所有城市都派驻有他的郡守、城监和事管官,负责执法和维护皇帝的权利;他们都曾向作为他们领主的皇帝宣誓效忠。后来,在一座忠良城市里有三个富有的伦巴底人,不同意郡守的裁决,因为有一位郡守曾将他们的父母之中一人,按其职潜逃论罪依法处绞刑。这些伦巴底人不老实地勾结起来,为首的是个既狡猾恶毒、且又花言巧语的人。此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周游伦巴底所有其他各城市;他每到一座忠良城市,就要寻找出10个或12个富有的世族,与每一个单独谈话,宣称其他忠良城市都已暗中相合,不想再服从它们的领主,而且任何城市若不同践密谋,必将被其他忠良城市摧毁;事成以后,每个城市都将成为自己的主人,不依别人而立。完成这些游说共需五年,然后,到了五年之末某日,由于皇帝对这种不忠毫无准备,伦巴底所有城市便同时起事,夺得了对自身事务的控制权。当各城被占领后, ……它们就能制订自己中意的法律和习惯法。……我们由此可以懂得有种种大祸,在等待所有那些容许这类联盟在他们臣民之间存在的领主。    
  然而,对公社式独立抱着这样的反对态度,其原因并非是由于对贸易或财富怀有敌意,相反地却是由于认识到,市民阶层凭藉王室赞助,就能向外发展超越任何单个城市界限的经济关系。博玛诺瓦竭力要使他的读者相信,他决非与贸易为敌,而是敌视动乱。一个做生意的组织 ——paiganie——即使对行会或领主特权有所妨碍,也明明白白是合法的。我们注意到博玛诺瓦先前曾把那些新成立的公社,描述为受到禁止的“新事物”:    
  我们所说的关于一切新事物均在禁止之列那些话,应理解为是指妨害它人权利而开创的一切新事物;因为,任何人要在他所愿意的任何地方起炉灶、建磨坊、造葡萄榨汁器、修鱼塘或建造任何别的东西,只要并不妨害他人权利,就决不会遭到禁止。 ……例如,如果我在我有权利进行兴建的自家土地上建磨坊,我邻居的磨坊由此而收入减少,因为他不再有他惯常接待的那么多顾客,或者因为我的要价较优于他,那末,没有任何人能够为了这类损失而迫使我拆除我的磨坊,因为人人可以从事自己的行业和增进自己的财产,只要无害于任何人,就是符合人人共同利益的。    
  这一段话很清楚地表现出新兴市民的竞争思想,与早期城市的公社精神、甚至封建精神形成鲜明对照。因此每经一个世代,老一辈的市民就被竞争推向一旁或完全压垮,而种种发展则将许多新家族、新创业人带到前列。    
  不过,这种新的市民思想还是犹豫不定的,就连对于市民阶层本身态度如何也都还拿不准。最能明白表现出封建思想在这时期仍旧顽固存在的事实,莫过于第二代和第三代市民经商致富以后所作的决定:放弃手工业和创业家的活动而移居乡间;其目的很简单,只不过是要按照封建标准获得封建秩序中的正统地位而已。他们购买土地,或者购买连同领主所应享有的种种播役在内的封建采邑,企图藉此或依靠联姻跨进贵族阶层。    
  只有国王或者皇帝才有权颁赐骑士称号。(不过,博玛诺瓦却讲述了三位骑士共立第四位骑士一事,但指出他们此举并不合法。据称,在法兰西南部直到1298年,国王的俗世领主、附庸仍能够颁赠骑士称号。然而博玛诺瓦却说,这类 “新事物”只能由国王主持。)事实上那些移居乡间最富有的市民都被封赠了骑士称号。未被封为骑士的富有市民则渴望拥有自己的采邑。尽管这在法国曾由国王明令禁止,但博玛诺瓦却论证说明这类购买如何才能办到;有很多封建领主——由于受通货膨胀影响和为供十字军东征而被征调人、财、物资以致囊空如洗——迫于无奈,只得将土地出卖或将女儿嫁到市民人家,以换取某种代价。    
  市民这一合法地位,到13世纪时便已在西欧牢固地得到承认,但是,开创这种地位的运动领袖及其反对者,却都受到他们那个时代法律、经济和宗教意识形态的束缚,还没有认识自己是在推翻或废除旧的一套,还远远没有 ——正如已谈到的,那时的市民所企盼的乃是成为贵族。博玛诺瓦的著作证明,当时有一股强大的法律思想潮流,力求适应、而非消灭封建社会的一切利益,而这是与市民阶层的期望一致的。    
  市民阶层理论家 ——至少其中有著传世的人——曾经看出,在贸易发展与某些封建特权之间存在种种矛盾,但他们并未看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根本性对立。    
  所有权和契约:封建秩序的转化    
  由于社会身份的封建类别仍占主导,因而博玛诺瓦描述每一类别及其与所有权法和契约法的关系,颇费一番心思。据他说,有三个等级,即贵族、自由民和农奴,是得到承认的:贵族具有自由的世系,诸如国王、公爵、伯爵或骑士,而且这种贵族身份,永远是由于父系,并非由于母系而被认定的;自由民的特权则属另一种情况,因为他们之中具有自由世系者,其世系乃是源出母系;凡系自由之母所生者即为自由民,从而享有随意行事的自由权。    
  在讨论到农奴身份和领主任意监禁农奴的权力问题时,博玛诺瓦承认自然法支配一切:所有的人按照自然所定都是自由的。然而,博玛诺瓦辩称,现世社会却是自然的一种恶化,他认为,奴隶身份的合法化即是这种恶化的明证。    
  论及所有权法,博玛诺瓦着重封建权利,包括一个家庭成员在某个时期、通常是一年以内,有权将业已售与外人的任何所有物重新购回。任何一个在原售让者死去时继承产业的人都得享有这种权利,从而严重地限制了不动产的交易。由此,那个时期很多习俗志都取消了这一 recousse(赎买)或    
  reatraitlignager(回购)的权利。    
  在契约方面,《习俗志》给予了贵族某些特权。债权人对一位贵族,应在债务到期后宽限十五天,然后才能起诉索债;对其他人仅只宽限7天。贵族有权使用印章,毋须公证人或王室官员介入便可订立契约。    
  我们在《习俗志》中可以看到,有许多基本上是罗马人的自由契约观念,渗入了法兰西北部。博玛诺瓦无可怀疑曾研究过罗马契约法,那些几乎丝毫未看出他著作中有罗马原则遗迹的人,必定是对罗马契约观念没有给予充分注意,也没有考虑到在博玛诺瓦念书的大学罗马法所受到的重视。他所作出的总结性概述,其内容与方式都令人回想罗马原则,而他对各种贸易商社和法人社团的讨论,则表现出十分熟悉基于罗马原则的意大利经商惯例。博玛诺瓦依据那些显然源于罗马观念的原则来谈论法律,既表明那些观念很流行,也表明它们传播甚广。不同于那个时期其他作家,他所描述的乃是当时的通用法律,也没有因为虚荣、偏袒或要填补空白而机械搬弄罗马古风。还有他对契约的论述,显示出他相当了解契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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