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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他们相信唯一的天主,在旧约法律里,未曾颁布其它有关应信之事物的诫命。
释疑 一、信德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神性生命的根源。所以,在接受法律之前,先已假定了信德。
二、就在基督说:「你们要信赖天主」这句话的时候,祂一方面先假定有某些信德的内容,即相信唯一的天主,同时祂又命人相信某些事,即相信使天主与人合而为一的降生的信德。这端信德道理的开展,属于新约的信德。所以,祂接着说:「也要信赖我」。
三、禁令是关于那些能破坏德性的罪恶的。可是,德性是被任何一种个别的缺欠所破坏,如同前面所说过的(第十题五节)。所以,先假定了相信唯一的天主的信德之后,在旧约法律里,必须含有禁令,禁止人去犯那些能够坏信德的缺欠。
四、明认和倡导信德,也应该先假定人以信德服属于天主。为此,旧约法律,比较可能含有那些有关信德之明认和倡导的诫命,而不含有那些有关信德本身的诫命。
五、在这段圣经里,也先假定我们相信天主存在的那种信德。为此,那里先说「你们敬畏上主的」,而这没有信德是不可能的。至于以后附加的「要信赖祂」,应该是指某些特殊的可信的事物,尤其是与天主对服从祂的人所应许的那些事物有关。所以,随后继续说:「你们的赏报,就不会落空。」
第二节 在约法律里是否适当地制订了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旧约法律里,似乎没有适当地制订了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因为:
一、明达和聪敏都与认识有关。可是,认识先于行动,且指导行动。所以,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必须先于有关行动的诫命。既然法律最先的诫命,就是十诫的诫命,所以,十诫的诫命里,似乎应该含有某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二、此外,学先于教;因为一个人必须先求学于人,然后才能教导人。可是,在旧约法律里,含有关于教导的法令;其中有命令,如申命纪第四章九节命令说:「将这一切教导于你的子子孙孙」;也有禁令如申命纪第四章二节所记载的:「我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增删。」所以,似乎也应该给人颁布一些指导他学习的诫命。
三、此外,一位司祭,似乎比一位国王,更需要明达和聪敏。为此,玛拉基亚第二章七节说:「的确,司祭的唇舌应保卫知识(明达),人也从他的口中寻求法律。」又欧瑟亚第四章六节说:「因为你抛弃了知识(明达),我也要抛弃你,不让你充当我的司祭。」可是,从申命纪第十七章十八及十节可以知道,国王受有命令,应该学习法律的知识。所以,法律更应该命令司祭们学习法律。
四、此外,人在睡眠时,不能细想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事;而且外面的工作,也能妨碍人这样细想。为此,申命纪第六章七节命令人「不论你坐在家里,或在路上行走,睡眠或醒寤,常应细想这些话」,是不适当的。所以,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在旧约法律里,制订得不适当。
反之 申命纪第四章六节说:「他们一听到这一切法令说:『这实在是一个有智慧、有见识的大民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明达和聪敏(领悟),可以注意三件事:第一,得到它们;第二,应用它们;第三,保存它们。要得到明达和聪敏,是要靠教和学的;而对于教和学二者,法律都有所命令。因为申命纪第六章六节说:「我今天吩咐你的话,你应牢记在心」,这是指学而说的,因为学生的本分是用心注意所讲的东西。以后的话:「并将这些话灌输给你的子女」(七节),则是指教导而说的。
应用明达和聪敏,就是细想一个人所知道的或了解的那些事物。关于这一点,(第七节)继续说:「不论你坐在家里(或在路上行走,睡眠或醒寤,)常应细想这些话。」
至于保存它们,这要靠记忆。关于这一点,(第八及九节)继续说:「又该系在你的手上,当作标记;悬在眼前,当作徽号;刻在你住宅的门框上和门扇上。」这些话表示要继续不断地记得天主的诫命;因为常在吸引我们的感官去注意的事物,无论是触觉,例如我们系在自己手上的那些东西;或者是视觉,例如那些常在心目之前的东西;或者是我们常重复遇到的东西,例如住宅的门口,我们就不会把它们忘记。而且,申命纪第四章九节更清楚地说:「不要忘了你亲眼所见的这些话,终生日日不要让它们远离你的心。」
在新约里,无论是在福音的教训里,或者是在宗徒的教训里,将会更详尽地读到这些训令或诫命。
释疑 一、如同申命纪第四章六节所说的:「因为这样,在万民眼中,才能显出你们的智慧和见识。」由此可知,凡是相信天主的,其明达和聪敏,在于恪守法律的诫命。所以,首先应该颁布法律的诫命,然后使人知道(明达)并明了或领悟(聪敏)它们。这样说来,就不应该把上述(有关明达和聪敏的)的诫命,编列在最先的那些十诫的诫命之间。
二、在法律中,也有那些关于学习的诫命,如同前面所讲过的(正解)。可是,教导比学习更是明明地所命令的;因为教导与长者有关,他们是自立的,直接在法律之下,法律的诫命应交托给他们。在另一方面,学习则与从属于他人者有关,法律的诫命,须经由长者传达给他们。
三、法律的认识,与司祭的职分有着这样密切的关系;所以,负有这个职分,表示负有认识律
