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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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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情况,而且事实上变成骗局。尤其是因为,力量较强一方可以雇用公证人并决定立约条件。    
  教会法庭原是按照案件性质和涉案者身份来界定其权限的。因此,它所审理的,是涉及婚姻、遗嘱和誓言的案件。它后来扩大了司法权限,不仅限于教士,也包括据说应受特别保护的人,诸如寡妇、孤儿和穷人。此外,教会法庭又接受曾由一方应承要由教会法庭审判的案件。在契约中选定纠纷裁判处所,这种称为 prorogation(搁置)的作法,在封建时期司法还多少在无政府状态下的情况,具有极大重要性;从格列高里七世时期开始,教会便凭藉其明确界定的法院体制,享有远比封建法庭或王室法庭更巨大的审讯传唤权力,从15世纪起才开始逐渐减弱,因为其后国家法庭在组织上变得更为正规了。    
  博玛诺瓦曾在论述司法裁判权的一章里举出证据,说明教会法庭享有较大权力。在俗世法制中,如果克勒芒郡的法庭监守官签发传票,传唤某个 “属于另一位伯爵或领主司法管辖之下的人,而且这个受传唤的人在克勒芒郡一无所有,那末,这个人就无须服从这一传唤。”简单地说,选错法庭告状的原告倒运了——一位领主无权发布在另一位领主的领地上具约束力的命令。而且,在封建晚期那种百衲衣式的领主权模式内,要找适当领主法庭来告状可能极困难,使告状变为不值得。相反,在教会法庭体制中,被告是肯定能被迅速传讯到庭的。这一体制还能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便利条件,这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教会法庭与领主法庭不同,对审讯和判决均留有书面记录,而且至少理论上要引证一套成文理念以作为裁断依据。因此,同俗世法庭相较它的审讯往往更有可预测性,这可能是那个时期订约的各方,都同意由教会法庭裁决的理由之一。    
  当然,教会法庭的裁判权限要求,并非没有受到过挑战。博玛诺瓦就曾反映封建和王室等世俗当权者的意见: “好而且有利的事情是……负责信仰司法的人仅仅关注信仰,让俗世司法去管世俗事务。”    
  但是,博玛诺瓦等王权维护者也都认识到,君主要同教会法庭竞争,就必须向商人提供迅速而且合理的司法,以使 “他们不因延误而丧失其可在诉讼中赢得的一切。”实在说来,教会法庭业已成为人们怀着畏惧的尊崇对象,既招致嫉妒,又引起竞争。教会的成文理念所以受到尊重,不仅由于俗世领主的立法所提出的理念远未被普遍接受,而且由于教会法庭推重证引文献,“因为人的记忆常有错误和遗漏,人的生命又很短暂,所以没有写下来的很快就忘却了。”    
  教士和律师在当时被视为同一阶层成员。律师的拉丁文一般都习于教会学校,他的法学训练,也大半得自教会机构:他不是在教会大学里念过书,就是曾跟随教士作研究,再不然就是曾到某图书馆去读过教会法学家的著作手稿。    
  拉丁文特许状,复杂的书面规则,文件、契约和著作的尊崇地位 ——所有这一切都把咨询、代表出庭、订立契约和审判这些事务推送到一个专家阶层的手里。训练和维持这样一个阶层所需要的大量财富只能来自各大机构,卓居其首的便是教会。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九、1200年的市民阶层    
   以法律和律师为中介的新、旧混合,在1000年至1200年间各城镇市民阶层起义和远程贸易体制中,十分明显可见。这个时期市民阶层的重大成就,乃是在数以百计的各个地区争取到领主认可,得以在封建等级制度以内享受有独立身份。城市中的运动起自社会下层,其成员有很多原是农奴。运动所要求领主作出的让步是:按照当地法律草拟特许状,明白宣布存在——以往不曾存在过的——布尔乔亚、城市居民,亦即市民这种身份,并确定这种身份所当有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内部生活,由这些市民集团,依照为其服务的律师所撰写的宪章管理。这类宪章的要旨,就是人们屡屡提及的“依据当时当地各种实际情况的要求、而自由地逐日修正和改变他们的习惯法使之不断趋于妥善的权利。”这些规章的构架,即其中包含的宪章式条款,乃是各种城市习俗志最引人入胜之处。在公社成立之初,这类条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使诉讼个人所受法律裁决,确实是当地法官依据他对当地共识和习俗的理解而形成的规例所作出的。    
  允许一个集体性团体(universitas)享有内部自治,并不是本身具有什么重要意义。远在公元1000年以前,很多修道院僧团都曾享有自订团规的权利。这类规章就像城镇习俗志一样,反映出一个明确界定社群内部的劳动和礼拜节律,但它们都只不过是历史遗迹而已,和它们曾治理过的地区那些断垣残壁一样,几乎毫无近代意义。但城镇的特许状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城镇公社在其内部建立的社会关系体制,向外扩散,开始对封建性农村经济起摧毁作用。颁发一份特许状,允许实行自治、举办集市和建立市场,这一行动表面上如此简单,何以竟能产生那么深刻的后果呢?毕竟说来,城市居民原来所要求的,只不过是能在封建体制中享有各种平等权利而已。但是,随同对他们身份的承认而来的,却是对一种全然不同的人际关系的默许——那种关系乃是建立在买卖基础之上,因而是与封建忠诚纽带的基本观念不一致的。    
