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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去年信中说起过的,美国政府如果有什么东西想要保密的话,唯一的办法
就是自己看牢点,别让新闻界给弄了去。一旦已经到了新闻界手里,几乎没有任何办法
可以阻止它发表。
尼克松的观点是相反的。他一向认为,一个文件或者一个消息,应该是政府,而不
是新闻界来决定它是否可以发表。可惜,在美国说了算的是宪法而不是总统。
在尼克松任职期间,始终处于和新闻界不断交战的状态之中。尽管他私下对新闻界
恨之入骨,表示决不能手软。但是,事实上,尼克松心里十分清楚,在美国的宪法第一
修正案“言论自由”的绝对权威之下,他是一点奈何不了新闻界的。所以,最终,他所
能够做的,还是尽量设法先管住自己住着的这个白宫。
因为,新闻界是守在白宫系统外面的。任何总统认为是高层秘密的消息,都是先在
白宫各条不同的管道里走。如果白宫的工作过程中消息管道都是封闭的,“管子”是不
漏的,那么,新闻界也就无机可乘。他们也只能眼巴巴地空守在白宫的篱笆外。
但是,包括我上面提到的“纽约时报”所得到的消息之外,时有其他的白宫消息外
漏。因此,尼克松下决心在白宫抓消息管道的“防漏堵漏”。他想知道是哪一个节点走
漏了消息。当然,谁都知道,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白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安装窃听器了。
可是,尼克松知道,他要合法地窃听的话,必须得到美国政府另一个权力分支,即司法
系统,发出的窃听许可证。他也同时明白,在美国有关个人隐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
障下,他休想以保护国家秘密之类的理由,从司法系统取得这样的许可证。那他怎么办
呢?
谁都知道,今天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装备和一批
受过专业化训练的最精干的情报人员。从理论上说,它们都是政府行政这一分支的。它
们的局长都是总统任命,然后由国会通过的。如果白宫想干什么勾当,难道还不是招之
即来吗?
但是,在美国的权力结构中,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都是所谓的“独立的联邦机
构”,它们和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航空管理局一样,并不真正属于
总统行政分支的管辖。它们的章程必须受到政府权力的立法分支国会的批准,运作也必
须受到国会的监督。美国的中央情报局的责任范围完全是对付国外的,原则上它直接对
总统负责。联邦调查局的职责是调查国内(跨州)的犯罪活动,理论上是在行政分支的
司法部之下。尽管它们相当独立,但是,和政府的行政一支还是有一定的关系。
问题是,国会对于它们的活动有严格限定。例如,根据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国会
严禁中央情报据局进行国内情报活动和干涉国内事务。而联邦调查局也必须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操作。也就是说,首先是总统不能利用中央情报局调查国内案件。其次,如果
他要用联邦调查局,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既定程序,照章办事。结果就还是必须取得
合法的司法许可。这样,一个圈子又绕回来了。
去年我在介绍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时候,你可以看到,由于宪法条文本身非常简洁,
不同的时代又产生不同的问题和理解。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直不断地对这些条文作
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和解释。尼克松初上台的时候,最高法院对于国家安全利益与宪法
保障的公民权利冲突的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解释。因此,尼克松一开始就想钻
这个漏洞。
他最初说服联邦调查局在这个漏洞之下,以国家安全这一特殊理由,在他们没有司
法许可的情况下,偷偷在白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安了窃听器。在当时,这的确是一个法
律漏洞,但是,具体执行者在做的时候,也知道这不是什么堂堂皇皇的行为,对于这样
做了之后,将来能否真正逃避法律追究,也感到心中无数。因此,当白宫再一次提出增
加窃听器的时候,终于被当时的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拒绝了。
不久之后,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就以全票通过明确规定,美国政府为国家安全案件
而进行电子窃听时,也同样必须首先得到法院的许可证。一下子堵住了这个漏洞。尼克
松这时毫无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联邦调查局的人匆匆赶来,立即拆走了全部窃听器。
在此期间,尼克松与新闻界进行了一场世界闻名的较量。那就是“五角大楼秘密文
件案”。文件发表前一天,正是尼克松的女儿结婚,总统高兴地与夫人翩翩起舞,大家
都在电视里收看了婚礼实况。可是,第二天的“纽约时报”上,就在尼克松父女的照片
旁,有一个大字标题“越南档案:五角大楼研究,追溯三个年代美国的卷入”。在此标
题之下,“纽约时报”开始连载著名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
这一文件的发表,给尼克松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麻烦,尼克松感到深受伤害。最后,
美国有十二家大报卷入,系列报导美国政府在越南问题上的种种作为。尼克松一方面下
