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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贯。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
人者,亦收赎。凡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
者,依幼小论,并得收赎。
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他
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
罪,九十事发,得勿论,不在收赎之例。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如犯杖六十,徒一年,一月之后老疾,合计全赎钞十二贯。除已杖六十,准三贯六
百文,剩徒一年,应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赎钞七百文,已役一月,准赎七百文
外,未赎十一月,应收赎七贯七百文。余仿此。
老幼废疾收赎,惟杂犯五年仍科之。盖在明初,即真犯死罪,不可以徒论也
其诬告例,告二事以上,轻实重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已论决全抵剩罪,未
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
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以总徒四年论,全抵,剩
杖四十、徒三年之罪未决,以连徒折杖流加一等论,共计杖二百二十,除告实杖六十、
徒一年,折杖六十,剩杖一百,赎钞六贯。若计剩罪,过杖一百以上,须决杖一百讫,
余罪方听收赎。
又过失伤人,淮斗殴伤人罪,依律收赎。至死者,准杂犯斩绞收赎,钞四十二贯。
内钞八分,应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应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已徒五年,再犯
徒收赎。钞三十六贯。若犯徒流,存留养亲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其法实杖一百,
不准折赎,然后计徒流年限,一视老幼例赎之。此律自英宗时诏有司行之,后为制。天
文生、妇女犯徒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者,虽罪止杖六十,徒一年,亦决杖一百,律
所谓应加杖者是也。皆先依本律议,其所犯徒流之罪,以《诰》减之。至临决时,某系
天文生,某系妇人,依律决杖一百,余收赎。所决之杖并须一百者,包五徒之数也。然
与诬告收赎剩杖不同。盖收赎余徒者决杖,而赎徒收赎剩杖者,折流归徒,折徒归杖,
而照数收赎之,其法各别也。其妇人犯徒流,成化八年定例,除奸盗不孝与乐妇外,若
审有力并决杖,亦得以纳钞赎罪。例每杖十,折银一钱为率,至杖一百,折银一两止。
凡律所谓收赎者,赎余罪也。其例得赎罪者,赎决杖一百也。徒、杖两项分科之,除妇
人,余囚徒流皆杖决不赎。惟弘治十三年,许乐户徒杖笞罪,亦不的决,此律钞之大凡
也。
例钞自嘉靖二十九年定例。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
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
死罪,俱令运灰、运炭、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此上系不亏行止者。若官吏人等,
例应革去职役,此系行止有亏者。与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
死罪各做工、摆站、哨、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
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时新例,犯奸盗受
赃,为行止有亏之人,概不许赎罪。唯军官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不用五刑条
例的决实配之文,所以宽武夫,重责文吏也。于是在京惟行做工、运囚粮等五项,在外
惟行有力、稍有力二项,法令益径省矣。
要而论之,律钞轻,例钞重。然律钞本非轻也。祖制每钞一文,当银一厘,所谓笞
一十折钞六百文定银七厘五毫者,即当时之银六钱也。所谓杖一百折钞六贯银七分五厘
者,即当时之银六两也。以银六钱,比例钞折银不及一厘,以银一两,比例钞折银不及
一分,而欲以此惩犯罪者之心,宜其势有所不行矣。特以祖宗律文不可改也,于是不得
已定为七厘五毫、七分五厘之制。而其实所定之数,犹不足以当所赎者之罪,然后例之
变通生焉。
考洪武朝,官吏军民犯罪听赎者,大抵罚役之令居多,如发凤阳屯种、滁州种苜蓿、
代农民力役、运米输边赎罪之类,俱不用钞纳也。律之所载,笞若干,钞若干文,杖若
干,钞若干贯者,垂一代之法也。然按三十年诏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百石,徒流递
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十五石,俱运纳甘州、威虏,就彼充军。计
其米价、脚价之费,与钞数差不相远,其定为赎钞之等第,固不轻于后来之例矣。然罪
无一定,而钞法之久,日变日轻,此定律时所不及料也。即以永乐十一年令“斩罪情轻
者,赎钞八千贯,绞及榜例死罪六千贯”之诏言之,八千贯者,律之八千两也;六千贯
者,律之六千两也;下至杖罪千贯,笞罪五百贯,亦一千两、五百两也。虽革除之际,
用法特苛,岂有死罪纳至八千两,笞杖罪纳至一千两、五百两而尚可行者?则知钞法之
弊,在永乐初年,已不啻轻十倍于洪武时矣。
宣德时,申交易用银之禁,冀通钞法。至弘治而钞竟不可用,遂开准钞折银之例。
及嘉靖新定条例,俱以有力、稍有力二科赎罪:有力米五斗,准律之纳钞六百文也;稍
有力工价三钱,准律之做工一月也。是则后之例钞,才足比于初之律钞耳。而况老幼废
疾,诸在律赎者之银七厘五毫,准钞六百文,银七分五厘,准钞六贯。凡所谓律赎者,
以比于初之律钞,其轻重相去尤甚悬绝乎?唯运炭、运石诸罪例稍重,盖此诸罪,初皆