的责任。因此,关于司祭的培养,不需要另外再颁布特殊的法令。在另一方面,对于天主法律的学识,却与国君的职位,并没有这样密切的关系;因为一位国君之在人民之上,是为管理现世的事务。为此,定有特别的法令说,对于那些有关天主法律的事物,国君应该接受司祭的指导。
四、那条法律的诫命,其意思并不是说,人在睡眠中细想天主的法律;而是说,人在入睡时,就
是当他就要进入睡眠的时候,应该细想天主的法律;因为这样可以使他在睡眠时,能有更好的梦想;这是由于我们的行动,是从醒寤中而转入睡梦中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十三章)里所说的。同样的,命令人在做每一件工作的时候,要细想法律,也并不是说,人必须在工作进行中常细想法律;而是说,人应该按照法律,管制自己所做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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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望德
第十七题 论望德
—分为八节—
信德之后,接着要讨论的是望德(参看第一题引言)。一、论望德本身。二、论敬畏之恩赐(第十九题)。三、论相反的罪恶(第二十题)。四、论与此有关的诫命(第二十二题)。关于第一个论题,第一先论望德本身;第二论望德的主体(第十八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希望是不是一种德性。
二、望德的对象是不是永福。
三、一个人是否能够藉望德希望别人得到永福。
四、人是否可以合法地寄望于人。
五、望德是不是向天主之德。
六、论望德与其它向天主之德的区别。
七、论望德与信德的关系。
八、论望德与爱德的关系。
第一節 希望是不是一种德性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希望或企望(spes),似乎不是一种德性。因为:
一、「没有人会妄用一种德性」,如同奥斯定在「论自由意志」(卷二第十八及十九章)里所说过的。可是,人可能妄用希望;因为希望之情,如同其它的情,有适中与极端。所以,希望不是一种德性。
二、此外,没有一种德性来自功劳;因为「天主不用我们,而在我们内形成德性」,如同奥斯定所说的(论恩宠与自由意志第十七章)。可是,按照大师(隆巴度斯)在「语录」卷三第二十六题里所说的,希望是由于恩宠和功劳而形成的。所以,希望不是一种德性。
三、此外,「德性是一样完善之物的状态」,如同「物理学」卷七(第三章)里所说的。可是,希望是一样不完善的状态,即缺乏其所希望之物者所有的状态。所以,希望不是一种德性。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一(第二十七章)里说,乔布的三个女儿,表示这三种德性,即信、望、爱。所以,希望是一种德性。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里所说的:「任何一物的德性,使具有之者成为善的,并使他的行为成为善的。」因此,无论在何处发见人的一个行为是善的,它必然与人的某一种德性相合。在一切有度量和标准的事物之间,善的考虑,就0是看一物达到其标准。所以,如果一件衣服不因过与不及而偏离它应有的标准,我们就说它是一件好的衣服。可是,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人性行为有双重标准:一个是近而同质的,即理性;一个是远而超越的,即天主。因此,每一个达到理性或天主本身的人性行为,是善的。我们现在所谈的希望或望德的行为,上达天主。因为,如同在讨论希望之情的时候,己经讲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题第一节),希望的对象,是一个未来的、困难的、但可以得到的善。可是,一样东西,在两种情形下,为我们是可能的:一是靠我们自己,一是靠我们以外者,如同「伦理学」卷三(第三章)里所说的。为此,祇因我们所希望的事物,借着天主的神佑,而为我们成为可能,我们仰赖天主神佑的希望,便上达天主。所以,由此可见希望是一样德性;因为它使人的行为成为善的,并达到它应有的标准。
释疑 一、关于情,德性的适中或中庸,在于达到了正当的理性;而德性之理,也在乎此。所以,关于希望,德性之善也在于人藉希望达到应有的标准,即天主。因此,人不可能妄用达到天主的希望,正如他也不可能妄用达到理性的道德涵养性德性;因为这样去达到,就是善用德用。虽然如此,我们现在所讲的希望不是一种情;而是一种心灵的习性,如同我们后来所要证明的(第十八题一节)。
二、说希望来自功劳,是对所希望的事物来说的;因为人是希望借着恩宠和功劳,能够得到永福;或者是对成形的或活的望德的行为而说的。至于人用以希望得到永福的那种希望的习性本身,却不是从我们的功劳,而纯然是从恩宠来的。
三、希望的人,针对其所希望得到,而尚未得到的事物来说,固然是不完善的;可是,就其仰赖天主的神佑,而己经达到自己的标准,即天主来说,他是完善的。
第二節 永福是不是望德固有的对象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永福似乎不是望德固有的对象。因为:
一、既然希望是心灵的一个行动,一个人不会去希望那超出自己心灵所有的各种行动的事物。可是,永福超出人的心灵所有的各种行动;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二章九节里说,它是「人心所未想到的」。所以,永福不是望德固有的对象。
二、此外,祈祷是希望的一种表现;因为圣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