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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确定该资产的残值时减去估计的上述费用,从而提高每年的折旧费。由此产生的任何负的帐面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或者
(2)当在确定残值时,如果没有减去估计费用,可将这种费用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从而可以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已为这些费用提足了负债准备金。
50.许多折旧方法可以按系统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用来对该资产的可折旧金额进行分配。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直线折旧法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可以产生一个不变的费用。余额递减法则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产生不断减少的费用。单位合计法则以资产的预期使用或产量为基础产生费用。一项资产所选择使用的方法,应以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为基础,并且应在各期之间一致地应用,除非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发生了变化。
51.某一期间的折旧费通常应确认为一项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体现在一项资产中的经济利益被企业在制造其他资产时吸收,并不产生一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旧费用构成了其他资产的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应包含在其帐面金额中。例如,生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就应包括在存货的加工成本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类似的,用于开发活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可以包括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中。
折 旧…使用年限的复审
52.应该定期地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项目的使用年限进行复审,并且,如果预计值与以前的估计有很大的不同,就应该调整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
53.在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使用年限估计的不恰当可能越来越明显。例如,为改善资产的状态使其超过原定的业绩标准而花费在该资产上的后续支出可能会延长该资产的使用年限。相反的,技术上的变化或市场对产品需求的转变可能会缩短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年限,从而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率,都要加以调整。
54.企业的修理和维护政策也可能影响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这种政策可能会导致该资产使用年限的延长,或是它的残值的提高。但是,采用这样的政策并不否定提取折旧费用。
折 旧…折旧方法的复审
55.用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方法应定期地复审。并且,如果那些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有很大变化,折旧方法应有所改变以反映这种模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并且对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加以调整。
帐面金额的收回…损耗
56.一项成一组相同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应定期地加以复审,以便确定可收回金额是否已降低到帐面金额以下。当发生这样的下降现象时,帐面金额应减少到可收回金额。所减少的金额应立即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它与以前的价值重估结果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按第40段的要求从权益中冲销。
57.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成本或重估价值一般是按系统的基础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中加以回收的。如果一项或一组相同的资产的有用性减少了,例如由于损毁或技术陈旧或其他的经济因素,可收回金额可能会低于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冲减。当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在其使用年限中闲置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资产的冲减可能也是必要的。
58。单项资产或一组相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单独地予以确定,并且可以单项资产或一组相同的资产为基础将帐面金额减少至可收回金额。但是,有可能存在不能用这种基础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情况,例如,当一家工厂中的所有厂房和设备都用于同一目的时,每一项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应按最小一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总减少金额作按比例的减少。这组最小的资产小组是指有可能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小组。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本号准则并不要求或排除现金流量的贴现。
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基准处理方法
59.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如果已根据第29段的基准处理方法作了处理。那么,当导致冲减或冲销的情况和事件不再存在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新的情况和事件将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时,它们应该被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减去如果冲减或冲销设有发生本应确认为折旧的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60.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如果已按照第30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作了处理,那么,应根据第39段的要求进行核算。
报废和处置
6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在处置时,或者当该资产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预期从它的处置中不能得到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62.由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报废或处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估计的处置净收入与资产的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并且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63.当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第23段所叙述的情况下与类似的资产进行交换时,所购置的资产的成本应等于处置的资产的帐面金额,并且不产生利得或损失。
64.售后租回交易,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的要求予以核算。
65.退出积极使用并等待处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应按它的帐面金额和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的一个金额入帐。
揭 示
66.财务报表应按照每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揭示如下内容:
(1)为确定帐面总额而使用的计量基础。当不止一种基础被使用财,应指示每一种基础下每类资产的帐面总额;
(2)所使用的折旧方法;
(3)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
(4)期初和周末的帐面总额和累计折旧额;
(5)期初和期末帐面金额的比较:
增加;
处置;
由企业合并产生的购置;
按第30、39、40、60段的要求进行价值重估而引起的增加或减少;
第56段中所叙述的帐面金额的减少;
第59段中所想述的转回;
折旧;
由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所引起的兑换净差额;
其他变动。
67.财务报表还应提示:
(1)在确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项目的可收回金额时,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否已贴现成现值;
(2)有关产权方面的限制的存在和金额以及作为负债抵押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3)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重建费用的会计政策;
(4)在营建过程中,由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引起的支出金额;
(5)为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而承诺的金额。
68.折旧方法的选择和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是判断的问题。因此,对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所估计的使用年限或折旧率的揭示,可以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一种有用的信息,使他们可以重新考察由管理当局所选用的各种政策,并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由于同样的原因,还有必要揭示在某一期间所分配的折旧额,以及在这一期末的累计折旧额。
69.企业应揭示这些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本质和影响,如果它们在当期具有重大的影响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预计对随后的期间具有重大的影响。这种揭示可能会来自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估计的变化:
(1)残值;
(2)拆卸、搬运或重组费用;
(3)使用年限;
(4)折旧方法。
70.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重估价值入帐时,应揭示以下内容:
(1)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所采用的基础;
(2)价值重估的有效日期。
(3)是否有独立的评估人员参加;
(4)用来确定重置成本的任何指数的性质;
(5)如果资产按成本征去折旧后的金额入帐,本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6)价值重估盈余,应指出本期的空前情况以及将该余额分配给股东的任何限制。
71.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还会发现下列信息也与他们的需要有关:
(1)暂时闲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2)任何已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3)已退出积极使用并待处理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4)当使用基准处理方法时,与帐面金额相差很大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
因此,一般都鼓励企业揭示这些金额。
生 效 日 期
7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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