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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各种封建捐税。此外,公社又代表一种威胁,危及教会的根本法规和种种特权。
例如,各公社均宣布有权控制教育体制,而教会则历来视教育为它的专管领域,唯恐会受到俗世思想渗透。更为严重的是,公社社员常被视为异教徒来看待,因为他们虽然也有积极的宗教生活,然而对教会组织并不重视,而且又不容忍教会所征收的什一税。
正是公社的这种本性,导致它与教会组织发生直接冲突。公社组织核心是一个以盟誓结合而成的宗教性兄弟会。这兄弟会在各个拉丁语系地区称为 “公会”,在日耳曼语系地区则称为“基尔特”(gild),即“行会”,它或者包括一个行业的所有从业员,或者包括某一地区内所有的手艺工匠和买卖人。 10 世纪时一个伦敦行会的会规宣称:“为了友谊,同时为了复仇,我们不顾一切永远保持团结。”入会的誓言往往约束会员严守秘密;它还明白规定公社的誓言高于一切其他誓言——这就不仅表示无须信守对领主的忠诚,而且也表示无须在被审讯作证时讲真话。我们知道有一些公社——例如康布雷、阿维尼翁、亚耳、迪尼、圣奥梅尔、里耳和阿拉斯等城市的公社——其夺取市政权力的主要集团,就是以盟誓相约束而秘密行动的宗教性兄弟组织。这类集团不仅信奉各种被视为具有危险性的教条,而且组织形式也向教会统治提出挑战,不再把教会当作是唯一有权在圣三一神和世间广大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的机构。
市镇并非全都经由暴力产生。在普罗旺斯地区,领主往往就住在城市里,他们毫无异议地颁发特许状,而且对于城市事务继续起积极作用。在普罗旺斯以北地区,俗世领主和主教划定四界并且亲自督造,帮助建立起一些新市镇。他们这样做乃是由于受到分享市镇财源这一前景的鼓舞,同时也由于希望避免与自己的附庸对立。1175年特尔瓦伯爵亨利,给 “塞纳河大桥附近新建的市镇”颁发特许状,规定手艺工匠和商人每年交纳一笔定额地租,即有权在市内居住和包租郊区农田,亦有权自由出售房屋、葡萄和租地。由市镇居民推选出六位
echevins (参事)“协助我所任命的市长处理民事”和管理市政。市镇的公民一律得到保护,可免受他们先前领主的追索。
教会与新建市镇合作,这往往等于由教会宣布市镇所在之地为休战区或和平区,将它定为封建战争不得波及的地区。
在英国,诺曼人的征服带来了 ——至少是在理论上——一种有效的中央集权行政管理制度。虽然诺曼领主曾经首开先例,对很多公社都授予种种特许状,但不久所有的城镇却都转归国王统辖,这比法国的相同发展早了一个世纪。国王不赞成下级领主容许新的封建义务层次成长,这一点后来由 1290 年颁布的法规Quia
Emptores(《兹因承购人》)予以正式规定。
现存最早的一份颁发于1130年的王家证书说明,林肯市的市民曾请求国王亨利一世确认,他们是由国王授权保有该市的,并未承担对任何其他领主的义务。同年,国王亨利还给伦敦市颁发了一份特许状:
朕亨利仰承上帝恩宠受命为英格兰国王 ……今特致意全英所有法裔和英裔忠诚臣民,谕示尔等知晓朕已允准朕之伦敦市民,以包租方式保有米德尔塞克斯为农地,按年合共缴纳二百英镑……享有充分权力任命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市长,并任命任何一人或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法官,负责处理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事项,遇有讼案即审理之;此外无论何人均不得对伦敦人民行使司法权力。凡属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纠纷而到市区之外进行投诉;……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强迫施行战斗考验以证其于法无辜。任何市民若因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伦敦市民身份,从而可在市内进行审理。……所有伦敦之人以及其所有货物均得享自由,在英格兰全境一切地方与港口一律免征任何过境捐税……以及所有其他费用。……
在英国,王室控制发展较早,这可能是因为有中央性权威,而欧洲大陆则尚无此种权威,那里的大小领主各拥主权,封建并立的局面为期较长。独立于领主司法管辖之外的规定,尤其重要。伦敦人谁也不会受到领主法庭传讯,甚至只消申明市民身份,就可在伦敦市内受审。这样的独立性,成了这一时期人所共知的一个主要论题。法国国王菲力普 ·奥古斯特大概是模仿早期的一份特许状,曾对昆坦市的市民许诺“不论是我们还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社参事法庭之外,对公社之人提出诉讼。”
英国特许状对于军事义务,没有像法国特许状那样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因为这类义务在英国,是由通行全国的立法规定的。1181年的《武器条令》就曾规定:
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6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锁子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同时,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0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铠甲、铁盔和长矛。此外所有市民和自由人,亦均应各备一套羽绒战袍、铁盔和长矛。 ……
但是,当时的英国国王大概由于他们那些法兰西领地的经验,仍然十分担心城市居民起义,因此又在上述条令进而规定 “任何市民凡拥有武器多于本条令规定应有之数者,应将多余武器售与、赠与或交换他人保留,以供为英王领主服役之用。”
苏格兰各城市是在苏格兰国王庇护下,仿照英国范例发展的。城市居民还保留到乡间种地和放牧的习俗,只是日益转向做买卖和干手艺活。获得特许状称为 “王家自治市”的一些最重要的苏格兰市镇,都是位于海岸边,成为出口中心,向法兰德斯制造业日益增长的城市输出羊毛。
这样,到了11世纪之初,市民阶层便已经在封建体制内形成许多自治的割据区 ——飞地——其中种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结构均不同于庄园时期。这些飞地内部出现了一些什么情况呢?
