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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骑士曾荫权-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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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司法工作,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骑士曾荫权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2)  
      
 
 
  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均载列于《基本法》内。《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随即生效。 
  行政长官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届亦即现任行政长官由400名来自各阶层的香港居民所组成的委员会选出。2002年2月,行政长官获选举委员会大多数委员提名,参加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并在无对手的情况下当选连任,任期由2002年7月开始。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具广泛代表性,由不同界别选出及代表社会各阶层。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他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 
  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同时亦负责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他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它事务。 
  行政长官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他亦根据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它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行政长官的其它职责包括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以及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由2002年7月1日开始,行政会议成员包括问责制下的14位主要官员及五位非官方成员。成员的任免均由行政长官决定。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行政会议的职权: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何种问题应提交行政会议研究,是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由行政长官作出决定。行政会议各成员以个人身分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的决议均属集体决议。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须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会议与立法会的关系:行政会议就所有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如行政会议决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开支,就必须获得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才可以实行。行政会议亦在所有主体条例提交立法会前提供意见,并有权为立法会所通过的若干条例,制定附属法例。 
  立法会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基本法》订明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须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行政长官同意。任何修改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基本法》并订明最终的目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于2000年9月10日举行。这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00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一人出任。  
 
     
 
        
    
     
         
     
   香港骑士曾荫权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3)  
      
 
 
  立法会的职权: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制定法例:在拟订法案时,政府会先与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有关的咨询委员会,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有关商会和贸易组织以及区议会作出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法案内容可予以修订,直至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 
  政府下一步便是把法案提交行政会议考虑,倘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即提交立法会审议。行政会议通过法案的两个或三个星期内,法案便会刊登宪报并提交立法会首读。一般来说,有关法案的负责官员动议二读并发言解释该法案的法律意义及原则后,二读辩论会押后,而该法案会转交内务委员会研究。 
  议员通常在接续下来举行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新法案,并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加以研究,或以内务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进行审议工作。由此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会研究有关法案的一般法律意义及原则,以及法案的详细条文;法案委员会还可以审议与法案有关的修订条文。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工作后,便会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务委员会随即讨论法案委员会的报告,以便将有关资料告知立法会议员,让议员准备在立法会内恢复有关法案的二读辩论。 
  一俟完成上述程序,法案便会交回立法会,并恢复二读辩论。如通过二读,则会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在此阶段,可对法案提出修订,然后再进行三读。经行政长官正式签署及刊登宪报后,法案便成为法律。 
  控制公共开支:财政预算案以拨款法案的形式提交立法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与审议法案的程序相若。有关拨款法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后,载有法案所列财政需求详情的预算案,便会交付立法会辖下的常设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核。待财务委员会完成审核预算案的工作后,拨款法案的二读辩论即告恢复。如拨款法案的二读议案获通过,法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然后再进行三读。 
  不包括在财政预算内的公共开支会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及批准。财务委员会亦会留意新政策带来的财政影响。 
  施政报告辩论:立法会会在行政长官宣读完施政报告后一个星期的立法会会议上,进行动议辩论向其致谢,而政府则会随后作出响应。辩论会上,议员可就政府政策的取向和修改事宜,提出意见。 
  此外,立法会议员亦不时就重要的政府政策或广大市民所关注的事项进行辩论。立法会会议: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逢星期三下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它文件;提交报告;发言;发表声明;进行质询;审议、修订及通过法案;以及进行动议辩论。 
  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议员可用普通话、粤语或英语发言,席上提供实时传译服务。会议过程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  
 
     
 
        
    
            
     
         
     
   香港骑士曾荫权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4)  
      
 
 
  委员会制度: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审议法案、监管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任务。立法会辖下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立法会主席以外的全体立法会议员,正副主席由议员透过互选产生。财务委员会通常举行公开会议,审核及通过政府提交的公共开支建议,并在有需要时要求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公职人员解答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财务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审核财政司司长以拨款法案形式提交立法会的财政预算,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上述法案及有关的开支预算草案经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法案便会交回立法会进行辩论。 
  财务委员会辖下设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是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政府当局有关开设、重行调配和删除首长级职位,以及更改公务员各职系和职级架构的建议,并就该等事宜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工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政府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下,用于工务计划工程及由/代受资助机构进行的建造工程的开支建议,并就该等开支建议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政府帐目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计署署长就审核政府及属于公开审计范围内的其它机构的帐目及衡工量值审计结果所提交的报告书。在认为有需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的人员出席公开聆讯,提供解释、证据或资料;委员会亦可就该等解释、证据或资料,邀请任何其它人士出席公开聆讯以提供协助。出任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的七位议员,均由立法会主席根据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而任命。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负责研究与议员申报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考虑关乎议员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调查涉及议员登记及申报利益的投诉;就与议员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以及对「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取览等各项安排进行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由七位议员组成,全部由立法会主席根据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而任命。 
  内务委员会:除上述三个常设委员会外,立法会亦设有内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除外的全体议员组成,其正副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内务委员会通常每逢星期五下午举行会议并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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