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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忠:人大的议案都属于立法范畴,我们在平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发生一些问题或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用什么来解决?用法律来解决,用法律来调整,既然这样就应该有法可依。另外,我们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制定的法律,法律还是一个空白,这时候就要提出议案来制定一部法律。所以,人大代表对于议案的工作,一个是建议立法,还有就是在原有法规上建议修改法律两个方面。主持人:人大代表在提议案的时候,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您觉得当好一个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行使好监督这方面的权力,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哪方面的基本功?王维忠:作为人大代表,首先应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社会上所发生的一些矛盾,然后对之进行归纳分类,找出问题所在;其次,应学法懂法,对于司法界某些不公的裁决、判决,您找法律来比对。这事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到底错在哪,对在哪?只有牢固地掌握了法律,您才能够很好地完成一个像样的议案,最后才能被大会采纳。
主持人:您在民情、民意调查当中,在写议案的过程当中,怎样把这些方面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呢?王维忠:我通常写议案前,先得确定议题。但这个议题并不是在等你,而是应密切联系群众,关注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当中平常发生的事。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3)
主持人:人民代表写议案的时候,主要对不符合民情的地方提出修改的意见,您的议案具体的还有没有涉及其他的方面?或者您认为不足的地方?王维忠:我这次上会主要提的议案涉及两个大方面,第一个是对权力的监督,第二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两方面的议案我提了8个,所以这些议案主要目的就是怎么使权力受到限制,一些司法部门的权力如果没有监督,那是危险的,所以提交了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主持人:那司法的监督呢?王维忠:对于司法的监督还是人大。主持人:请问王教授,您认为人大审议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是不是监督职责的一部分?你对“一府两院”报告有何不同意见?王维忠: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这是《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权力,这种审议也是一种监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作了报告。我在下午的发言中,直接点到法院的工作,基层法院的腐败比较普遍,所以可以说法院的工作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我认为,现在关键是要加大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主持人:提到监督,有没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有些问题提得过于尖锐,让接受方感到尴尬的地方?王维忠:我对法院的工作还是有意见的。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冤情找我投诉,大都与法院有关。他们见我就下跪,扶都扶不起来,请求代表来监督。看了法律文书后,凡是我认为确实有冤情的,我就会以代表的身份过问,但是我不会干预法院办案。我只是做事后监督,有的法院还不满,拒不接受代表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具体体现在哪里?人大代表工作应该体现出来。人大代表过问那些冤假错案,事后的,你判完了,甚至执行了,这样人大代表过问一下有什么不可以?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行使监督权力,相对于区县一级、乡一级的人大代表,您本人可能更有力度,您能不能提供区、县、乡一些为难的情况,您听过这方面的反映吗?王维忠:地方人大主要不是立法,全国人大主要是立法,立法同时就涉及监督的问题。那么,地方对于“一府两院”是通过讨论报告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写议案的形式监督,但是这个议案大多数都不是立法的,这是很大一个区别。主持人、网友:请问王教授,有代表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当选代表感到荣幸,我们是来学习的,你觉得这种现象正常吗?王维忠:不能那么说。作为当选代表,首先你作为个人来说感到光荣。但是肩上的担子是重了,你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应该对人民负责,你说话、办事都要对得起人民,人民推选你了,你就应该替人民说话,反映人民的意愿,这样才能够尽职尽责。所以我有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HT〗《宪法》、《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界定,对其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对违法审判和裁判可依法进行个案跟踪,但这种跟踪应该是判决后跟踪。人大代表可以接待人民来访,对反映的法律裁定、判决不公等问题,经认真审核后认为确实存在冤情的,可以向当事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已生效的裁定,要协助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在法院、检察院审理过程中不能进行干预,对最后结果仍可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王维忠始终认为,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一宗旨。人大代表对公民反映的问题都应正确对待,如果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偏见,应该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对有冤情的应该顶压力、担风险坚持跟踪;对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无力帮助解决的,应该报告给人大或相关领导去办。2004年3月,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郑重地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在其中指出,法律应对人大代表具体如何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对法院在违法审判的监督中应给予明确;对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或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法律制裁。这位一直认真学习法律的代表还特意呼吁:应借《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东风,尽早出台“监督法”。《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全党的防腐倡廉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倡廉的决心。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的最好示范,《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一把手都能明确监督,何况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呢?出台“监督法”不应再成为难题。2004年4月,王维忠用书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联络局的李伯钧主任提了很多工作方面的意见后,又特别提到人大代表有关监督权的问题,并发出这样的呼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也就是这期间,住在医院中的王维忠,从人民网上看到报道称:湖北省武汉法院发生了行贿、受贿、贪污窝案,涉案的十多名法官纷纷落网。对这样的新闻,王维忠并不感到突然,但令这位尚在病床上的代表惊讶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从法院方面找源头,却借此提出“慎言司法监督,以独立实现法官廉洁”的谬论,把法官不廉、司法腐败归罪于人大监督。还有人赤裸裸地指出,正是由于有了人大的监督,才使法官不廉。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4)
王维忠对这种不良现象进行了思考,并分析原因,认为这主要是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的监督太缺乏力度。因为,平时法院根本不愿接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又太原则化。就监督而言,一再强调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成为个人行为,对于当前众多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多少呢?而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受“集体监督”的约束,只好对司法腐败案例望而却步或回避。
中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985位。如果每个代表每年能过问10件百姓疾苦、强权欺世、司法不公、官员贪污腐败案,还至于有那么多是非曲直一定要等到上“焦点访谈”,非得让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解决吗?如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并依法治理司法腐败的话,还有谁敢为非作歹吗?
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一个牌位、一个光环,除了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应有依法监督的责任。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这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法院经常以“对个案监督的质疑”来接受对人大的监督,指出人大不应该涉案监督,只强调独立办案。也就是说,法院即使办了错案、冤案,甚至错杀了人,人大代表也不要去管,不要去追究。说得直截了当一点,人大不该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法院可以不受人大代表监督。
王维忠认为此种说法太荒唐。他认为,一些法院领导平时为何不虚心接受人大代表、人大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呢?暴露出司法腐败不从自己找原因,而一股脑儿地推到人大监督上。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一些法院违法办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决,制造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司法公正是国家政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王维忠特别发出了这样的呼吁:人大监督权力必须真正硬起来。各种监督,是防腐倡廉最有力的手段。我们不但要加快落实党内监督,更要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人大代表要对人民负责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1)
2007年8月30日新华社记者李亚杰、邹声文的一则报道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眼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终止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孙升昌、陈良宇、段义和、包建民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此前,由黑龙江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市长孙升昌,因涉嫌受贿犯罪,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上海市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山东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因长期包养情妇,为其情妇谋取利益,并涉嫌爆炸杀人犯罪,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河南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涉嫌收受贿赂和接受礼金,同时还有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其实,早在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这些人都因为脱离人民的意志,被司法机关查实有严重犯罪行为而被查办。其中时年43岁的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