令白宫人员不得与报界接触,一方面,尼克松的政府行政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的
司法系统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判决报纸中断发表这些秘密文件。
经过地方法院审理和一级级的上诉之后,终于经美国的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新闻界
赢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针对这个案子说了一段著名的话:每一次企图用
法庭判决去阻止报界,总会导致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恶名昭著以及不可原谅的违背。
有一点你一定注意到了,就是在整个过程中,新闻界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
论自由的条款保护的。但是,那个“漏”出国家机密给新闻界的人,应该并不在这一条
保护之列。
在这里我想说明一点,在美国,保密工作确实比其他国家要困难得多。因为国家的
各种机密计划乃至国防工程,都有大量的民间企业和机构的参与,也涉及大量的民
营企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在这些人里头,还有大量的新移民甚至外国人。不要说向
新闻界泄密是一个问题,向国外的间谍机构泄密的都时有所闻。美国的间谍罪是判得很
重的。如果不是间谍,而仅仅是向新闻界泄漏国家机密,政府机构当然也有权向法院起
诉,要求依法惩治。
在这个“五角大楼案”里,就有这样一个泄密者,他叫艾尔斯博格。他就是在民营
的研究机构工作时,偷偷复印了大量政府秘密文件。他的泄密动机并不是想用这些文件
卖钱。他只是一个理想主义的反战者。艾尔斯博格虽然曾经也是一个主战的“鹰派”,
可是他后来转变了自己的立场。秘密文件公布之后,他还自动向联邦当局投案,以表明
自己的反战动机和无怨无悔,并在法庭外受到反战者们迎接英雄般的欢呼。这也是美国
一些政治机密很难保密的原因之一,在美国,各种各样自有主张的理想主义者确实特别
多。
这个艾尔斯博格就是一个为反战宁可坐牢的理想主义者。他宣称自己不仅把秘密文
件给了报纸,还给了国会参议院的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通过这一举动,我们可以看到,
他的思路十分清楚,也很美国化。意思就是,一是要让新闻监督在越南问题上起作用;
二是要让美国政府的立法分支(国会),通过对行政系统秘密文件的审查,履行他们对
于行政分支的越南政策的监督。这是非常典型的美国式思路。
尼克松之恼怒真是可想而知。在法庭上向新闻界挑战,不仅没有阻止”五角大楼文
件”的发表,反而大长了新闻界的威风。再加上收到艾尔斯博格文件的那个国会参议院
外交委员会主席,一直被尼克松视为政敌。因此,在尼克松看来,这个艾尔斯博格就等
于是在把攻击尼克松的武器提供给了他的政敌。可是,尼克松身为总统,只能目睹这一
切的发生,却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个时候,尼克松还是必须履行总统的职责,正在忙于和越南及中国接触。但是同
时,他一方面下决心狠狠整治一下艾尔斯博格,杀鸡儆猴;另一方面下狠心要抓“堵漏”
的工作。可是,虽然艾尔斯博格是犯有“非法拥有有关国家防卫情报和偷窃政府财产罪”,
可依法审判却是司法分支的范围,该判多少是多少(这些罪名不会判得很重)。至于尼
克松的行政分支,根本连插嘴打声招呼的可能性都没有,更不用提什么插手干预了。
尼克松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在自己管得到的领域里,让行政分支的调查机构不择手
段地寻找出艾尔斯博格的其他罪名,然后让手下司法部的检察官依证据起诉。如果能找
到的证据越多,能证明的罪名越大,司法部门当然判得就越重了。可是,所谓的不择手
段,就是要运用手中的调查机构进行一些违法调查。因为,象艾尔斯博格这样的理想主
义者,并不是什么一般鸡鸣狗盗的罪犯,采取正常的调查很难查出什么来,必须想办法
在鸡蛋里挑骨头。
但是,这也非常困难。其原因是这些调查机构不一定肯进行违法操作。一提违法,
总统的指挥棒就往往连自己下面的行政机构也指挥不动了。这是因为,在美国的制度运
作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
了事儿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
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在这条规则之下,
美国的高层领导就很难在一项违法行为中,任意推动自己的下属。
例如,前面所提到的尼克松的“白宫顾问”亨特,就曾经“顾问”出这样的招数,
让国税局去调查尼克松所讨厌的激进分子,以偷漏税款的名义找他们的茬儿。结果被国
税局断然拒绝。因为对于国税局的法定运作中,这样做是违法的。因此,尽管国税局是
在尼克松的行政分支之下,事干违法,他们照样拒绝,他们犯不上为此冒一个坐牢的风
险。
因此,在尼克松试图运用他的调查机构的时候,遇到了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的
双重不配合。例如,艾尔斯博格也曾为中央情报局的越南“太平”计划工作过,所以他
们有他的全套档案资料。当他们被要求提供这套资料以供分析时,他们很不愿意地回答
说,提供卡斯特罗的资料是一回事,涉及一个美国公民并且卷入政府案子就是另一回事
了。最终迫于压力他们只提供了一些零星资料。
联邦调查局也表现了不配合。事实上,美国的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在历史上,
是有过相当多的违法操作的。我记得去年还在信中特地给你讲过一个这样的故事。这两
个机构始终是美国人深感疑虑的地方。所以,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对这两个机构的立法
和监督都在逐年加强。这从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的态度转变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