令亲自赴役,事完宁家,原无纳赎之例。其后法令益宽,听其折纳,而估算事力,亦略
相当,实不为病也。
大抵赎例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复三变。罚役者,后多折工值纳钞,钞法既
坏,变为纳银、纳米。然运灰、运炭、运石、运砖、运碎砖之名尚存也。至万历中年,
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并不见施行,而法益归一矣。所谓通变而无失
于古之意者此也。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按年限,笞杖计日月。
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满日疏放。疏放者,引赴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给
引宁家。合充军者,发付陕西司,按籍编发。后皆折纳工价,惟赴桥如旧。宣德二年,
御史郑道宁言:“纳米赎罪,朝廷宽典,乃军储仓拘系罪囚,无米输纳,自去年二月至
今,死者九十六人。”刑部郎俞士吉尝奏:“囚无米者,请追纳于原籍,匠仍输作,军
仍备操,若非军匠,则遣还所隶州县追之。”诏从其奏。
初制流罪三等,视地远近,边卫充军有定所。盖降死一等,唯流与充军为重。然
《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如二死遇恩赦减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
诰》减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而充军之例
为独重。律充军凡四十六条,《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条,则洪武间例,皆律所不载者。
其嘉靖二十九年条例,充军凡二百十三条,与万历十三年所定大略相同。洪武二十六年
定,应充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陕西司,本部置立文簿,注姓名、年籍、乡贯,依南
北籍编排甲为二册,一进内府,一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
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
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
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卫。有逃故,按籍勾补。其后条例
有发烟瘴地面、极边沿海诸处者,例各不同。而军有终身,有永远。永远者,罚及子孙,
皆以实犯死罪减等者充之。明初法严,县以千数,数传之后,以万计矣。有丁尽户绝,
止存军产者,或并无军产,户名未除者,朝廷岁遣御史清军,有缺必补。每当勾丁,逮
捕族属、里长,延及他甲,鸡犬为之不宁。论者谓既减死罪一等,而法反加于刀锯之上,
如革除所遣谪,至国亡,戍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嘉靖间,有请开赎军例者。世
宗曰:“律听赎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减从谪发,不可赎。”御史周时亮
复请广赎例。部议审有力者银十两,得赎三年以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赎军之议
卒罢。御史胡宗宪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发充边军者,宜令纳银自赎。”部议以
为然,因拟纳例以上。帝曰:“岂可设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复不允。
万历二年,罢岁遣清军御史,并于巡按,民获稍安。给事中徐桓言:“死罪杂犯准
徒充军者,当如其例。”给事中严用和请以大审可矜人犯,免其永戍。皆不许。而命法
司定例:“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
遣而病故,免其勾补。其实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勾原籍子
孙。其他充军及发口外者,俱止终身。”崇祯十一年,谕兵部:“编遣事宜,以千里为
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外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止拘本妻,
无妻则已,不许擅勾亲邻。如衰痼老疾,准发口外为民。”十五年,又谕:“欲令引例
充军者,准其赎罪。”时天下已乱,议卒不行。
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亲族有科敛军装之费,里递有长途押解之扰。至
所充之卫,卫官必索常例。然利其逃走,可干没口粮,每私纵之。其后律渐弛,发解者
不能十一。其发极边者,长解辄贿兵部,持勘合至卫,虚出收管,而军犯顾在家偃息云。
志第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
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
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
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
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
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
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
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
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
重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