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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清朝三百年-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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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翰林院。翰林院掌管修史撰文。长官为掌院学士,由满、汉各1人担任。属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由满洲2人、汉族3人担任。又设侍读、侍讲,各由满洲3人、汉族4人担任。   
  5、5寺。5寺为太常寺(管祭祀)、大理寺(管审判)、太仆寺(管车马)、光禄寺(管典礼)、鸿胪寺(管交际)。历代多设司农寺,明清未设。太常寺、鸿胪寺:都是设专管事务大臣1人,由满人尚书承担,另设卿与少卿。卿,两者都是满、汉各1人。少卿,两者不同:太常寺是满、汉各1人,鸿胪寺是满1人,汉分左、右少卿,各1人。大理寺、太仆寺、光禄寺,长官俱为卿,满、汉各1人;副长官为少卿,满族1人,汉族2人。   
  6、国子监。国子监是掌管国学政令机关。设管理监事大臣1人,从满、汉大学士中挑选,由皇帝任命。属官为祭酒,满、汉各1人。还有司业和监丞等。   
  7、钦天监。钦天监掌管天象,推算历法。设管理监事王大臣,无定员,由皇帝任命。长官为监正,副长官为监副,均由满、汉各1人担任。   
  二、地方机构和职官   
  (一)省级   
  1、一般行省的主要官吏:总督和巡抚是最高行政长官,称封疆大吏。全国设8个地方总督:直隶、两江、两广、闽浙、四川、云贵、陕甘、湖广。巡抚1省1个。   
  省有两大机关:承政布政司和提刑按察司。前者负责民政和财务,后者负责司法和监察。主管分别是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和按察使各有自己的辅助官——道员。属于前者的称守道,属于后者的称巡道。   
  2、特殊行政区   
  1)顺天府   
  设兼管府事大臣1人,府尹1人,府丞1人。   
  2)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是清朝的发祥地。盛京(今沈阳)为陪都,设户、礼、工、刑、兵5部。各设侍郎1人为长官。又设奉天府,设府尹1人,盛京将军1人,副都统3人,分居盛京、锦州、熊岳城。吉林、黑龙江地方设将军,掌管军政,再设副都统辅助。   
  3)少数民族地区   
  新疆地区:八旗驻防,置新疆提督1人,伊犁将军1人,都统、办事大臣各1人。   
  内蒙古地区:八旗驻防,设绥远城驻将军1人,副都统1人。   
  外蒙古地区:八旗驻防,设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1人,参赞大臣2人及科布尔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1人,库伦办事大臣、帮办大臣各1人   
  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1人。   
  西藏地区:设驻藏办事大臣1人。   
  4)专职性地方机构   
  漕运。长官为总督(1人),属下为督粮道(8人)。   
  河道。长官为总督(开始1人,后3人),属下有同知、通判。   
  盐政。长官开始是御使,后来是大督抚。   
  教育。长官是学政,每省1人。   
  关税。清初至鸦片战争,征税关口分为“户关”和“工关”。   
  前者负责征收百货税,后者负责征收竹木、盐茶税。设监督1人。鸦片战争后设洋关。长官为税务司,用洋人。   
  (二)府级   
  府是省的二级机构,长官是知府,京师所在府称府尹。属下有同知、通判。同知管钱粮,通判管粮运、水利。   
  (三)县级   
  县是府下机构。长官为知县,属下有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分管政务、户籍、赋税、巡捕、诉讼、文教。   
  清末官制改革,地方官职只有小变:(一)光绪朝建立东三省:奉天(今辽宁)、吉林、黑龙江。裁撤东北地区的将军、都统与副都统,改设巡抚。(二)学政改为提学使,按察使改为提法使。 
鸦片战争后职官的调整 
  清朝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中国进入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上失去了完全独立的地位。由于列强的胁迫和清朝本身图存的原因,不断调整官制,或增或减或并。除增减的以外其他仍旧。   
  1、道咸同三朝的职官的调整   
  1)增设五口通商大臣与三口通商大臣。五口: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三口:天津、牛庄、登州。这是临时涉外机构,道光二十二年(1842)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外交和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5口通商事务。最初由两江总督兼,二十四年改由两广总督兼。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增加到16个,上海成为通商和外交中心,于是咸丰八年复由两江总督兼。咸丰十年,五口通商大臣改南洋通商大臣。清末,南洋指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三口通商大臣设于咸丰十年,管理三口通商事务,兼办海防。同治九年改北洋通商大臣。北洋,清末指奉天(辽宁)、直隶(河北)、山东沿海地区。   
  2)增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咸丰十年(1860)设立,光绪二十七年裁撤。始以办理外交为职责,后来扩大到通商、海防、关税、传教和洋务诸项事务,成为军机处之外的一个中枢机构。官员分大臣和章京两级。大臣有一名首席大臣总领(首位总领大臣是恭亲王奕䜣,任职28年,第2位是庆亲王奕劻,任职12年),有几位总署大臣,不定额。有办事章京4人,帮办章京2人。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下属机构有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署。同文馆是同治元年设立,教授英、德、法、俄4国语言文字,后来又教化学、格致、医学。设管理大臣。属下有提调、帮提调。有总教习、教习,由洋人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署咸丰十一年设于上海,同治三年迁北京。管理关税行政与官员任免。设总税务司1人,副总税务司1人。南洋通商大臣何桂清任英人李国泰为总税务司,后来李国泰让位于英人赫德,该署长期控制在英国人手里,成为他们干涉中国内政和外交的工具。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三口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   
