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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的第二个关键是被告的认罪书。在这里出现了严重的争执。在法庭上,有关被告的认罪过程,检辩双方的证人,出现了两套断然相反、却又都能自圆其说的证词。
检方的主要证人之一,是地方治安警察刑侦部的迈可·格鲁夫。在法庭上,他是这样描述布兰登的认罪过程的:迈可·格鲁夫走进审讯室的时候,布兰登对他说:“天哪,我真是很高兴能看到你”。格鲁夫于是问道:“那是一个意外吧?”布兰登点点头说:“是。我并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开枪。”说着,他拥抱着格鲁夫侦探,哭了起来。格鲁夫回抱了他。布兰登还说,受害者曾经对他恶眼相向。
格鲁夫接着作证说:“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就凑在他耳边问:‘你为什么要枪杀这位女士?’他回答说:‘我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他还说我把枪给扔了,却忘记扔在了哪里。我再追问凶器,他说放在一辆十八轮大卡车后面了。我对他说,我很感谢他的合作,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枪放在什么卡车后面了。他这才说,我把枪扔在林子里了。”他们于是带嫌犯去林子里找枪。但没有找到。
检察官通过询问,让格鲁夫侦探有机会坚决地否认自己违法逼供。被告律师则竭力想诱使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撒谎,却没有成功。律师只能向陪审团暗示,这是个体重二百四十磅的前运动员,假如他攻击嫌犯,将是很严重的伤害。这样的暗示受到检察官的当庭反对。
律师曾经指出,布兰登是戴着手铐被带往林子里的,假如他受到攻击,他无法反抗。格鲁夫侦探马上坚决地说,我不会容许任何人攻击他。言下之意,他本人就更不会攻击被告了。看得出,这是一个老资格的警官,作证时言辞恳切,应付得滴水不漏。
其后,作认罪笔录的戴尼尔警官在法庭作证。他讲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认罪、自己陈述罪行的故事,和格鲁夫侦探讲述的情况完全契合。律师能够向陪审团指出的是,以第一人称书写的认罪书,只是戴尼尔警官的笔录,只有一个签名是被告的手笔。认罪书上“认下”的“罪行”,很可能是作笔录的警官自己的任意发挥。
然而,这并不就能逆转形势。正如戴尼尔警官所说,大量的嫌疑犯文化水平很低,不能写或是懒得自己写。他经常作代录,这并不违反法律程序。他坦率承认,笔录是按着他自己的习惯用词作的,但他强调自己依据了被告陈述的事实。最后他按照程序,向被告宣读全文。被告同意,才签了字的。
以上是警方的证词。
辩方的主要证人,是被告布兰登自己。他在法庭上作证说:在见到迈可·格鲁夫的时候,他从来没有说过,他很高兴见到这位警察。他说格鲁夫侦探一开始对他谈体育运动,态度还好。可在他否认杀人之后,格鲁夫侦探开始用手指戳点他的胸部,说:“你这样的黑鬼总是叫我上火。”然后,在黄昏时分,他被几名警察带到林子里。其他人停在中途,而迈可·格鲁夫,独自把他带往林子深处。
据布兰登回忆,格鲁夫侦探两次拳击了他的腹部,他被打得跪在地上。然后迈可·格鲁夫揪住他的衬衫拖起来,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他倒退了两三步,哭了。他被带回警察局,戴尼尔警官拿出一张纸,开始替他写认罪书。写完要他签字,还按着自己的手枪威胁说,不签要打死他。戴尼尔警官又打了他,使他一度短暂失去知觉。于是,他在警方写好的认罪书上签了字。
这一段证词询问,辩方安排由安·芬奈尔律师主
持。这样的安排大概不是随意的。芬奈尔是一名性情温和的中年女律师,她做这个城市的公共律师已经二十三年了。当她在询问布兰登遭遇的时候,她的态度和口气,时时在向陪审员们传达对被告的深切同情。最后,她要求布兰登当庭直接回答,他究竟是否杀了人。布兰登清楚地回答:没有。我从来没有去过那个旅馆。
这段作证,辩方律师和证人的配合十分出色。
这就是有关“被告认罪”的两套完全不同的说法,当然可以把陪审员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断。辩方的进一步证据,是辩方为布兰登拍的照片。在照片上,他左眼下的脸部肿起了一块。这当然可以看作是对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证。
可布兰登是黑人,淤血造成的肤色改变,在照片上并不明显。布兰登是圆圆的脸,在照片上能够看出肿胀,却并不非常严重。假如从相反的角度去想,一方面照片上的伤害程度,与被告描述的攻击强度似乎并不完全相符。更进一步推理的话,自伤就也是一种可能。是否任何嫌犯,只要找机会给自己一个自伤,比如在监房里悄悄往自己脸上擂上一拳,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讯逼供、逃避惩罚?
必须指出的是,有很多人相信格鲁夫警官的证词。当然,信任来自于他看上去聪明、和善。他和父亲都是这个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所谓地方治安警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是社区民众推举信得过的人,出来为大家维持治安的。因此可见,这个家庭在当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针对这个案子,他的可信度还来自另一个理由:这位被指控为以“黑鬼”辱骂被告、殴打被告的格鲁夫警官,和被告一样也是一名黑人。
辩方的另一个证人是被告的母亲。她的证词关键是所谓的“不在现场证明”。她作证说,自己在七点左右起床,然后她在家里两次看到布兰登。以期证明案发时被告在家,而不在作案现场。可是一方面,她对时间的判断,只是自己的起床习惯,并没有看钟表确定。另一方面,她提到两次看到被告,但在这两次其间,还是有一段缺乏证人证明布兰登“不在现场”的时间。
被告母亲还作证说,自己第一次去探监是案发当晚,孩子一见到她就哭着对她说:“妈妈,我没干过,我没干过!可因为他们让我签了那张纸,我要在这个地方待一辈子了!”她说着,忍不住开始擦眼泪,布兰登也在下面流泪。场面很打动人,可是陪审员在法庭上永远是带着疑问的:作为母亲,她自然有强烈的救孩子的愿望,她的“不在现场”证明,是不是可靠呢?
