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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面金额的任何增加额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增加额中相当于转回以前该项房地产的减值损失的部分,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的金额不得超过将账面金额恢复为如果以前没有确认值损失应当已确定的账面金额(减除折旧后的净额)所必需的金额;
2)增加额的任何余额应直接贷记作为权益的重估盈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处置,包括在权益中的重估盈余可以转为留存收益。从重估盈余向留存收益的转化不通过收益表。
57、对于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均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
58、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应与存货销售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59、当企业完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自建设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活动时,在完成之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
处置
60、当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或永久退出使用,且预期没有来自处置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时,应终止确认投资性房地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
61、销售或订立一项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导致一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日时,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规定的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标准,并参考其附录中的相关指南。通过订立一项融资租赁合同或通过售后租回的方式进行的处置,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62、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或处置的净处置收入与该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由此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并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除非《国际会计准则第17 号租赁》对售后租回有不同要求)。
63、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应收对价,初始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尤其是,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付款额延期支付,则收到的对价初始应按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价的名义金额和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的之间的差额,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以考虑了应收款的实际收益率因素的时间比例为基础确认为利息收入。
64、企业应恰当地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其它国际会计准则,核算企业在处置了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之后仍保留的任何负债。
披露…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
65、除《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的披露外,还应披露下列内容。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业主应作为出租人披露经营租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在融资租赁下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作为承租人披露该项融资租赁,并作为出租人披露企业转租的任何经营租赁。
66、企业应披露:
(1)在难以划分的情况下(参见第12段),企业制定的有关区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持有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的标准;
(2)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及重要假设,包括说明由于房地产的性质和缺乏可比的市场数据,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取得了市场证据还是更多的依赖于其它因素(企业应披露这些因素);
(3)(在财务报表中计量或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依赖于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应具有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对所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地量位置和种类方面的近期经验。如果不存在这种评估,应披露这一事实;
(4)包括在收益表中的租金收益;
1)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
2)在当期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包括修理和维护费用);
3)在当期不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包括修理和维护费用);
(4)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或存在对收益和处置收入汇回的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
(5)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购置、建造或开发、修理、维护或保养等内容在内的重要合同义务。
披露…公允价值模式
67、除第66段的披露要求外,采用第2749段规定的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还应披露当期期初和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账面金额的调节,表明下列内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1)增值,分别披露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
(2)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
(3)处置;
(4)公允价值调整所产生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5)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
(6)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由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
(7)其它变化。
68、在特例情形下,即企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由于缺乏可靠的公允价值,参见上述第47段)中的基准处理方法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前一段要求的调节应将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金额和与其它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金额分别披露。
此外,企业还应披露:
(1)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主的说明;
(2)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
(3)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4)对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
1)企业处置了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事实;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销售时的账面金额;
3)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披露…成本模式
69、除第66段要求的披露外,采用第50段规定的成本模式的企业还应披露:
(1)使用的折旧方法;
(2)使用年限或使用的折旧率;
(3)当期期初和期末的账面总金额和累计折旧(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
(4)当期期初和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的调节,表明下列内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1)增值,分别披露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
2)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
3)处置;
4)折旧
5)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以及转回的减值损失的金额;
6)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
7)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由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
8)其它变化;
(5)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第47 段所描述的特例情形下,在企业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应披露:
1)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明;
2)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
3)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过渡性规定…公允价值模式
70、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应将在本准则生效之日(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产生的影响,作为对首次采用本准则的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额。此外:
(1)如果企业在以往期间曾公开(在财务报表中或以其它方式)披露了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以符合第4 段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第2946段中的指南为基础确定),则鼓励但不要求企业:
1)对公开披露了公允价值的所列报的最早期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2)重述那些期间的可比信息;
(2)如果企业以往没有公开看披露(1)中所述的信息,则企业不必重述可比信息,但应披露这一事实。
71、本准则要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举错和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可比信息(基准处理办法)或披露在重述基础上附加匡算的可比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除非在实务中行不通。
72、当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时,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重估盈余中金额的重新分类。
过渡性规定…成本模式
73、《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适用于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并选择采用本准则并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时所产生的任何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重估盈余中金额的重新分类。
生效日期
74、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运用于自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报告期,则应披露这一事实。
74A.第2段和第4段的修改,26A段的增加以及第13段的删除对报告期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采用。如果提前使用对财务报表造成影响,则实体应披露这一事实。(修订新增)
75、本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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