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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马万匹。边臣不能市良马,马多死,太仆卿储巏以为言,请仍给马。又指陈各边种马
盗卖私借之弊。语虽切,不能从。而边镇给发日益繁。延绥三十六营堡,自弘治十一年
始,十年间,发太仆银二十八万有奇,买补四万九千余匹,宁夏、大同、居庸关等处不
与焉。至正德七年,遂开纳马例,凡十二条。九年,复发太仆银市马万五千于山东、辽
东、河南及凤阳、保定诸府。
嘉靖元年,陕西苑马少卿卢璧条上马政,请督逋负、明印烙、训医药、均地差,以
救目前,而辟场广蓄为经久计。帝嘉纳之。自后言马事者颇众,大都因事立说,补救一
时而已。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仆马缺,复行正德纳马例。已,稍增损之。至四十一
年,遂开例至捐马授职。
隆庆二年,提督四夷馆太常少卿武金言:“种马之设,专为孳生备用。备用马既别
买,则种马可遂省。今备用马已足三万,宜令每马折银三十两,解太仆。种马尽卖,输
兵部,一马十两,则直隶、山东、河南十二万匹,可得银百二十万,且收草豆银二十四
万。”御史谢廷杰谓:“祖制所定,关军机,不可废。”兵部是廷杰言。而是时,内帑
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赋。穆宗可金奏,下部议。部请养、卖各半,从之。
太仆之有银也,自成化时始,然止三万余两。及种马卖,银日增。是时,通贡互市
所贮亦无几。及张居正作辅,力主尽卖之议。自万历九年始,上马八两,下至五两,又
折征草豆地租,银益多,以供团营买马及各边之请。然一骟马辄发三十金,而州县以驽
马进,其直止数金。且仍寄养于马户,害民不减曩时。又国家有兴作、赏赉,往往借支
太仆银,太仆帑益耗。十五年,寺卿罗应鹤请禁支借。二十四年诏太仆给陕西赏功银。
寺臣言:“先年库积四百余万,自东西二役兴,仅余四之一。朝鲜用兵,百万之积俱空。
今所存者,止十余万。况本寺寄养马岁额二万匹,今岁取折色,则马之派征甚少,而东
征调兑尤多。卒然有警,马与银俱竭,何以应之。”章下部,未能有所厘革也。
崇祯初,核户兵工三部,借支太仆马价至一千三百余万。盖自万历以来,冏政大坏,
而边牧废弛,愈不可问。既而辽东督师袁崇焕以缺马,请于两京州县寄养马内,折三千
匹价买之西边。太仆卿涂国鼎言:“祖宗令民养马,专供京营骑操,防护都城,非为边
也。后来改折,无事则易马输银,有警则出银市马,仍是为京师备御之意。今折银已多
给各镇,如并此马尽折,万一变生,奈何?”帝是其言,却崇焕请。
按明世马政,法久弊丛。其始盛终衰之故,大率由草场兴废。太祖既设草场于大江
南北,复定北边牧地: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
又东南至大宁、辽东,抵鸭绿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自雁门关西抵黄河外,
东历紫荆、居庸、古北抵山海卫。荒闲平埜,非军民屯种者,听诸王驸马以至近边军民
樵采牧放,在边籓府不得自占。永乐中,又置草场于畿甸。寻以顺圣川至桑乾河百三十
余里,水草美,令以太仆千骑,令怀来卫卒百人分牧,后增至万二千匹。宣德初,复置
九马坊于保安州。于是兵部奏,马大蕃息,以色别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种三百
六十。其后庄田日增,草场日削,军民皆困于孳养。弘治初,兵部主事汤冕、太仆卿王
霁、给事中韩祐、周旋、御史张淳,皆请清核。而旋言:“香河诸县地占于势家,霸州
等处俱有仁寿宫皇庄,乞罢之,以益牧地。”虽允行,而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南京诸
卫牧场亦久废,兵部尚书张蓥请复之。御史胡海言恐遗地利,遂止。京师团营官马万匹,
与旗手等卫上直官马,皆分置草场。岁春末,马非听用者,坐营官领下场放牧,草豆住
支,秋末回。给事御史阅视马毙军逃者以闻。后上直马不出牧,而骑操马仍岁出如例。
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勋以边警为辞,奏免之,征各场租以充公费,余贮太仆买马。于是
营马专仰秣司农,岁费至十八万,户部为诎,而草场益废。议者争以租佃取赢,侵淫至
神宗时,弊坏极矣。
茶马司,洪武中,立于川、陕,听西番纳马易茶,赐金牌信符,以防诈伪。每三岁,
遣廷臣召诸番合符交易,上马茶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下马五十斤。以私茶出者罪死,
虽勋戚无贷。末年,易马至万三千五百余匹。永乐中,禁稍弛,易马少。乃命严边关茶
禁,遣御史巡督。正统末,罢金牌,岁遣行人巡察,边氓冒禁私贩者多。成化间,定差
御史一员,领敕专理。弘治间,大学士李东阳言:“金牌制废,私茶盛,有司又屡以敝
茶绐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马应。宜严敕陕西官司揭榜招谕,复金牌之制,严收良
茶,颇增马直,则得马必蕃。”及杨一清督理苑马,遂命并理盐、茶。一清申旧制,禁
私贩,种官茶。四年间易马九千余匹,而茶尚积四十余万斤。灵州盐池增课五万九千,
贮庆阳、固原库,以买马给边。又惧后无专官,制终废也,于正德初,请令巡茶御史兼
理马政,行太仆、苑马寺官听其提调,报可。御史翟唐岁收茶七十八万余斤,易马九千
有奇。后法复弛。嘉靖初,户部请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户部印发,府州县不得擅印。
三十年,诏给番族勘合,然初制讫不能复矣。
马市者,始永乐间。辽东设市三,二在开原,一在广宁,各去城四十里。成化中,
巡抚陈钺复奏行之。后至万历初不废。嘉靖中,开马市于大同,陕边宣镇相继行。隆庆
五年,俺答上表称贡。总督王崇古市马七千余匹,为价九万六千有奇。其价,辽东以米
布绢,宣、大、山西以银。市易外有贡马者,以钞币加赐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马,屡遣使市于四方。正元寿节,内外籓封将帅皆以马为
币。外国、土司、番部以时入贡,朝廷每厚加赐予,所以招携怀柔者备至。文帝勤远略,
遣使绝域;外国来朝者甚众,然所急者不在马。自后狃于承平,驾驭之权失,马无外增,
惟恃孳生岁课。重以官吏侵渔,牧政荒废,军民交困矣。盖明自宣德以后,祖制渐废,
军旅特甚,而马政其一云。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
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
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
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至三
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
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
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初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
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庶几人知律意。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由此奸吏螅�
法,任意轻重。至如律有取自上裁、临时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
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文者设,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
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从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
狱,为祸尤烈。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厂竖姓名,传不备载,列之于此,
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
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
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
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
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
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
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
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
《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
“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
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
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
《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
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
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
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
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曰职
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
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
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
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
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
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
防四条。
为五刑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
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
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
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
二,绞、斩。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
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
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
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