  2、光绪朝职官的调整   
  八国联军进攻中国后,清廷实行“新政”,政府机构改革。光绪27年(190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撤通政使司、詹事府。设商部,后来与工部合并成农工商部。设练兵处,后来练兵处与兵部合并,改为陆军部。三十一年(1905)增设巡警部和学部。三十二年(1906),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归礼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巡警部改民政部,户部改度支部,刑部改法部,理藩院改理藩部。太仆寺归陆军部,增设邮传部。至此,中央便有11部:外务、吏、民政、度支、农工商、陆军、法、学、邮传、礼、理藩。外务部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尚书、侍郎等。学部长官为提学使,其他部主官为尚书、侍郎。罢东河(山东、河南)河道总督,湖北、云南、广东巡抚与福建水师提督。三十三年提刑按察使改提法使,各省增设巡警道,增设劝业道。   
  3、宣统朝的职官调整   
  宣统三年五月,诏改官制,成立责任内阁,下设10部:外务、民政、度支、农工商、陆军、海军、法、学、邮传、理藩。以总理大臣为最高长官,辅弼皇帝,掌握政务。各部长官以大臣代尚书,副长官则以副大臣代侍郎。   
  二、地方行政长官   
  从清初到宣统朝,地方实行3级政区(省、府、县)5级政府(督、抚——藩司、臬司——道员——知府——知县)制:省,康熙朝全国设18个: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四川、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光绪朝改为23个:上面18个加上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府,183个;县,1358个。 
武职职官 
  清朝军队由皇帝掌握。皇帝如果年幼未亲政,则由摄政王或太后代理。协助掌握军权的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军机处和兵部,清末官制改革,则是军谘府、陆军部、海军部。   
  经制兵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各自的武官依职位高低可排列如下:   
  (一)八旗:将军、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城守卫、1904年的清朝九品武官(中立者)协领、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防御、护军校、骁骑校。   
  (二)绿营: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   
  湘军实行营制,有营官、哨官、哨长、什长。   
  练军头目名称与湘军同。   
  北洋海军设提督、总教习、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管带,基本与绿营同。   
  新军陆军编制是军、镇、协、标、营、队、排、棚,头目有军统、统制、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正目等。   
  清朝职官有如下特点:   
  1。基本仿效明朝而又有变更。《清史稿·职官志》序言论及清朝职官史时说:“世祖入关,因明旧制。内自阁部,以迄庶司,损益有物。”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官制,清朝基本上是依照明朝。但是它又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形势的变化做若干变更。例如为便于贯彻它的民族政策,设立理藩院;为加强皇室管理,设立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内务府。鸦片战争后,被迫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末,为了自身的生存需要,欺骗民众,搞宪政。但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君主专制的问题,没革除政府腐败无能的弊端,未挽救得了它的失败命运。   
  2。重满轻汉。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统治者主体的封建王朝,人数少管不过来,于是联合汉族地主阶级进行统治。在官吏选择方面表现出明显的重满轻汉倾向。一些部门官员用满人,汉人不能沾边。内务府、理藩院就是。第二,重要职位基本用满人。清初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成员和总督就是基本上用满人。乾隆八年,杭世骏在时务策中说:“天下巡抚,尚满、汉参半,总督则汉人无一焉。”这种情况到同光时期才有改变。一些小官,例如驿丞、典史,满人则不屑为,只给汉人做。第三,满、汉待遇也不相同。顺治十六年前,内阁大学士,满员1品,汉人2品。第四,汉缺可以满人担任,满缺不能由汉人担任。   
  3。机构重叠。中枢机构在清初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南书房和军机处。行政机构除六部外还有院、寺。               
选举、品衔、俸禄、考核    
选举 
  选举就是选拔录用官吏。   
  关外时期,实行世职制。努尔哈赤时官员从努尔哈赤的家族中挑选,第二要看才具。主管官员在八旗中均匀分配。皇太极时世职条件是军功和率部属投诚归附的情况,六部、三院的官员由贝勒大臣议定。   
  入关后清朝文职官吏选拔,基本按照明朝制度,有正途和杂途之分:   
  正途。《清史稿·选举志》:清朝文职官吏选拔沿袭明制,以科举考试为正途。通过科举考试成为进士的,殿试一甲一名状元授修撰,第二、三名(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进士授庶吉士(散馆后,经过御试授予编修、检讨、各部主事或知县)、主事、中书、推官、知府、知县等。举人三次考试未中,皇帝派王大臣挑选魁梧者授职,授予知县、州同、州判、县丞、盐大使等官。   
  康熙、乾隆时期还举行了博学鸿词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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