  分散而独立的城市起义的领导者,对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最初并无理解。在争取摆脱封建霸权而获得自由的斗争中,他们所创造的法律手段不但包含内部矛盾,而且最终消解了他们当初藉以为名而共谋聚义的团结盟约。他们在缓慢地明白了这一点的时候,又曾对他们自己建立的体制所产生的某些后果作战。这是1200年至1400年那一时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我们将在第三部分加以探讨。    
  只要城镇生活仍然倾向小生产和有限远程贸易,那末共同储备货物和劳力、共同付出努力和达到目标的法定观念就受保护。在公社式城镇里,货币是交换媒介,仅只是用以衡量一切物品价值的手段:一个普遍的相当量。在社团目标的架构中,它是个有用的会计方法。货币作为抽象商品,从来不曾脱离供使用与消费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但在集体以外采用现金,可能会严重破坏旧有关系,因为农民与城镇居民不同,他在所参与的交易过程中并不起导向性作用,这一点在集体以内却是最初就非如此的。    
  然而,生产技术和社会稳定却与市民阶层所发动的力量结合,使商业成为可能——以增加货币的储存为目的、通过买卖而持续不断地做生意。这种商业超出了任何特定市镇的限度。它的资金提供者为图发财而对货币大感兴趣;商品生产将生产者的注意力,从可以明确认定、而主要是地方性的市场,转移到一群无名的,广泛散布的商品使用者身上去,他们在生产者面前,仅由一个零售商或批发商所愿出的现金来代表。这样城镇生产者便开始被异化于他们的产品之外了。在这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法律构架重新恢复了罗马—拜占庭地中海的贸易原则。原来的城镇集体,是以许多彼此不相同的地方习俗志和它们内部的,往往不可上诉的司法管辖权为特征的,而新的商业法则则具有较固定、连贯而普遍通用的内容。许多执政官法庭经领主或君主授权建立起来,配备了为大商业利益集团服务的法律专家;各地开设了集市法庭来处理暂时性定期集市上的大规模交易——这类法庭乃是较大经济活动单位的机构,它们可以忽略或者凌驾于地方法庭之上。    
  货币逐渐变成了自在和自为之物——成为一切商品(包括人的劳动)的抽象概念——城镇本身也就逐渐脱离其成员而变得抽象化了。这一法人团体——universitas——越来越不再是城镇全体人民的代表者,不再是他们用以表达其统一性的手段,而被视为一个单独存在、虚构性的个人,赋有罗马法学家曾认为它所应有的人格个性特征。它拥有城镇的财产;它制定法规、开设法庭、与外人打交道。它的命运的控制权,掌握在享受有合法权力和权利、可以用它的名义签字和盖印的那些人手里。这种权力和权利,又必然会逐渐落入有财有势的人手里。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这个法人团体藉着对公社成员资格施加新限制,或者对其领导阶层遴选办法加以改变,就成为脱离城镇人民而单独存在的事物,一个商业——以及法律——发展的新时代便到来了。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引言    
   城市居民历史的一个新阶段,始于1200年左右。在其后200年内,种种力量脱颖而出,它们至终将会促成18、19世纪的几次市民大革命,同时西欧的商业社会也就逐渐获得了甚至今天仍界定它的种种特质。    
  在13世纪,十字军东征完全结束,拜占庭权力终被摧毁,西欧确立了地中海控制权。西方商品生产对于东、西方贸易,已开始具有重要意义,而初次大量铸造西方金币 ——后来众所公认的国际通货——乃是西方经济地位日趋重要的明证。 1226 至 1270 年在位的法国国王圣路易,装备了最后一次十字军,他被土耳其人俘获,为交纳赎金而向意大利银行家谈判,所获得的借款及其日后的偿还,用的都是法国通货。这样一大笔交易若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大概就会使用拜占庭的贝占特、或者阿拉伯通货了。    
  与东方的奢侈品贸易仍然继续,但西方却越来越少购买制成品。除香料和纸张以外,原料成了主要贸易商品,特别是精制布匹所需用的染料和化学品,以及木材和兽脂。    
  在1200至1400年间,地方化城镇法规 ——它随同市民阶层被承认为封建秩序中的独立成分,那原是先前多年最瞩目的法律和社会发展——开始受大规模远程贸易需要的影响。作为市民权力中心的城市,促成了劳动密集、效率不高的农业生产单位瓦解。远程贸易则既引导、也帮助了民族性和准民族性的各种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自觉地形成,这些制度不仅得益于贸易,而且为它的运作提供了合适架构。从各地大学,从新近强大起来的民族君主国(英格兰和法兰西),从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和热那亚),以及从日耳曼城市的汉撒同盟,涌现了大批法学文献,对当时普遍遵行的商法和航海法作出了钩画和评注。各地民事政权(包括教会法庭的民事管辖权)都按照商人要求,为实施这种法律而开设法庭。各国俗世政权为了保护贸易,极力使这些法庭对某类案件具有唯一的审理权,并许可向王室、公爵或市属终审法庭上诉,从而分割了封建司法裁判权。    
  法国和英国君主夺得立法权力,对贸易事务强制或者容许实施较简便、合理的抗辩和作证办法。从圣路易在位的时期开始,尤其在他的继承者菲力普三世(1270 — 1285 年在位)和菲力普四世( 1285 — 1314 年在位)统治时期,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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