在证人全部作证结束的时候,是最后的结辩。在结辩中,州检察官海利·肖斯坦女士对陪审团逐条驳斥了辩方的证据。她指出,辩方说是几名警察合伙殴打陷害一个十五岁的孩子,这种耸人听闻的警察阴谋论是根本不足为信的。假如你们相信这种说法。那么,我建议你们在审判一结束就应该去打电话,通知联邦调查局,通知媒体等等,因为这是可怕的严重罪行。她还向陪审团出示了一张黑白照片,这是在被告认罪之后,由警方拍的例行照片。照片放得不算大,在这张照片上,似乎并不能看出被告有伤。检察官最后提醒陪审员们:你们应该再想想,这个案子是有人证的,目睹谋杀的斯坦芬先生指证了被告。仅人证这一项,我们就已经有了超越“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
辩护律师麦克吉尼斯的结辩,风格完全不同,一开始就上升到“理论高度”。他的第一句话是:“温斯顿·丘吉尔经常说,在执行刑事法时,警察所采取的方式,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然后,他警告陪审团,这个城市的执法警察出了问题:“我们的麻烦大了!”他指出,在案发之后,警察有许多取证的事情可做,可是他们什么也不做,“就知道满大街去找黑人”。他问陪审团,你们难道会对这样的“证据”感到满意吗?他重复了被告在证词中讲述的警察逼供的情节,再次出示了布兰登带伤的脸部局部的彩色大照片。在结束的时候,他警告陪审员们: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遥法外,因为警察失职。
在结辩结束之后,法官宣布,今天就到此为止,大家回去清理一下自己的思路。第二天一早,十二名陪审员回到法庭。在他们开始长考判断之前,法官给出了指示。他向陪审员解释,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是指这种“怀疑”来自思维推理,或者设想;或者证据互相冲突、或者证据不足。因此,假如你们发现自己面对的是“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罪名不符”的判定;假如你们发现面对的不是“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罪名符合”的判定。
这是一段相当拗口的话,却是美国司法审判的关键。哪怕再合理的推论,也不足以定罪。定罪必须有超越“合理怀疑”的确凿无疑的证据。所以,被告的辩护律师们常常说的一句话是:“合理怀疑”是我们的救星。在一般人看来,假如被告被发现有强烈的作案动机,应该对被告是不利的,但是在律师看来,远非如此。因为作案动机的存在,通常会引出人们逻辑合理的推论。就可能在这种强烈的逻辑力量下忽略证据,甚至自然而然地就以推理取代证据。这个时候,距离辩护取胜、被告被开释,也就不远了。这也是检察官要再三强调她掌握人证的原因,因为人证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原告、被告和大家一起,看着陪审员们鱼贯进入只有他们能够进入的房间。法警锁上门,任何人不得再进入,不得干扰他们的判断过程。布兰登的父母和亲属能够做的事情,仍然是祈祷。
仅仅四十五分钟,陪审团就宣布,他们已经得出了一致的判定。得到这个消息,大家都匆匆再次赶回法庭。
在这个纪录片里,摄影者几乎一直没有插话,这个时候也忍不住了,我们听到他在镜头外向辩护律师发问:陪审团仅四十五分钟就得出判定,您觉得这是什么样的预兆?麦克吉尼斯律师回答说,真不知道,也许判定对我们有利,也许对检方有利。迟疑一会儿,他补了一句:我希望是对我们有利。
法庭前,法警在招呼着关心该案的民众,进去旁听最后的判决。法庭里所有的人都显得紧张。
陪审团宣布他们得出了结论:布兰登的两项控罪,一级谋杀和抢劫,都被判定与罪名不符。
一直显得性格内向的布兰登,笑了。消息传出法庭,他的亲属们在欢呼雀跃。在辩护律师的办公走廊里,同事们在黑板上写上了祝贺胜诉的词句。那是11月21日,正是在感恩节前,对于布兰登一家来说,他们得到了上帝给予的最好的感恩节礼物。
在法庭的旁听席上,整个审理过程中,始终坐着受害者的家属杰姆斯·斯坦芬先生和他的女儿。在这里他们是外乡人,他们的家是在佐治亚州的托卡瓦,离我们家只有五十英里。这地方虽然荒僻,却还小有名气。那是著名的美军王牌海军陆战队101师的诞生地。看着他们,确实有看着乡亲的感觉,他们的表情太叫人熟悉了。这样的人家都是辛勤劳动者。他们总是停不下来地在忙活,一般都很晚退休。只是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才开始享受晚年的安闲。他们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佛罗里达的海滨。出事的雷玛达也是他们经常歇脚的中档旅馆。现在,那里成了老先生的伤心之地。
他们不是知识人,不会像辛普森案中的老高德曼那样发出警言:“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我们输掉的不仅是一个官司,我们输掉的是一个美国!”然而我相信,在斯坦芬先生和女儿克制的面容后面,他们的失望和愤懑,一点也不比老高德曼少。更何况,对于斯坦芬先生来说,他是亲眼看到了凶手,指认了凶手,却眼睁睁看着被陪审员