在较小的城市里,市政组织体制取决于公社社员向领主或领主们争取到的各种让步。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成立市政议会权力的让步,即市政议会可经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选举产生,可制定法律和开设法庭,法庭可以作出对公社所有成员均具约束力的裁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马赛和布拉邦特,议会往往是部分由各行会推举议员、部分按地域划区选举产生。行会由各个行业或专业成员组成,往往将一种生产过程(如织布)分为数种不同行当,每一行当各由不同专业承担。在地域上则是由城市各个 “居住区”选出代表,从而可能会与行会的选举重叠,因为同一专业的从业者倾向于居住在同一区内。此外还有许多变例:在亚耳,市民和贵族各选出六十名市议员,再由市议会选举市长。在埃沃,由当地选出的议会提名六位市长候选人,再由伯爵——该市领主——从中选择一人为市长。大多数城市均有市政议会,但其权力却各有不同。在某些城市,例如在奥里亚克,市议会的议员均为年满二十岁、并在该市住满一年零一天者。该议会每年必须开会,由议员重新举行公社宣誓保证互相支持,并选出该市官员。
领主有时仍保留指派官员主持地方法庭的权利。而在独立性较高的城市,则由市长或者与市长相当的官员(执政,教区长),或有时由一位参事,负责主持法庭。终审判决这一职能,通常由听审的若干人员作为全体陪审员行使,其名称各地不同 ——例如,或称chevins(参事),或称scabini(会办)。这类人员的职能,是听取证词和阐明法理。在某些地方,这两样职能是分开的;诉讼一方可带人到法庭来,宣誓指称存在某种风俗习惯,使诉讼这一方占上风。有些纠纷能够毫无疑问地,依据城市所订的法规得到解决;但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这类成文法规有的只是简略说明城市的独立性,有的是详细法典,繁简不一,差别很大,因此多数案件处理需要参照习惯——城市、地区、或者一般商人的习惯。要断定什么是通行习惯,既须依靠记忆和传统,亦有赖于编写法律著作——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即属此类。
在那些将阐明法理和查究事实两种职能划分的地方,初次出现了陪审团,起到了使审判方法合理化的作用。合法决斗 ——诉讼当事人之间为求最后决断而进行的生死相斗——在一些市镇特许状中被正式宣布废除。为了取代决斗,便用陪审员来充当事实查究者。在最初,陪审员是由诉讼一方带到法庭上,而不是由法庭传召的;他们据其个人所知发言,而不是宣誓听取旁人所作的证词。我们从苏格兰四个自治市的习俗志中,可以看出商人法与早期陪审程序是如何结合的:
若有某个市民被某个同国人指控,在他本人住宅中发现了被偷盗的货物 ……并能作为一个自由市民而对一个同国人否认偷窃,且能申言他虽无保证人,但该货物确是曾在自治市市场上受到合法盘查而由他购得,则该市民应由 12 位邻人起誓证明无罪,其所受损失仅为该项要求退还的货物。他还应起誓说,对于他向其购买该项货物的那个人,他全不知晓其住宅所在之处。
这一节所论及的情况是,货物确属偷盗品,但购货人在市场上并不知情。购货人受损失将货物交还原主,不再另受处罚。他若是自治市市民,则只要由本人和十二位邻人起誓,便可确定为购买了不知其为偷盗之货。
自治市或城市法律,也还监管集市和市场的其他细节。市场是每周或每半周开放的,当地农民前来出售食物,手艺工匠亦可出售货物以供贸易所需。就典型情况而论,市场是自由的,除了或许要由市政当局课征捐税充作原先领主的收益外,不受领主任何干涉。倘若有城市法规管理市场,它们一般制定得十分详细,要管理物价,要限制宣传和叫卖,要保护赴市商人,总的是力求控制利用商品销售和交换的各种力量,使之合于市民群体需要。
竞争精神还没有在城市法规的市场规定中出现,就连像马赛那样的大城市也是如此。所有公社社员都要受到同等保护。往日在领主统治下,是由亲属关系提供团结力量,如今是公社造成新的结合,使人共同对付敌人和致力共同追求。例如在过去,农民借钱以应下一收获季节之需,往往是由全家担保债务;加入公社以后,就由同一城市市民担保,甚至由全市对每一市民的债务承担集体责任。
手艺工匠来到城市出售货物和购买原料乃是自由的。但这是免受封建义务约束和免缴封建捐税的自由,而不是也得到节制竞争的自由。城市法律通常规定,原料可由来市谋求该项原料的任何工匠以较低价格购买,使其获得裨益以对付潜在竞争。对于劳力也采取同样原则: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工匠手下有两名工人,另一位工匠没有工人,前者必须允许同行在他的工人之中雇用一个。正如瑞善 ·珀鲁所写的:“人们把生产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